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艺术品拍卖企业税制的弊端
2014-01-24 17:25:51 刘双舟
--我国现行艺术品税法制的弊端分析(之二)
在影响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是影响中国艺术品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首要因素。无论是进出口关税,还是增值说、营业税,我国是世界上对艺术品产业征税最高的国家。同时我国实行地税和国税分别征收的体制,税收结构严重不合理。高昂的税收成本一方面加大了规范经营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滋生大量偷税逃税行为,导致艺术品地下交易活动猖獗,增加了规范市场的难度。由于准确的市场交易数据无法统计,致使政府无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政策。
中国艺术品市场这些年取得的成就,主要得益于艺术品拍卖业的飞速发展。但是艺术品拍卖业也一直受到不合理税收制度的困扰。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曾经发布过《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应该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艺术品拍卖公司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所以境内艺术品拍卖公司以“中介服务”的身份被定性为服务行业,其所需缴纳的税收属于“服务业”税收。艺术品拍卖公司的收入主要是艺术品拍卖成交后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拍卖佣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依佣金5%税率计征营业税。除营业税外,按照法律规定主要还需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税目,如委托人委托作品销售后的所得税。艺术品拍卖公司主要需缴纳营业税,但是对增值税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高昂的税收成了诸多大牌拍卖公司远走香港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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