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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次提交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3-10-26 17:21:54 薛卿

  姑苏晚报讯苏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通过《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修改稿对资金投入和古建筑产权流转等困扰我市古村落保护的难题提出办法。

  古村落保护资金的短缺是目前保护工作面临的最大瓶颈之一。记者在修改稿中看到,第二十条从县级市(区)、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公司参与、居民参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此外,对古村落中古建筑的产权流转问题,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最终使古建筑进入市场。同时,增加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建筑价格评估办法。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8月26日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责任编辑:程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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