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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不听劝损毁唐瓷罐文物被判刑

2014-01-24 14:16:05 未知

 

  中国江苏网1月24日讯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知路下可能有古墓葬,项目副经理王某和挖掘机驾驶员董某仍然继续施工,导致随葬文物唐代酱釉四系瓷罐1件被损毁,另外两个古墓葬被挖损。昨天,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犯过失损毁文物罪,董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王某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事件回放

 

  施工中不听劝,挖损古墓葬

 

  老李是扬州市考古队的巡查人员。去年去年9月13日下午3点左右,老李见西湖镇政府东侧五六十米处,有人在挖路,就到施工现场巡查。在巡查过程中,老李发现施工队挖出了黑土和陶壶,凭借经验,老李认为,路下面可能有古墓葬。于是,他赶紧联系现场负责人,后该负责人通知挖掘机驾驶员停止施工。

 

  10多分钟后,现场来了一个中年男子,见现场停工,便让驾驶员继续挖。老李上前阻止,但对方并不听。见状,老李赶紧通知考古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报案后,民警随即赶至现场,立即制止正在施工的挖掘机驾驶员,并将他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该男子姓董,现场的中年男子系该工程项目副经理王某。归案后,董某交代,当天上午11点左右,施工现场发现一个古墓葬,但他认为,挖路槽的时候不会对古墓葬造成影响,便继续施工,并先后两次挖出棺材板,后在王某的授意下,仍继续施工,导致该处古墓葬损毁。案发3天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直击

 

  唐瓷罐被挖损,犯过失损毁文物罪

 

  昨天上午,董某和王某在邗江区法院出庭受审。董某今年24岁,淮安人,挖掘机驾驶员;王某今年41岁,高邮人,某工程项目副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9月13日11时至15时,董某、王某在我市邗江区司徒庙路西湖镇政府东侧约50米处施工时,在被告知路下可能有古墓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施工,导致M1古墓葬中的随葬文物唐代酱釉四系瓷罐1件被挖损,M2和M3古墓葬两墓北端被挖损,棺外露。

 

  经扬州市文物局鉴定,唐代酱釉四系瓷罐为三级文物,M1、M2、M3三座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董某和王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古墓葬群、国有地下文物的严重损坏和流失,而且对国家珍贵文物唐代酱釉四系瓷罐造成了严重的损毁和不可弥补的损失。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两人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和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鉴于王某系自首,同时综合考虑两人的认罪、悔罪等情节,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扬州已探明8处地下文物集中区

 

  根据地方文献记载,结合多年的城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扬州已探明扬州城遗址,甘泉-杨庙战国至五代墓葬埋藏区,城北汉代居住区、隋代宫殿、唐宋寺庙及历代古墓葬埋藏区,湾头-泰安古遗址及历代古墓葬埋藏区,城东唐、宋墓葬埋藏区,汊河扬子桥遗址及古墓葬埋藏区,瓜洲古遗址及古墓葬埋藏区,八里古寺庙及古墓葬埋藏等都是地下文物较为集中的区域。

 

  【读报懂法】

 

  刑法中部分文物保护条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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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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