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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及宝安区 文化产业奖励政策辑要

2014-08-22 08:49:48 赵川 邓红丽

图为8月17日,面人非遗传人张民忠先生在凤凰古村献艺。 瞿明光摄

  自2011年起,深圳市设立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集中5亿元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2011年出台的《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规定,支持全国各地国家级、省级和我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深圳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经评审,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资助。

  ——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30%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专项资金按企业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程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鼓励各区、新区和企业通过收购、升级改造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等方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优先纳入到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保障土地资源供给。市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根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建或通过城市更新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给予优惠地价。

  宝安区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拿出超过1个亿,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宝安区2012年出台“1+5”产业扶持政策,提出每年8个亿“扶优扶强”,其中文化产业为重要组成部分。

  ——宝安区的文化创意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以上认定将给予奖励,包括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等相关部门关于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等相关部门关于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认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编辑:胡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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