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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解读艺术品市场“围城”现象(一)

2013-01-13 18:33:49 刘双舟

  2012年中国的文物艺术品市场注定是标志性的。除了大家在盘点时格外关注的“调整期”外,这一年还有两大事件曾搅动了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一是今年秋拍中国嘉德和北京保利公司在香港地区正式举办大型拍卖活动,二是蘇富比集团旗下香港蘇富比有限公司与北京歌华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北京歌华美术公司共同出资注册在北京市天竺综合保税区内设立合资拍卖公司,并在北京举行了首场拍卖活动。国际品牌拍卖企业和内地大牌拍卖公司在2012年像商量好的一样,同时采取大的举动,你出我入,南北对进,着实令人意外和吃惊。这两个事件被文物艺术品拍卖收藏界戏称为“围城”现象,业界人士对此做出了各种解读和猜测,而当事人则姿态低调,不做正面回应,这越发引起了人们的好奇。本文拟对此“围城”现象进行全面解读,以此作为对2012年艺术品市场嬗变的一个总结。

  一、文物保护法设禁区

  如果说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真的有座“围城”的话,那这座“围城”不是在2012年才修筑,其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30年以前。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围城”与我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及文物拍卖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就中国大陆地区而言,文物保护制度的确立比文物拍卖制度要早的多。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我国就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1960年国务院批准《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把文物商店的纯商业性质改变为实行企业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成立国营文物商店,并作为国家文物部门的派出机构购、销文物。对文物商业市场实行“三统一”的政策,即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定价、统一销售,形成了国有文物商店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有文物商业机构市场化改革机制也开始启动,中国拍卖业也开始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初步探索。国家文物局许可六家拍卖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拍卖文物,这6企业是中国嘉德、北京翰海、中商盛佳、北京荣宝、上海朵云轩、和四川翰雅。由于当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文物拍卖由国家文物局实行严格的“直管专营”。1997年拍卖法的施行使我国的文物拍卖真正步入了法制的轨道,但是为防止文物通过非法渠道进入拍卖市场后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我国文物拍卖市场的壁垒至此形成,将一切外国企业挡在了文物拍卖的“围城”之外。

  二、佳士得空降北京城

  佳士得拍卖行1766年由一位来自澳大利的苏格兰人詹姆士·佳士得在伦敦创办,公司自成立起主要以经营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为主。从1968年开始,佳士得开始拓展其国外业务,先在日内瓦设立了第一个国外办事处,1977年又在美国纽约设立了办事处。1984年在香港设立办事处,拍卖内容包括了所有文物艺术品类,并发展世界上最大的两家艺术品拍卖行之一。

  佳士得最早在亚洲从事的文物艺术品拍卖是从日本和东南亚开始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和经济实力的稳步增强,国人爱国热情日益高涨,导致中国流失文物在国际拍卖市场上的价格一路飙升,佳士得也在中国文物和艺术品中发现了新的商机,并从拍卖中国文物和艺术品中尝到了甜头。比如,2000年,在佳士得和蘇富比香港春拍上,圆明园流失文物牛首、猴首和虎首铜像现身,中国保利集团分别以774.5万、818.5万和1544.475万元港币买下;2005年,佳士得伦敦拍卖会上以1568.8万英镑(约2.3亿元人民币)拍卖了“鬼谷下山”元代青花瓷罐,创下亚洲艺术品拍卖的最高成交价,同时刷新中国瓷器及中国工艺品拍卖价格的世界纪录。

  正是这些中国文物艺术品的拍卖,让佳士得赚了个盆满钵溢。中国文物和艺术品潜藏的巨大商机和利益,使佳士得不再满足于在香港、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地举办拍卖会,间接参与中国文物与艺术品的拍卖,开始将其目标瞄准了中国内地文物拍卖市场。先后于1994年和1996年在上海和北京设立了佳士得办事处,成为全球首家进驻中国大陆的国际拍卖行。但是按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这一法律规定成了佳士得进军中国大陆文物拍卖市场的主要障碍。按照这一规定,佳士得无法像在别的国家那样独资成立自己的文物拍卖公司直接经营文物拍卖,也不能与中国内地企业合资或合作成立文物拍卖公司间接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因此,尽管开设了分支机构,但佳士得却无法在中国内地开展任何拍卖业务,办事处所做的工作仅仅是拍卖预展以及客服类工作,譬如帮助中国内地客户到其他国家去参加佳士得的拍卖活动,并在他们遇到语言等问题时提供协助等等。

  2005年佳士得采取了一招非常措施,采用“迂回战术”与北京永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授权永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佳士得”在国内开展中国文物与艺术品拍卖活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认为佳士得的行为属于故意规避中国文物保护法的违法行为。但是文物保护部门认为,商标问题应该归工商部门处理。而工商部门则认为,按照我国商标管理方面的规定,“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不需要工商部门审批,工商管理部门只负责备案。除非这种“商标许可”本身违法,否则工商部门无权拒绝备案。而“三资企业法”中对“商标许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中外合作”形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件事儿后来就不了了之了。

  佳士得对其采取的迂回战略非常满意。据说当年拍卖会结束后,香港佳士得曾在媒体上称其采用“空降”措施,成功突破内地的文物拍卖禁区。

(责任编辑:郑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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