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私募基金的基本经验
2014-08-25 08:31:03 马健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那么,《暂行办法》究竟会对艺术品私募基金产生什么影响呢?
中国艺术品信托的大起大落可以说是中国艺术品私募基金的“前车之鉴”。从艺术品信托的情况来看,虽然融资类信托比较多,但严格来讲,一些艺术品信托其实是以艺术品的名义为房地产等业务进行变相融资。总的来看,合法合规并且实现预期回报的艺术品信托屈指可数。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国内所有艺术品信托产品的平均信托期限仅为2.5年,2011年国内所有艺术品信托产品的平均信托期限仅为2.2年。对于融资类信托产品而言,这么短的信托期限不存在多大问题;但对于投资类信托产品来说,这种显然有悖于艺术品投资规律的信托期限设计注定了这些艺术品信托的未来是一个噩梦。
事实上,中国艺术品市场上的很多问题,归根到底直指一个根本性问题——信用问题。如果艺术品市场上的信用问题尚未解决,具有激励、约束机制的艺术品信托治理结构还未设计完善,就匆匆忙忙推出五花八门的艺术品信托产品,当然会问题多多。对于艺术品私募基金来说,如何在“新政”之后避免艺术品信托从“香饽饽”到“烫山芋”的前车之鉴,当是关乎整个艺术品私募基金业发展的重大课题。
纵观国外艺术品私募基金的运作,有三点至关重要的经验:一是充分依靠专家团队,二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三是努力控制投资风险。在这三点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艺术品私募基金管理团队,这是制约中国艺术品私募基金发展的短板。
很多人认为,艺术品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必须“既懂艺术,又懂金融”,非此不足以承担起基金管理之重任。但在笔者看来,对于艺术品私募基金管理团队而言,其实并不需要很懂金融,或者说不需要每个成员都懂金融。事实上,美国某著名艺术品私募基金的管理团队就由来自艺术、财经、法律、公关等多个行业的专业人士组成,每个人各负其责,业绩也十分可观。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艺术品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中,与个人能力相比,职业操守更重要。一名合格的艺术品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要有职业操守,其次是要有专业素养,最后才是从业经验。在个人自律的作用相当有限的情况下,艺术品私募基金在设立之前就必须设计出尽可能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某些时候,基金管理人甚至应该主动缚住自己的双手,以免有损职业声誉。如果在中国艺术品私募基金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优秀基金管理人选拔和淘汰机制,那么,中国艺术品私募基金业不可能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从市场反应来看,不少业内人士均将《暂行办法》的出台视为艺术品私募基金“转正”的利好消息。但笔者并不认为此举有多大的“鼓励”成分在里面,而更倾向于将其视作监管层对新型金融产品的及时应对之策。
从《暂行办法》对艺术品私募基金的备案制管理思路来看,笔者理解的所谓“利好”可能更多是指艺术品私募基金的合法设立变得相对容易,并可能因此而导致一波艺术品私募基金的发行潮。但“利好”与否,看的并不是艺术品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而是质量和收益。事实上,假如真的由于《暂行办法》的实施而出现艺术品私募基金发行潮也并非好事。
因为从投资周期的角度来看,最简单的投资原则就是踏准周期节奏,低价买高价卖。所以,艺术品私募基金的最佳入市时机是艺术品“熊市”到来之时,而不是艺术品市场高位运行之际。
对于投资者来说,艺术品私募基金的风险不仅有来自传统的鉴定、估价和变现方面的风险,还有来自基金管理团队的道德风险。此外,还有不可避免的系统性风险。假如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设计和可行的多方参与机制,仅仅寄希望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效果十分有限的诸如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那么,问题一定不少。
对于艺术品私募基金而言,不仅需要监管层的监管,更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努力。例如,鼓励和保护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内部人员举报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吹哨人制度”;又如,引入和完善代表投资者利益的独立“看门人”——艺术品私募基金独立董事制度。至于鉴定和估价之类的传统难题,则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尽可能降低“打眼”和“误判”的概率。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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