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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立法保护非遗古村落 濒危项目艺人可落户

2014-01-01 09:54:18 未知

  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了数千年农耕文明的古村落,是古城苏州丰厚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现代化、城市化等多重冲击下,它们都面临着存续的危机。为了让它们得到可持续性发展,苏州市人大于去年制定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记者从昨天上午苏州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这新两项法规均从今天起正式实施。

  非遗保护工作中传承是首位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在2004年出台的《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的,此次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分类保护、传承传播的激励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苏州市文广新局局长陈嵘说,《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最大的突破在于,它根据各类非遗的不同存续特点与趋势,创新性地提出了四种保护方式——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使保护工作更为科学合理。

  针对很多非遗项目后继乏人的危机,《条例》第20条中提出对非遗濒危项目学艺者的专项资助、对达到一定技艺水平的非遗濒危项目学艺者参照引进紧缺人才的户籍准入办法等扶持政策作了特别规定。

  陈嵘说,非遗保护工作中,传承是首位,人才培养是根本。

  古村落保护鼓励民间力量加入

  苏州目前有东山陆巷、金庭镇明月湾等14个控制保护古村落,还有常熟李市村、吴江溪港村等3个历史文化名村。尽管资源丰富,但由于缺乏保护资金,大部分古村落目前只是处于控制保护状态,没能得到整体修复。

  对此,《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的投入和扶持。同时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此外,针对古村落保护最频繁碰到的古建筑流转这一难题,《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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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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