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碑见证晚清漳州民事纠纷调解
2014-12-31 14:46:23 未知
福建漳州 林盛发
“公亲人”(闽南话),是指中间人、证人或调解人之意。商会充当“公亲人”,在经济纠纷或诉讼中是很正常、普通的,但介入于民事纠纷,参与社会调解,则是十分罕见。最近,在龙海市颜厝镇浦园顶社村的广惠圣王庙左侧护厝墙角就发现了这么一块嵌在墙上清光绪年间漳州商会出面调停,充当“公亲人”的浦园郑氏顶、下社合约碑(见图)。
根据以上碑文(合约内容),我们可以推断当年漳州商会在这场民事纠纷中所起的显而易见的“公亲人”地位和作用。这也是漳州地区迄今为止发现的第一块有漳州商会记载的石碑。它的发现,不但佐证了漳州商会在当时社会事务中的影响,而且填补了福建、乃至中国近代史上商会参与民事纠纷的史料空白。
漳州商会,前身为龙溪县商务会。据载,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廷按照国际惯例成立了商部,排在外交部之后,位列第二,可见清政府对工商业发展的重视。此后,在立法上又赋予商会商事共断权。同时,还规定商会不受地方政府节制,有很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不但管理企业,还兴学堂、办杂志,参与社会管理,帮助政府收税。
光绪三十四年(1908),漳州商务分会改为董事制。1915年,原隶属厦门的漳州商务分会经过改组,重新成立龙溪县商会,实行会长制。商会永久性会址设在东门霞仔巷13号。1944年6月20日,商会办公厅屋檐突告崩塌,经修复后继续使用至今。
来源:收藏快报
(责任编辑: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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