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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涛:《著作权法》中暂不适合增加“追续权”

2014-06-11 11:28:34 季涛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全文进行了公布,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在《送审稿》第十四条中对于两年前讨论的“追续权”进行了这样的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项是这样表述的:“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很显然,《送审稿》增加了“追续权”的规定,只是未出现追续权字样而已。

  追续权,也称为着作追续权、着作追偿权,即艺术品的作者对其作品原件就后续增值转让费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着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受让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提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

  国际上对于“追续权”分歧很大

  在国际上,法国是最早确立“追续权”的国家,1920年,法国开始在《着作权法》中引入“追续权”的概念。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追续权”一词也来源于法文中的Droit de Suite(简称DDS)。法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绘画和造型等艺术作品的作者,及时全部转让了原作,仍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分享该作品以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进行销售的收益。作者死后,在作者去世当年和以后的50年中,上述“追续权”仍然存在,由作者继承人享有。提取比例统一定为3%,只运用于售价在10000法郎(100新法郎)以上的销售。

  原联邦德国的《德国着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只对造型艺术品行使“追续权”,作者提成比例为5%,且只对100马克以上的交易收取。

  法国和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对于艺术家原创的保护。法国是艺术家辈出和艺术领域繁荣的国家,特别是到了20世纪,艺术品交易市场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艺术家与艺术品经销商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画家一生中创作大量作品,然而在其创作生涯的初期甚至有生之年,其作品的艺术价值并不能及时被社会认可,因此在画家成名之前,其作品通常是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出售。然而在画家成名后,作品往往价格飙升,艺术品经销商在作品转售中获得更大收益,但是作者却不能从中获得任何补偿。据说,当年法国《着作权法》的产生是因为一幅著名的漫画,画中一个大腹便便的买家胳肢窝下夹着一幅画,得意洋洋地走出拍卖行,路边衣衫褴褛的艺术家指着画对儿子说:那是你爸爸画的。由此,法国政府创立了这个法律。这个法律并不是想象中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的作品、每一次上拍都适用追续权,而是要根据购入和卖出的时间、买家的情况具体分析。

  艺术品经销商认为作者的成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特别是与经销商的商业操作密不可分;作者则认为作品的核心艺术价值来源于作者的创作,因此作者才应该是作品的最大获利人。为了平衡画家与艺术品经销商的利益分配,法国在《着作权法》中创造了“追续权”制度,随后该制度被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

  而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则不是这样。其法律价值是保护商人的社会地位,非常强调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商人的经济利益以及权利的保护。英美法系的重点是保护拥有物质的所有者,而不是其原始创作者;重视商品市场的自由交易而不是精神价值。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商人对文化产业进行大力投资。英美法律规定了着作权人只可以对着作权进行控制,没有约束和声明对作品本身的使用和传播可以控制。换就话说,着作权是对作者创作行为和智力劳动的成果的着作权进行保护,而作者所有权已经在第一次出售后就丧失了。因此,美国、英国以及英联邦的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一直没有采用“追续权”,直到2006年英国才将“追续权”写进法律中。

  谁对艺术品增值的贡献更大

  艺术品的增值起源自多种因素。首先,艺术品的价值来源于作者长期的、艰辛的创造性劳动,是作者的智慧凝结的成果。其次,画廊、拍卖行等艺术品经销商的传播行为促进作品增值,对于一些尚未成名的艺术家和价值尚未被认可的艺术品,经销商往往通过商业宣传、炒作等商业化运作手段,引起公众对这些名不见经传的艺术家及其作品的关注,使公众认识到作品中巨大艺术价值进而提高艺术品的价格。

  艺术家往往过多地强调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他们认为,如果没有作者赋予作品以灵魂和内涵,那么再精妙的商业运作,都不足以引起艺术品价值的质变,创造价值的人应该获得对等的回报,作者应该是作品价值及作品增值的获益人。

  而艺术品的投资者、经营者、收藏者则十分强调投资收藏、推广包装、展览销售等智力劳动以及投资的作用及其风险。只有在这些运作下,艺术品才更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才更容易得到价格提升。而投资与运作艺术品也是有很大经营风险的,艺术品的增值正是对于这些投资与运作的回报。他们认为,伴随着这些代理和推广,艺术家已经能够享受到相对应的收益,并一直能够持续享受这种收益和艺术品不断增值的的丰硕成果!因此,不应该再从已售出艺术品的过后转让中再提取收入。

  从艺术创作者的角度而言,“追续权”无疑是件好事,因为每一次交易中都能享有收益。但从市场角度而言,“追续权”则容易扼杀市场发展,意味着给每次交易都增加了成本。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艺术品的兴趣可能因此而降低。

  “追续权”写进法律要等待市场更加成熟

  中国现在缺绘画艺术家吗?从拿工资的职业画家到业余画家,从各级美术学院毕业生到各大综合大学艺术系的学生,从演艺明星到退休公务员,喜欢艺术创作的比比皆是。而其中,能够有专业经纪代理机构或画廊全面包装代理的画家能够有多少呢?作品能够进入到国内拍卖场上的画家有多少呢?笔者认为大约只是凤毛麟角,也许连5%都不到。许多画家经常找人帮其卖画,托付拍卖行的人希望能把自己的作品带进场进行拍卖。为什么?因为种种原因,我们的艺术家经纪代理机制还不完善,很多画家亟待有画廊来帮助他们推广、展览和销售,这正是目前国内艺术品一级市场十分虚弱的现状。当今我们的国情是:不缺画家缺画廊,不缺创新缺资金!

  所以,是应该保护画家的创作积极性?还是要建立健全艺术品的销售代理机制?哪个更重要?笔者以为,答案是后者!如果没有画廊等代理机构先行投资对画家进行市场运作,是很难谈到作品价值提升的,此时,“追续权”也就没有多少实际的意义!而艺术品市场的当务之急是发展、支持和完善一级代理市场,疏通艺术品的销售渠道,让更多的画家能在不长的时间里就看到自己作品的价值开发和价格提升!如果在目前状况下实行追续权,则会增加投资、代理艺术品的未来风险,打击艺术品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投资、经营意愿,实际上等于杀鸡取卵!

  笔者以为,如果我国将“追续权”立法,拍卖企业的收益因此所受的影响也许并不会很大,“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拍卖行变成了代扣代缴,就像当今代收艺术品卖家的所得税一样,账会算在买卖双方的身上。但追续权的存在会给拍卖企业带来无穷多的烦恼和困扰,因为,拍卖行接受艺术品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卖家提供原始交易凭证,这样在成交后才能计算出差价来以便计算“追续权”,而在目前实际中,卖家常常难以提供出这样的凭证。

  最麻烦的事情是:画家或其家属子女都会天天拿着拍卖统计数据找到拍卖行要钱!拍卖行得要专门成立一个接待部,其规模可能要超过业务征集部门,专门做接待、调查、统计、确认工作,必要时还要审查来人的户口甚至做DNA检测以确定是不是画家的后代,可能还要了解清楚画家有几个儿女甚至孙子孙女,这“追续权”到底发给谁?发错了引起家庭纠纷、打起官司则如何?拍卖行似乎也应该了解画家有没有遗嘱,遗嘱中有没有谈到“追续权”给子女分发的比例?这要麻烦起来还不把拍卖企业给折腾死?!

  上面这当然只是假设的一种场面,相信在法国也不会是这样运作追续权的。一定是有一个或多个“追续权”代理公司,代理艺术家或其家属子女向拍卖企业、其他销售机构及个人收取追续权提成。但如同上面所描述的拍卖行的烦恼,这个机构面向交易和追续权利两方的工作量会是相当地大,面对众多画家的作品和众多的家属后代,如何做到准确、公开、公平是十分不容易的!

  有一种猜测,如果“追续权”入法,国家出版署会像原先音乐版权那样指定一家下属机构垄断代理追续权。是不是会出现当年音乐版权问题时那样征收的不科学、不准确、数据不公开、不公平,如此一来,画家就会像那些作曲家一样,一年到头拿不到几个钱!则追续权就成为了某些人或机构的牟利工具了,这就与立法的本意差之千里了!所以,如果立法通过“追续权”,政府一定要广为招标出最好的、高效的征收模式和发放模式,一定要选择多家机构在竞争中操作,公开、公平、准确、高效地贯彻法律。

  如果“追续权”入法,“追续权”将如何监督统计非拍卖形式的艺术品私下交易?艺术品藏家会不会掩盖或修改原买入成本价格?拍卖行会不会倾向于更多地经营私人洽购?在目前缺乏各类监督机制的国家体制下,笔者相信,追续权会导致更多的私下交易、低价交易、平价交易、馈赠、修改数据等行为的出现,以避免监控和支付提成,而管理监督机制将难以实现控制!

  如果将“追续权”入法,则一定会出现这样的怪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许多画家或家属子女将会认可画廊、拍卖场等交易场所中仿造该画家的并且成交了的赝品!因此会带来以假充真的大混乱。画家及家人为赝品出具的证明、证书将会满天飞,这对于当今艺术品市场良莠不分、赝品充斥的一些角落,更如同火上浇油!必将极大地损害未来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笔者以为,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暂时不将“追续权”写进法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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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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