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红木家具标准的思考
2013-12-16 10:22:20 未知
使用名贵的木材来制作家具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明代中后期至清代中期,是这一类家具发展的鼎盛时期。作为我国当时家具主要产地之一的苏州,在清代中后期已经把家具制作分为两大类别。一类称红木作,亦称巧木作,专门制作贵重材质的家具、挂件和摆设等;另一类称白木作,专做非贵重材质的一般家具。因而时至今日,苏州木匠仍有红作与白作的传统说法。在文献记载中可以查到的是,清代嘉庆十五年苏州就成立了专门制作贵重木材高档家具的行业组织——巧木工所,地址在今苏州市憩桥巷。至道光二十四年,该所企业成员已发展到67户,这应该是我国红木家具有记载的最早的行业组织。因此,以苏州巧木工所成立的时间即嘉庆十五年(1810年),来作为红木家具名称的规范起源似乎有较充分的依据。“红木家具”作为我国民间对一类家具的统称,其实际历史肯定比苏州巧木工所成立的时间更为悠久,但准确的起源和全国各地对“红木家具”树种的约定较难考证。
当前市场上“红木家具”这种叫法,规范的起源当为我国轻工行业标准QB/T2385-98。该标准名称为《家具-深色名贵硬木家具》(以下简称《标准》)。在《标准》的前言部分有以下内容:“深色名贵硬木家具(红木家具仅为其中一部分)作为中国传统的实木工艺家具,历史悠久,做工讲究,是我国的一件瑰宝。考虑到历史沿革,又兼顾全国风俗和推陈出新,本标准规定必须按产品主要使用木材树种的名称命名和标记家具”。由此我们知道,“红木家具”只是“深色名贵硬木家具”的一种,它是由规定的主要使用某些木材树种的名称命名和标记的一个家具种类。那么,主要使用哪些木材树种可以命名为“红木家具”呢?在《标准》的附录A中规定“红木”的范围包括:紫檀木、黄花梨木、酸枝木、花梨木、乌木、鸡翅木、花格木、格木、铁力木和木豆荚木等。只有这些树种为主要使用木材的家具,方可称之为“红木家具”。
红木家具的标准质疑
有关红木家具的《标准》QB/T2385-98,在1998年5月14日发布,1999年3月1日起实施,至今未进行修订,也未见新的标准替代,从时间上说已经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而更为重要的是笔者认为《标准》的主要内容值得质疑。首先,《标准》规定“必须按产品主要使用木材树种的名称命名和标记家具”。并明文规定了红木家具用材树种的具体种类,如紫檀木、黄花梨、酸枝木等;那么在《标准》规定以外肯定还有一些“心材花纹美丽,材质坚、硬、重,耐腐抗蛀,材性稳定”与《标准》规定内容极为接近的树种,这些树种算不算红木呢?另外,《标准》中所规定的“红木家具”用材树种都是产于热带、亚热带的珍稀野生树种,这些树种生长缓慢,成材周期漫长,存世数量稀少。而《标准》中规定的紫檀、黄花梨等树种,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范围。
红木家具市场管窥
据报载近一两年中消协的统计,红木家具市场合格率仅为40%,而消费者对红木家具的投诉呈逐年上升之势。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红木家具的消费者来说,极少有人具有识别红木材质的专业知识,很难搞清楚所购家具材质的真伪。而一旦发生消费争执,我们国家又没有被国家授权的法定鉴定机构,因此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一些科研机构出具的家具材质检测报告,也往往难以获得法律的认可。这无疑使处于弱势群体的红木家具消费者雪上加霜,增加了维权的难度。不法厂商之所以在家具的用材标注上大做文章,是因为红木家具的用材在很大成分上决定家具的价格。除了红木家具材质种类的标识混乱以外,红木家具产品的含水率也是引发消费争执的另一个常见问题。生产厂家在控制红木用材的含水率上至少存在两个突出难点:一是《标准》中所列红木的树种当中,有许多树种的烘干工艺极为复杂,例如紫檀木由于其管孔构造的特殊性,其干燥处理到目前为止也仅有极个别的厂家能够掌握。另外,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空气的干湿度不同,因此国家对各个地域的家具用材含水率作了不同的规定。红木家具的含水率如果在烘干工艺上处理不当,或其制品不符合消费地域含水率的要求,都会导致家具在使用过程中开裂或变形。除此以外,消费者还需要辨别红木家具的制作工艺,因为红木家具在制作过程中,使用手工还是机器,不仅家具成品的工艺效果不同,制作成本也有很大的差别。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造成了红木家具市场无法避免的混乱。
深色硬木家具在我们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特别是明清时代的深色硬木家具,曾经谱写了世界家具史的辉煌一页。作为中华文明的继承者,我们的使命不是去模仿、重复历史,而是创造新的、更辉煌的历史。今天的家具行业由于种种原因尚难在短期内超越先人们的伟绩,但至少我们在家具材料的选用上,不要再去做那些无法向子孙后人交代的蠢事。
(责任编辑:薛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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