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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王世襄旧藏紫檀画案年代新论

2015-01-12 11:50:06 张辉

  清早中期 紫檀大画案(图一)

  长192.8cm 宽102.5cm 高83cm

  (见庄贵仑《庄氏家族捐赠上海博物馆明清家具集萃》,两木出版社。)

  此案卓然特出,为王世襄、庄氏旧藏,现展列于上海博物馆。

  明式家具案子腿和牙头的结体,应分为三式,一为夹头榫,实物较常见;二为插肩榫,较少见;三为“平肩榫”,更为罕见。

  本例为明式家具插肩榫案子晚期代表,从器物和图案形态看,其年代应为清早中期之交,理由如下:

  (一)从形态和图案观察

  1. 案上的云纹式牙头,呈后进的变异性,如建筑斗拱结构中,探出弓形的“拱”,是云纹与常规插肩榫的结合后出现的一个新式样。这种云头在明式家具中,仅见,是明式家具发展后期的智慧成果。传统插肩榫范式,有以罗锅枨加强对牙板的支撑,未见过云纹牙头着力。此例案子云纹牙头构件不但支撑牙板,而且已经变异如“拱”。这种“拱式”结构,作用一是可加大对牙板的支撑力,二是成为颇富张力的装饰;

  2.侧脚消失,四腿垂直。常见的早期黄花梨插肩榫案腿足部,或光素,或线脚竖垂,如一炉香、两炉香等,足端为卷云纹或仰覆云纹,纹饰均为圆形线条,腿有挓度,无碍观瞻,没有违和感。现在此案装饰已变为大量横线和回文,侧脚形式会使其倾斜不堪,尤其是对成组的回纹影响更大。此类案子为保证雕饰图案的垂直、平衡、对称、完整,“侧脚”作法一定要退场,四腿必须趋向垂直。在后世乾隆时期的家具制作中,四腿则基本是绝对垂直。那是更繁复的横向纹饰所决定的。

  仔细观察本例实物,不算足端,其腿上宽下窄,在处理上,左腿左侧和右腿右侧,即双腿外侧为垂直,而各自内侧稍为外斜。内侧保留了传统的侧脚风格,腿部外侧的垂直又适应了雕饰横向图案要求。

  2.足部宽出的双马蹄和双层纹饰,尤其是相背的回文,接近清中期风格;

  3.前后腿间的拉枨下移,呈变异形态,前所未有。

  总之,本案所有的特征与明代插肩榫案子都相去甚远,在清早期风格案子中也是偏晚的。

  我们可以罗列几件年份久远的插肩榫案子,比较鉴别:

  明晚期 黄花梨平头案(图二)

  长127.3cm宽40cm高74cm

  (艾克《夏威夷收藏中国硬木家具》火奴鲁鲁艺术学院)

  明晚期硬木案子曾经吸收了柴木案子的壸门式牙板,这种牙板以后被直牙板取代。本案极其简洁,构件上无起线,只有足部两侧呈花芽状云纹装饰。壸门式牙板和尖花芽足部都体现了早期鎪挖工艺。侧脚明显。

  明末清初  紫檀平头案(图三)

  长95cm宽50cm高82cm

  (寒舍主人蔡辰洋《紫檀》)

  本案范式仍然是壸门式牙板和尖花芽足部,只是鎪挖装饰工艺使用更多,足部为两侧鎪挖仰俯云纹,正面浮雕云纹,边沿起线。侧脚明显。年代应晚于上例平头案。

  明末清初  紫檀翘头案(图四)

  长121.7cm宽30.5cm高82cm

  (见于安思远《洪氏藏木器百图》)

  侧脚明显,翘头,直牙板,出现牙头装饰,云纹内卷,已脱离早期云纹形态。腿子有“一炉香”线条,足下浮雕云纹,两侧鎪出云纹。

  (二)从题刻文字观察

  有人会说,王世襄先生在论及这件大案时,曾指出此案可能是明末清初的宋荦“家中世传之物”。(“其父宋权、祖宋纁,皆官居显要,此案可能是西陂家中世传之物。”)“世传”之意,当为明代制品。

  前面已进行形制分析,认为此案年份为清早期风格偏晚。进一步详审题刻铭文,也认为此案明代制作的看法有待商榷。

  在案子的一侧牙板上,有光绪丁未年(1907年)溥侗的题识:

  “昔张叔未藏有项墨林棐几、周公瑕紫檀坐具,制铭赋诗锲其上,备载《清仪阁集》中。此画案得之商丘宋氏,盖西陂旧物也。曩哲留遗,精雅完好,与墨林棐几,公瑕坐具,并堪珍重。摩挲拂拭,私幸于吾有夙缘。用题数语,以志景仰。丁未秋日,西园嬾侗识。”

  此段铭文,何以解读?此话题牵扯历史名人太多,疑问也多,容一一道来:

  溥侗铭文云,此案为宋西陂旧物。宋荦,号西陂(1634-1713),河南商丘人,为江苏巡抚时,康熙帝誉其“清廉为天下巡抚第一”,后官至吏部尚书。宋荦又富诗、书、画之名,有论者认为其为清代学宋诗派中重要的诗人。宋收藏古物颇丰,名重天下,鉴赏之精,称誉于北京古玩商界。其自称:“余尝云黑夜以书画至,摩挲而嗅之,可辩真赝。”宋著有《西陂类稿》等十余种书。一身兼数职,康熙重臣、大诗人、大收藏家、大学者。宋西陂名人效应可谓大矣。

  溥侗又称此案可与张叔未藏“项墨林棐几、周公瑕紫檀坐具,并堪珍重。”此等断言也来得唐突。

  张叔未曾藏有一只桌(几)子,桌腿部刻有明代著名收藏家项子京(墨林)三方印章。张为其撰文,铭刻桌上,其铭曰:“棐几精良,墨林家藏。”铭文拓片收入张叔未《清仪阁藏古器物文?》中,而非溥侗铭文所言“《清仪阁集》”

  所说另一紫檀椅子,椅背上刻有明代诗人、书法家周公瑕的诗作:“无事此静坐,一日如二日,若活七十年,便是百四十。”张叔未在其《清仪阁杂咏》,记有此清末民初徐珂《清稗类钞》云,此椅“为海盐黄椒升都事锡蕃所藏,因乞叔未书之,复刻于上,并钤古鉴斋印。”这里“乞叔未书之”与椅上铭文所言椅为张叔未藏器相左。

  请注意美国收藏家收有四张紫檀椅子,分别刻有周公瑕、清人吴云、、、、?

  其中一张椅子,也有周公瑕诗铭,文物界普遍以伪款视之,此四椅铭刻均为清人吴云(1811-1883)命人仿刻。当然美人所藏椅和张氏藏椅不是一物,切勿混为一谈。

  在一段短文中,共有五个特大名头,宋荦已简述,再来分述张叔未、项墨林、周公瑕、溥侗。

  张廷济(1768-1848),号叔未,堂号“清仪阁”。善书画,工诗词,精于金石考据,各类古器文物收藏甚富,文物鉴赏尤为擅长,名重一时。

  项元汴(1525—1590),字子京,号墨林,别号墨林山人。画家,又号称收藏史上最大收藏家,,其“天籁阁”收藏,空前绝后,“极一时之盛”。

  周天球(1514-1595),字公瑕, 少年学于文徵明门下。善书大小篆、古隶、行书、楷书。画花卉亦精到。

  张叔未著录中记载之紫檀一桌一椅,因与收藏大家张廷济相关,早已被人关注,成为历史记忆中的名器。如吴云曾命人仿刻,而且在徐珂《清稗类钞》也曾记载。

  爱新觉罗·溥侗(1871-1952),号西园,字后斋(厚斋),别名红豆馆主,清帝傅仪族兄。其父世袭辅国公,后兼理民政部总理大臣。溥侗为“民国四公子”之一,能书善画,长于文物鉴藏和古典文学。棋、琴、昆剧、京剧无所不精。

  巨大名头,复加数量巨大,所以我们的疑问就来了,题刻名人之名,对于古物来讲,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这首先要警惕有加:

  传统考据学原则认为“孤证不立”,任何一条古史史料,如无旁证,便会遭到质疑。历史上,诸多因素,可以导致出现不实记载,无实证又无旁证,当为“不立”之由。

  古器物上的题刻,有实物为证,则另有其特殊性。任何认定题刻真实呢?笔者认为,综合各家意见,可以形成这样的判别真伪的思路:

  一、     文字记载中孤例史料,没有包括实物在内的其他过硬佐证,不足为凭。

  二、     古物题写或刻款者,往往是孤例,但有实物在,真伪的辨析要点为:

  1、张中行曾言:古砚之上,无硬证据的铭款,均不视作真品。这话虽然说得狠了些,但有重要参考意义。铭款的字体、文意、刀刻字口风化程度等是第一个考察点,如均无明显疑义,款识中有无可增加利益的商业要素是判定的一个关键。张中行的古砚之论,是因为古砚铭文均为名人“遗泽”,只是名人的真伪和名头的大小罢了。在流通中,名头可以提高器物的经济价值,有助厚价,这是作伪的操作点。张中行未提此点,因为砚铭和名头是一体的,意思已包含其中。所以张中行强调另外的“硬证据”。

  古物流通,多经鬻古者之手,其间真伪诡谲故事时常发生。家具刻款固然难于砚台,但既然能刻,便会者不难。有商业要素、有名头的铭文,如无旁证,“有罪推论”是必要的,尤其是作为学术研究的年代标形器。

  所以,古物题识,如果有商业要素,则需要有“硬证据”了,即要有其他过硬的佐证,才可认定为真。诸如古砚,有当事人的著录,其拓片与实物,物影相合,一丝不苟者,方可信之。比如,一方纪晓岚款识的旧砚认定,须与《阅微堂砚谱》中相应拓片相符,包括各种伤碰痕迹。

  古物无旁证,一旦题有名人款识,有提高其经济价值的隐含,那么一定要存疑。有其他过硬的佐证才可认定为真。不然,世界上名家之作岂不太多,海量的字画、砚台等等,家具刻款固然较少,但意味一样。本书在判定明万历年款紫檀盘、崇祯年款铁力翘头案,论述了这一判定原则(见、页)。

  铭文中提到的宋荦、落款的“西陂嬾侗”,都存在上述问题,款无旁证,且有商业品牌之效。从学术角度,质疑其真伪,完全有理由。

  再来详审铭文其他内容,1907年,溥侗偶得一案,便指其与张廷济藏品“并重”。

  张廷济去世于1848年,此时已过去六十年。况且那紫檀桌、紫檀一椅,溥侗本未见过,只存在张氏著录之中。为何那么隆重地拉入铭文,然后,又将自己的藏品称与其“可堪并重”。起码今天看来这种文字,无端无由,又攀龙附凤。

  概言之,以苛刻的学术立场质疑,我们发现,这段铭文中的宋荦、溥侗之名,没有任何举证证实,且此类名头富有极大商业回报性。紫檀棐几和紫檀座具的传说中,又包涵了三个庞然大物,项子京、周天球、张廷济,无来由地将它们与自己的案子相提并论,刻铭者是否有商业用途呢?

  如果有人认为,上述对紫檀大案款式、铭文的一切质疑都不能接受,那么我们可以退避到铭文自身。铭文称此案为宋“西陂旧物”。宋西陂,生于1634年,清朝开国时,才十一岁,卒于1713年,为康熙重臣。他八十年生命,轨迹主要存在于清代,死时已为康熙末年。其旧物也应视为清作,应与明代无关。“西陂旧物”也不能释读为“世传之物”。

(责任编辑:万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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