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作真伪可由画家自证: 霍春阳假画案采用判例法
2014-05-08 08:11:33 未知
以前我的文章中介绍过吴冠中假画案所涉拍卖中的免责条款,发现《拍卖法》之所以允许拍卖方在拍卖之前作出“免责声明”,相较于《消费者保护法》这一规定似乎对买方不公平,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艺术品真伪鉴定十分困难,目前还没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强行要求拍卖行承担拍品的真伪或品质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行的风险太大。
由此案,进一步发现虽然我国目前艺术品市场日渐繁荣,但对艺术品真伪鉴定却一直没有定论,而判断涉案作品的真伪往往是责任追究的关键点。但法院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的艺术品鉴定专业技能和知识。
我代理过的“画家霍春阳《早报春信》假画案”(徐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法院明确承认了画家对画作真伪鉴定的效力,这对目前艺术品市场因真假之争而诉诸法院的类似案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鉴定方式。
【事件回放】
2011年5月31日,赵某向徐某出示了一幅画作《早报春信》,并称该画作为当代著名画家霍某的真迹,徐某以140000元的价格向赵某购买了画作。赵某当日即向徐某交付了画作,徐某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6月1日向赵某付款100000元、40000元,共计付款140000元。徐某收到画作后,认为该画作为赝品,并于2011年6月13日找到画家霍某,经霍某鉴别,徐某持有的画作《早报春信》系伪作,霍某在该画作的右下角书写了“此幅作品是伪作霍春阳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徐某多次要求赵某退还画款未果。之后霍某于12月1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画作左下角又书写了“此幅作品不是我本人所作霍春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字样。徐某认为,赵某在出售画作时明确表示该画作为真迹,造成徐某对画作的真伪产生重大误解,据此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赵某退还货款14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徐某虽未与赵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徐某向赵某给付货款,赵某向其提供货物的行为,可视为在赵某与徐某之间业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作为《早报春信》真品的画家,霍某对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故根据公证书中霍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徐某提交公证的画作并非霍某真迹。根据李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徐某提交公证的画作即为赵某交付的画作。综上,该院认定赵某交付徐某的画作并非霍某真迹。赵某在交付货物时明确向徐某声明画作是霍某的真迹,徐某购买画作时亦认为该画作为真迹,而经霍某认定该画作并非其真迹,故徐某、赵某对货物质量存在重大误解,对于双方因买卖画作所产生的合同关系,依法应予撤销,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赵某提出的徐某持有的画作与赵某交付的画作并非同一画作的辩称意见,因赵某对此没有提出相应理由,亦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判决如下:一、撤销徐某与赵某之间就买卖画作《早报春信》形成的买卖合同;二、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某货款十四万元;三、徐某在收到上述货款次日将画作《早报春信》退还给赵某。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画作的同一性问题;画家霍某的鉴别意见能否作为鉴定画作真伪的依据;录音证据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二审法院对以上三个问题都予以了确认,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一、关于徐某起诉的画作是否为赵某交付给其的画作(即画作的同一性问题)。法院认为,诉讼中徐某与赵某均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画作《早报春信》的行为,现徐某起诉时提供了一副《早报春信》的画作,并提供了其与赵某的录音证据及证人李某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画作的同一性。赵某虽对画作的同一性提出质疑,但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充足理由,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徐某提交的画作是复制品或者进行过揭裱,故法院对画作的同一性予以确认。
二、关于画作的真伪鉴定问题。
法院认为,对于当代画家的画作,画作的创作者即画家本人对其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高于画家本人鉴别意见的效力。赵某在本案中虽提出画家霍某的鉴别意见存在道德风险,但并未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根据公证书中霍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徐某提交的公证的画作并非霍某真迹。
三、关于录音证据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
法院认为,赵某虽对录音制作载体、制作时间、制作地点以及说话人的身份不予认可,但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该录音证据不申请鉴定,故法院对赵某主张的录音证据存在疑点问题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李某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赵某虽主张李某并未参与画作的交易过程,并对李某的证人证言提出质疑,但其并未提交其他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当时交易现场的情况,故法院对赵某的该点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分析评述】
本案与上一期“吴冠中《池塘》假画案”很相似,但吴案法院在判决书中仅一笔提及:“经作者吴冠中本人指认为伪作,该拍品的经济价值已经受到极大影响,已经客观形成该拍品存在较大瑕疵。”法院的态度很暧昧,虽然画家吴冠中对画作已经亲自证伪,同样在画作上书写了“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但法院的最后判决并没有使得买了假画的原告获得支持,当然,吴案与本案的区别点也在于吴案还牵涉到了拍卖方的利益问题,免责条款使其获得了更强的保护。
关于当代艺术家作品真伪的鉴定途径,在我国一般有三种鉴定方法:司法机构鉴定;作者本人鉴定;如果作者去世,其有能力的近亲属作出的鉴别意见也可以作为证据。但对这几种鉴定方式也有异议观点认为,目前独立的鉴定机构太少,有真正公信力的鉴定机构更少;若由作者本人鉴定,可能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有些作者可能会因为早期作品不成熟而予以否认,作者自鉴是否可信存在争议;若由去世作者的近亲属鉴定,也有可能因为时间太久记忆模糊等原因造成误认,并且该亲友有无足够的专业素养、相应的道德素质、有无对艺术家的充分了解和经验积累都需要追问。
“霍春阳《早报春信》假画案”明确释放出信号:画作真伪可由画家自证。
在本案中,首先,画家霍春阳对涉案画作的鉴定是通过证人证言以及公证的形式提交给法院,其一,霍春阳提供了证人证言:“我看到该画作后,确认这是一幅伪作,不是我本人所创作的作品,作画功夫不够,气习不对,并且我在画卷上注明‘此幅画作是伪作 霍春阳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其二,之后霍春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涉案画作的左下角书又重新书写了“此幅作品不是我本人所作 霍春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字样。公证书证明了涉案画作经画家本人认定是伪作,同时证明了赵某交付的画作与公证书中的照片一致。诉讼中,赵某提出公证书中的画作与赵某实际交付徐某的画作并非同一画作,但其没有提出相应的理由,且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亦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提交的画作是复制品或者进行过揭裱。
据此,一二审法院均对该证据予以了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早报春信》真品的画家,霍某对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故根据公证书中霍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徐某提交公证的画作并非霍某真迹。关于画作真伪的鉴定问题,二审法院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对于当代画家的画作,画作的创作者即画家本人对其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高于画家本人鉴别意见的效力。赵某在本案中虽提出画家霍某的鉴别意见存在道德风险,但并未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根据公证书中霍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徐某提交的公证的画作并非霍某真迹。
可见,根据此案的判决,法院已经认可了画家对其画作真伪鉴定的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法院虽然认可了画家本人对画作真伪的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证明可以直接算做司法鉴定的结论,律师也只能将其作为一份证人证言向法庭提交。法庭是否予以采信还是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最后,我想介绍一下,在国外实践中,如艺术家本人健在,买主可要求出具真品证明和卖据,无论该作品何时出售或转让均应附有这两份文件。真品证明包括艺术家姓名、作品名称,完成时间与地点,作品的内容,所使用的材料和载体,以及对艺术家所保留之权利的说明,而且有可能的话,还应包括艺术家保证该作品为真品的签名。如果是通过中间商经手出售,无法获得艺术家签名,卖方应为真品出具担保。
(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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