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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国标》修订的期待和争议

2014-08-22 10:40:57 王歌

《红木标准》双轨之争之三: “无逻辑”之标准

   导语: 在“红木标准双轨之争”的前两篇里,已经全面阐释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红木)》,简称《红木国标》。现行国标出台已经14年,其具体内容也同样经历14年磨合,而市场上争议之声仍然不断。争议的焦点多集中在当年制定国标的具体依据上。若14年之后《红木国标》能获得修改,是否能够平息喋喋不休的议论之声呢?

  雅昌艺术网曾以“红木标准双轨之争”为题,连续刊出“之一、之二”,“之三”却迟迟不能推出。原因是采访过程比想象要困难很多。问及因何制定以及如何制定《红木国标》?众专家多以“话题敏感”为由而绕开避谈,足见其中难言之隐,又或许一言不甚会触动某些利益群体。之后一位从业多年的红木专家就相关问题愿意接受采访,但希望隐其姓名,故以Z君代称。

  《红木国标》修订——期待?争议?  

  《红木》国标于 2000年8月1日颁布即正式实施至今已14个年头。《红木》国标起草人之一姜笑梅解释红木国标现在需要修订的原因:随着红木市场的发展,《红木》国标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测定方法还不够具体,应加以补充,让该标准的测定方法更具实际可操作性。另外,未标出CITES公约管制的树种,应该补充相关信息,让我国红木市场利用合法化的红木。同时,红木的标准名称与市场俗称不太统一,应与市场接轨。

  然而围绕修订的争论并不比当年制定时的争议声小。 Z君说:“因为这几年,木种的发展,红木国标显然跟不上形势了。增加木种似乎是必然的。但是现在出现一个什么情况呢?所有的木头都想往红木里边靠,因为靠近红木就能发财。而红木国标的修订,依旧很难解决其没有硬性标准的问题。”  

  周京南(北京故宫博物院宫廷部副研究员)也指出:传统意义上的红木已较难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非洲、美洲、澳洲和印尼的大量新木材进入我国,故在原先基础上增加新的树种是大势所趋。然而,我们还要注意到当前一种很不好的现象,就是一些新引进的木材喜欢“攀高枝”,名称非要往传统的名贵红木上靠,比如“大叶黄花梨”的概念。其外观虽然和黄花梨颜色接近,但木性和海黄相差较大,卖家为了给这种正式名称为长叶鹊肾的木材脸上贴金,给它冠以“大叶黄花梨”的名称。据说长叶鹊肾有望被收入新的红木国标中,其实从木材学上来看,这种木材与海黄并非一个属种,人们完全可以用其学名“大叶鹊肾”来命名。

  正因为《红木》国标出台以后,很多不曾在明清古典家具中使用的木材也搭上了“顺风车”。价格在这十几年更是成倍地上升。而事实上,《红木》标准内包含了5属8类33个木材品种,过于繁多,在标准执行了十几年后的今天,对这些木材有全面了解的消费者少之又少,甚至知道其中部分木材名称的人也不多见。Z君形容现在的红木国标修订,开玩笑地说:“就是大家坐下来谈,几个利益关系群体坐在一起,我要增加这个木头,我要经营这个木头,放到红木里边就能升值,谁要把这个木头放进去,你就赞助基金,加一个赞助一个基金,加两个木头,就要两个基金。这样,你把杉木说成红木都没人反对。”

  对于红木标准的修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殷亚方给出的官方解释是这样的:现时红木制品用材料树种名称混乱,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规范市场和保证产品质量,特重新制定红木国家标准。新的标准中,红木树种确定的依据包括明清家具残片的木材特征、目前红木家具用料以及国内外正确定名的木材标本和资料。殷亚方建议,应尊重红木国标中确定红木树种范围的科学依据,同时也对学术界提出的新研究结果和证据进行充分讨论和分析,进一步明确红木的树种范围,提高红木树种范围确定的科学性。

  这场修订的争议,暂时还未有结果。但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真正好的修订方向,应该推倒重做。要具体红木的研究方法、及如何定义。标准需要解决眼下现行的问题:木材进出口、市场流通及如何应用的问题。也包括消费者的投诉。企业如何标示、如何分类和消费者投诉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那这个标准的意义就不大了。

(责任编辑:万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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