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艺术品信托法律存在的问题
2013-12-04 08:55:38 刘双舟
--艺术品信托法律分析(下)
四、艺术品信托法律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艺术品信托法律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艺术品信托的需要。首先,市场准入制度不尽完善,我国缺乏对艺术品信托的专门立法,调整艺术品信托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法律体系和结构略显单一。其次是信息披露制度的粗疏。银督会出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虽强调了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了信托公司信息公示的最低要求,但是总体而言,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是信托计划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三是艺术品鉴定与价值评估制度的缺失。信托投资公司缺乏鉴定实力和资源而违反尽职调查和谨慎注意义务要求,主要依赖于艺术投资咨询公司来获取意向标的投资分析报告、价格准位、市场信息和鉴定服务。而艺术咨询管理公司、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此外,条款审核与监管也存在漏洞。
五、完善艺术品信托法律的建议
我国艺术品信托法律制度亟待完善。首先,应当立法明确信托公司从事艺术品投资业务应具备的资格。艺术品信托的风险等级难以评定,作为一类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模式,委托人来源较为分散、每个委托人都单独与信托公司签署委托协议,使得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风险,因此对于艺术品信托计划从业法人机构和业务人员需施以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其次,应出台艺术品中介机构及人员从业管理制度。针对艺术品信托计划行业中介机构资质良莠不齐的现状,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建议参考借鉴注册会计师、律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行业从业监管的成熟经验,实行艺术品从业机构和人员管理审核制度。凡在经营性、盈利性、公开性艺术机构从事投资咨询、代理业务、销售业务、受托管理资产业务、经营典当、保险、租赁等相关业务的员工必须参加艺术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每年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技能和从业法律培训,使得其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第三是加强经营者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艺术品市场交易金额大、参与主体众多,为保证最大程度上的竞争有序性和各方利益的公平,应加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以此作为机构和个人能否进入行业的道德考核标准,加强从业者的服务保证履行情况档案管理。第四是完善艺术品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性,消除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真实性是指受托人披露信息应该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应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能够提供充分的物质资料、证人证言等法定证据证明与已经发送的生产经营情况具有完全匹配性和一致性。信息披露公布的财务数据必须真实,信托公司公布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其他应当披露报告中凡涉及财务状况的文字、图像资料,不能交付公司内设财务部门完成,应当由具有国家承认经营资质和认证效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财务会计审核意见,事务所中介机构应就受托审核事项的法律责任作出声明,以此督促中介机构公正评价服务对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还应重点关注发布信息的时效性。在艺术品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由于投资对象所处市场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且一级、二级市场并未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因此信托公司必须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第四是构建艺术品鉴定法律制度,设置规范科学的鉴定程序。程序的规范化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纠纷的必要保障,当事人依据规范的程序而为一定行为,可以减少花费、节约成本。完善鉴定制度,确保鉴定程序的规范化,不仅可以有效约束社会鉴定组织过度的自由裁量行为,提高行业的信誉,还能促进鉴定技术的科学发展。完整的鉴定制度至少应该包括委托人的申请、鉴定机构审核受理、鉴定的具体实施、出具鉴定法律意见、文案保管留存等环节。构建规范的艺术品鉴定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应当包括鉴定活动独立原则、回避原则和鉴定流程保密原则。鉴定机构的行为必须具有独立性,保证免受来自行政主管部门、司法和立法机关、行业及舆论媒体的意见干扰。如果确有证据表明鉴定专家与被鉴定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应当要求其回避。鉴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不受侵害。最后是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体系,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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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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