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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家驳:别拿“微拍”不当营生

2014-04-09 09:41:46 冯家驳

  哈哈!这个世界变化就是快,关于“网络拍卖”的规矩还没掰扯清楚,“微信拍卖”却又来了。

  马年春节刚一过,便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做起的拍卖生意。相继出现了“周周拍”、“阿特姐夫日夜场”、“蔷薇拍卖”、“艺麦微拍群”、“ArtTact”“微信”账号的“大咖拍卖”等等。

  据说这些“微拍”活动开局还都不错。网上有文章报道,“阿特姐夫日夜场” 开业9天就拍出73件标的,成交率达100%,总成交额22万6千余元;“周周拍”截止到4月上旬也举办了7场“微拍”;“大咖拍卖”半个月一共拍了十九件小幅书画精品,总成交额51600元人民币。

  “微拍”甫一出现,便引起了拍卖业界和媒体的关注,有人说,“微拍成不了大气候”;有人说,“微拍不会冲击传统拍卖”;有人质疑,“艺术品的微信营销能走多远”?却也有人惊呼“微拍群搅动艺术品江湖”。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在我看来,“微拍”毕竟刚刚诞生两三个月,既不要扼杀也不要捧杀。应该以一种平常心对待。

  一种新生的事物的出现的必然条件都是取决于有没有需要与可能。 “微信”作为一种深受欢迎的现代化的社交手段,它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也不受使用者社会地位的影响。“土豪”不因使用它而“掉价儿”,“草根儿”使用它也不会被别人讥讽为奢侈。更别说它的最大好处是廉价!可以说“微信”的普及为“微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而“拍卖”作为一种交易方式,恰恰适合在人脉广泛,渠道畅通,传播快捷且节约费用的环境中搭建平台。而“微信”又恰恰具有这些优势,那么就可以说, “拍卖”可以把“微信群”视为可能生存的土壤。

  作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委托、拍卖、竞买三方,之所以参与“微拍”,当然也出自于自己的需求。或者反过来说,在“微信群”里能不能找到这三方。

  “微拍”的拍卖方,自不必说他们是经商者。会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机会,使用一切可能的使用的手段以求得自身利益。他们出于趋利本能,很快发现“微信群”中的商机,利用“微信”这一社会各界都喜闻乐见且已经相当普及的社交工具开展拍卖业务,以达到获取佣金的目的。自然就不在话下。

  作为“微拍”的另一个当事人,即“微拍”标的提供者——委托方,当然也有自己的需求,那就是通过“微拍”使自己的作品变现。从此前报道可以看出,已经在“微拍”中成功完成交易的大多是一些年轻的或者“尚未成功”的艺术家的作品。

  对这类艺术工作者群体而言,他们不仅需要用自己的创作成果换取生活的资金,而且还希望得到很好的推广和宣传,以利于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升。更重要的是,他们希望自己的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但是,在目前艺术品市场环境中,他们又难以很快实现这些愿望。因为,他们的作品或者还不够成熟,或者虽然已经相当不错但还不被主流市场接受。正规的拍卖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甚至相当部分画廊都出于自身的利益和商业定位的考虑,一般是不太接受他们的作品。那些无良的野鸡拍卖机构和靠欺诈为生的所谓文化传播公司、文化发展公司倒是乐于接受,但目的不是想依靠卖这些人的作品提取佣金,而是榨取委托方缴纳的各项不菲费用。那么,这个很大的艺术工作者群体只好通过托朋友或者在网上卖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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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微拍”兴起,无疑给这类群体中那一部分肯于放下“艺术家”身段的人带来新的希望。他们不仅可以在“微拍”活动中能以自己的作品换取一定的经济收入,而且也由于“微信群”里也聚集了许多艺术圈内专业人士和藏家,每一场“微拍”可以说都是为他们的作品办一次展览。何乐不为?因此说有欲望在“微拍”中充当委托方这一角色者,是不乏其人的。

  再说拍卖活动中的第三个当事人——竞买人。在当今移动电话已经普及到了上至达官显贵,下至黎民百姓的程度的时候;在凡有手机者,十之七八不是已经成了“微民”就是“准微民”的时候(“微民”一词是从“网民”哪儿借来的)。“微信朋友圈”涵盖了三教九流、五行八作,各色人等。潜伏其中的必定有艺术品藏家、艺术品投资者、爱好者以及各种有艺术品需求的人。

  尽管大藏家、大艺术品投资者可能经常是拍卖场上的座上客,但一般藏家或者其他有艺术品需求的人以及尝过“网拍”甜头的投资者并不一定都有财力、有魄力、有精力到拍卖场与资本雄厚大亨们一拼高下。要知道,如今豪华场面的拍卖会已经不再是艺术品发烧友和一般藏家的俱乐部,而已经异化为亿万富翁投资斗富的竞技场。那些经常到旧货市场淘宝的一般藏家,那些只能在互联网上寻找自己喜欢但价格不高的艺术品的人们,在发现“微信群”中有人尝试“微拍”的时候,自然会有人跃跃欲试。特别是那些本来就是“微信朋友圈”里的熟人们,大家彼此都有一定的亲切感和信任感,如果在“微信”聊天中一旦看到有自己喜欢的、需要的艺术品在“微拍”中出现,花上不太多的钱,过一把拍卖瘾,那是情理之中的事。

  我这么说并不是在杜撰,在一篇记者采访“微拍”竞买人的文章中便有如是说:“在提到群内拍卖的感受时,她(指一位竞买人——笔者注)很开心地直呼好玩:大家享受你我疯抢的感觉,有点冲动性消费。另外也因为胡湖定的价位并不贵,都是千元甚至几百的东西,如果更贵的话,可能大家会更理性一些。”

  好了,在“微信群”中搞拍卖,有了主持拍卖的拍卖人、提供标的物的委托人和竞买人三方主体;有了“微信”这一平台;还有比较成熟的第三方支付手段保障,我看“微拍”是可以成立的。

  至于有人质疑“微拍”是否合乎《拍卖法》,我看这和“网拍”是否合法是同一个问题。现在不是有关部门正在为“网拍”定规范吗?那么在这部《规范》中纳入有关“微拍”的内容就可以解决了。

  也有人担心“微拍”是否能取得竞买人的信任,“微拍”能走多远?我看这也和当初“网上购物”一样。想当初,不也是有人担心“网上购物”这种按图索骥,隔山买牛的交易方式能否被社会接受吗?可是到了今天再看,电子商务已经相当受欢迎,甚至把实体商业冲击得苦不堪言。同理,“微拍”也有一个被接受个过程。何况“微拍”从一开局就表现不错。

  有关“微拍”是否会冲击传统的“场拍”的问题,我看未必。前面说了,大的“场拍”已经成为富豪们的博弈,而艺术品市场、“网拍”“微拍”才是一般藏家的游戏所在。如果把“场拍”比喻为豪华商厦或者大型超市的话,那么“微拍”就像居民小区里面的便利店;如果再不恰当地把“拍场”比喻为赌场的话,那么“微拍”则是一桌桌“小麻将”了。桥归桥,路归路,一时半会儿谁也代替不了谁。

  开展“微拍”固然还有许多需要解决和完善的技术层面的问题,我想假定搞“微拍”的各方都能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拍卖原则,一定会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好方法、好规则。但任何事情也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在“微拍”中也必然会出现故意利用甚至制造一些程序上、技术上的漏洞进行欺诈的害群之马,则应另作别论,及时处理。传统的“场拍”方式已经经过了二十几年的探索,法律、规章不可谓不全面,程序、技术不可谓不成熟,但现在仍然不尽如人意,质疑不断。尽管如此,传统拍卖依然会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坚持下去,发展起来。“微拍”大概也应该如此吧。

  话说至此,读者可能看到我对“微拍”这种很时尚、很接地气的拍卖形式是看好的。但其也存在着先天性的局限。顾名思义,“微拍”的正解无疑是:“微信群”里的拍卖。由于“微信群”的展示特点也就决定了它只能是“微型拍卖”。

  这种拍卖形式相较于传统的“场拍”而言,特点是:“微”投入、 “微”标的、 “微”规模、 “微”风险。同时根据投入产出的原则,也自然是“微”成交额和“微”利润了。尽管投入产出的比率不见得低,但毕竟每场利润的绝对值不一定很高。

  鉴于此,现有的拍卖公司有没有必要做“微拍”呢?我看应该参与进来。当然,业绩颇丰的拍卖公司肯定不会看上“微拍”蝇头小利,但一般的拍卖公司完全拿它做个补充,既可以“搂草打兔子”增加点儿营业额又可以利用“微信”平台扩大自己的宣传。而那些惨淡经营的拍卖公司,特别是那些为了谋生不得不到海鲜市场去拍卖低档玉器的困难公司、那些处于休眠状态,面临倒闭的公司,不妨尝试尝试。或许也能因此来个咸鱼翻身。

  俗话说:“别拿豆包不当干粮”,我说:别拿“微拍”不当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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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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