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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再呼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013-10-25 15:03:07 未知

  日前,一场关于民间环保组织对大型央企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的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民诉法、环境资源法方面的专家学者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声明环境公益诉讼不会带来滥诉,主体资格限定亟待放宽。

  该场研究会于10月23日下午举办,研计会的中心议题是当前环保界热议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自10月21日起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环节,拟将二审草案对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的规定修改为条件限定,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研究会引入近期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自然之友、自然大学两家环保NGO联合起诉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作为研讨案例。2013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电话告知两家环保组织“不予立案”;在此前后,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也将原告方申请立案的材料 “原封不动”寄回。

  北京东城区法院告诉两家环保组织,虽然新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有对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究竟什么样的主体能提起环境诉讼目前还不清楚。

  与会环境法专家和环保组织工作人员均认为,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正在三审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极为关键,而三审稿这项看似放宽的修改被认为是“换汤不换药”。

  研讨会测算指出,当前,中国符合“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条件的,共13家左右,即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中华环保联合会等。这13家环保组织中,其实只有中华环保联合有过公益诉讼的实践。

  环保NGO自然之友已就此事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发出紧急呼吁信。呼吁信称:登记在册难,是中国环保组织发展面对的基本现实,更遑论在国务院民政部登记;“信誉良好”的评判标准是什么,谁来评判,弹性极强很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全国性组织”的限定也违背环境问题区域性的特征。

  “这种范围的限制到底是为了什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公共参与,但是千方百计限制,这符合当初的立法目的吗?如果规定几个机构,这几个机构又不去诉讼,那不就走上死胡同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说。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教授曹明德认为,立法机构担心滥诉可以理解,但是并不能以此为借口把刚刚打开的环境公益诉讼大门关上。“就好比游泳可能会淹死人,但不能因为淹死就不让游泳。不能过于保守和谨慎。”

  王灿发认为,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放宽并不会导致滥诉,“畏诉是大多数人心理,好多地方成立环保法庭鼓励提起诉讼,结果也是门可罗雀。”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促进公众有序参与环保的最佳途径之一,如果老百姓对环境问题忍无可忍,只能发起静坐示威等街头政治,反而更不可控、更有风险。

  “环保法执行到现在已经三十四年了,相关法律也颁布了30多部,但环境质量依然恶化。必须反思,我们的执法和管理是不是有效?环保部门的单打独斗不是那么有效的话,应该引入公共参与。”王灿发认为,公益诉讼是一种有效途径,对污染者形成压力,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形成监督,能够改变目前的环保现状。

(责任编辑:万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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