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坚:提请批评家年会做个认定
2013-11-05 11:25:46 未知
前篇博文关注过2013年9月29日艺术家华伟华在央美美术馆沃霍尔展开幕式上“放飞苍蝇”行为艺术被报警和“抓人”的相关问题。我现在都未知道华伟华“放人”了没有,现再加一篇关注
在上一篇中,因为博友天乙的留言,我补充了这样几句话:就像“公安”之“公”,央美美术馆任职人员也是“公职人员”,他们也负有严谨思考、厘清“艺事”、“艺术”、“艺术意义”等真义以及如何保证它们在公共空间适得其所。简单报警显然是选择了一个方便、偷懒、避责但对艺术、艺术家乃至扩而大及一般民众的伤害无穷的粗糙方案。我认为,就算非得选择,央美次之的方案是诉讼,留取证据提交法院,让法官拿捏“放飞海量苍蝇”实际数目和“实质性损害”尺度、程度以及各方该负的责任。当然,“公家告民”除非逼不得已,在本国公权滥用的背景下也是一种令人反感的方案选择,更别说公家报警将平民揪进派出所了。
应该说,这样的话只能说是一种假设和理想,实际发生了的(央美美术馆报警及派出所“抓人”)事实不是这样,现实情况也多数可能不是这样——就像已经发生的很多“跨省拘捕”证实的那样。“公家单位”动用“国家权力”帮忙很正常也方便的,这谁都明白。所以,实话说,居于法律现实和社会现实,赵子龙说的后半句“抓人是一回事”我是能理解的,换说就是,上面的话等于我可以接受警察抓人或有“法条依据”、警察行权并不违法的说法。所以我的上文基本算是跟赵子龙谈一种“理想状态”,期望“一致性结果”和“公益归结”。
但是,简单说“警察不违法”可能是一种笼统说法,因为可能存在警察只是“程序正当”而“实质不正当”的情况。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进一步的理想状态是,华伟华放出来之后起诉当事派出所且被立案受理,看看结果如何。不过,如上所言,居于现实,我估计“青年华伟华”经此一次,不被吓到以后不敢搞行为艺术就算很万幸了!其遭遇不更大范围吓跑更多的艺术青年那就万万幸了……
这就是我说到——拿捏“放飞海量苍蝇”实际数目和“实质性损害”尺度、程度以及各方该负的责任——那样的话的用意。所以,上篇文章立意我虽是批评赵子龙,但他的有些局部话语我是认同的,比如他提出的希望“央美美术馆出面承认这是一个作品”,等于接近我说的承认“实质不正当”,让警察“善待华伟华”,这不失为我认可的次而求之的一个步骤;甚至,从另一种善意的角度来说,这种对“实质正当”的追求,也是让央美美术馆不自我抹黑、派出所不流失公信力的步骤选择。
但是,真会出现这样次而求之的结局吗?能想象得出已经报警的央美美术馆会采取这样的行动吗?这个“公家”正能拿出这差不多等于向华伟华道歉、等于跟派出所闹翻的担当壮举吗?
于此,我认为与其寄望于当事方央美美术馆和派出所自认“实质不正当”,不如再次而求之——因为无法律效力——尝试寻求第三方认定:不争法律认定但求学术认定。
2003年状告广东美术馆时,有一种声音认为,“学术问题不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一定程度上和面对具体个案时,我认为这是一种合理主张。但当时我一介弱民跟一系统“公家”兴讼,我有做好输掉的担当,决意要带“艺术问题”走一趟法律程序。现在,我认为华伟华的行为艺术本是“学术问题”,但央美美术馆却决意认为是治安、法律问题,并已走进我等弱民不可解之“抓人”程序,唯一能做的只能寻求“学术认定”了。
那么,该提请哪家第三方来做学术认定最恰当呢?
“学术认定”当然非公安机关而唯专业性机构和组织可以胜任。中国美协理论委员会?中国美协实验艺术委员会?中国国家画院当代艺术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当代艺术研究院?……不知道大家观点如何,但这些“公家”肯定都不是我心目中的合适方。我认为最合适的是民间身份的、刚刚才通过一场大会讨论“什么是当代艺术”和“方力钧当主任现象”的中国美术批评家年会。
在《艺术界“学术共同体”在哪里?》一文中,我已经表达过一个观点:1、批评家年会是最可能、有能力锻造成样的有公信力的学术共同体组织之一;2、2006年《美术》主编王仲和批评家水天中之间因学术批评而引起的超出学术规范范围的“政治指控”事件,22位批评家署名发表公开信,对事件性质及主管单位(美协)的不作为表达了鲜明的态度,此行动对促成事件后来的理想结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署名批评家中的主体正是批评家年会重要成员,这样的事例是一次成功的“公共担当”实践。
现在,我真诚提请批评家年会就华伟华“放飞苍蝇”行为艺术做学术认定,并将“学术认定书”分别寄送央美美术馆和派出所!
(责任编辑:董晓帅)
注:本站上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立场,也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价值判断。
全部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