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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公园禁设私人会所

2014-10-28 09:16:17 陈磊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向多部门转发了《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明确要求,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规定》对历史建筑、公园、私人会所均进行了详细解释。历史建筑,是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规定》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规定》要求,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将区分情况处置: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对于落实中出现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等问题,《规定》表示,将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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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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