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苏坚《提请批评家年会做个认定》
2013-11-05 09:02:59 未知
有鉴于行为艺术家华伟华因在央美美术馆沃霍尔展开幕式上“放飞苍蝇”实施行为艺术被警方“抓人”一事,苏坚先生专门著文,希望通过第三方来做学术认定的方式影响警方秉公执法。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主意。他还在“该提请哪家第三方来做学术认定最恰当”这个问题上,在比较了多家专业性机构和组织之后,觉得“批评家年会是最可能、有能力锻造成这样的有公信力的学术共同体组织之一”,因此,提请批评家年会来做认定。年会组委会无疑应该感谢苏坚先生对该会的肯定和信任,但可惜的是,“批评家年会”并不是一个专业机构,也不是一个经过申报和审批的民间社团。它只是利用民间资金开个会,为批评家每年一度提供的一个学术交流平台。它是一个学术共同体,但却不是一个组织,也没有公章,因此,它出具的任何文件都不会有法律效应。吴味先生在谈到执法警察应多征求“独立社会艺术组织”的意见以提高执法水平时,也提到批评家年会,意图都是希望在艺术家出现危难之时能获得应有的学术声援。在这种时候,批评家年会如果有这种职能而装聋作哑,一定是“不作为”。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对这个情况加以说明,以免误解。
此外,我在前些天接受《财富堂·艺术》关于华伟华行为艺术的采访时,已就这一问题发表了我个人的一些意见,现附后以供参考。
附录:《财富堂·艺术》关于华伟华行为艺术的采访
1、怎样评价一个行为艺术的价值?很多“自虐”“虐他”或者说“危害公共治安”的表现方式的伤害尺度怎么界定?艺术在实验性和反叛精神的维度上,是否本来就与传统的秩序维护存在悖论?
贾:行为艺术是艺术家以身体为媒介或以行为为手段的一种艺术表达方式。行为的非功利性是它的首要特征,艺术家的行为只有以观念的表达和诉求为指向,才能视为一种艺术方式。判断行为艺术的价值主要看其观念的表达是否清晰、准确、智慧,以及观念本身对问题切入的深度 。
行为艺术家的行为需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进行,需持守人类共识的普世价值观。“虐他”和“危害公共治安”均可视为非法而非“反叛精神”。甚至虐待动物都是不可以的。因此,行为艺术家的“自虐”和“自残”就成为常见的行为方式,因为自虐、自残直到自杀均不构成犯罪。但无论是自虐、自残抑或自杀,均需服从于观念的表达。非出于表达的目的任何行为都应视为与艺术无关。如自虐、自残抑或自杀是出于心理疾患的临床行为和以威胁、恫吓他人为目的的自残、自杀均应另当别论。
2、广义上讲,艺术创作在自由理念和社会规范之间是否应该存在一个边界?如果存在,这个边界该如何界定?
贾:艺术创作的自由理念可能僭越社会规范和挑战世俗伦理道德,但不能越出法律边界,法律是艺术行为的底线。
3、对于苍蝇事件,你怎么看?真的妨碍到社会公共安全了吗?艺术家因此被带走并拘留数天是否合理?据了解,苍蝇是艺术家自己培植的,如果是这样,会影响你对放苍蝇行为本身的判断吗?
贾:对于“苍蝇事件”,我们的第一个判断应该是:这个行为是否构成艺术。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苍蝇是艺术家自己培植的”这个事实说明,他为完成这个行为做了必要的前期准备。现在需要弄清的是,“苍蝇”做为他表达的媒介,其含义也即“能指”是什么?又为什么要选择安迪沃霍尔展览开幕这个时间和场所来实施?我的基本判断是:“苍蝇”这一媒介(特别是惊人的数量)在人们心中引起的反应是恶心、反感,不卫生、流行病漫延等等,这种感觉或许正好构成对安迪沃霍尔及其艺术影射性的回应和批判,安迪沃霍尔倡导艺术商业化理论以及作品重复生产的方式,和苍蝇的复制培植异曲同工。如果艺术家是出于这样的观念表达,这个行为无疑是一种艺术的表达,完全符合行为艺术的准则。即使他没有这样明确的观念,只是借用这个场合个搞恶作剧,构成对严肃的开幕式的冲击,也未尝不可。关键是“被冲击方”没有足够的精神准备,对这样的偶发行为缺少应对策略,反而中了艺术家的“奸计”——行为的实施过程反应越强烈便越有效。倒是沃霍尔美术馆馆长埃里克夏纳先生能够从容面对:“看到中国的艺术家朋友在这里做了他的作品,我们感觉到就好像沃霍尔回来了”!这话说得非常精彩,当年的沃霍尔对于美国的主流艺术就是这个“不正经”的样子!其实,艺术家就是一些尚处在人类童年时代的人,我们在秩序井然的欧洲到处看到的涂鸦艺术,就是这样一些人干的,完全没必要大惊小怪。博伊斯和沃霍尔两个西方后现代领军人物先后被引入央美美术馆,对于一向保守的学院教育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对由此引发的这类偶然事件还缺乏经验,可以理解。这个行为艺术虽然不雅也不卫生,但并没有妨碍到社会公共安全。至于以“妨碍社会公共安全”为由将艺术家带走,也不应影响对这个作品本身的判断。虽然人被带走,但相信作为社会保安系统的警方会依法行事,弄清事实后将艺术家释放。
(责任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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