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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涛:“落槌同时举牌有效”应该休矣

2015-01-23 10:42:18 季涛

  近年来,在艺术品拍卖场上,有拍卖师自创了一种语言,叫做“落槌同时举牌有效”,这就是说,当拍卖师在场上报出某一价位的“最后一次”之后,左右环顾无人再加价就敲下木槌,然而在落槌瞬间,若有另一位竞买人举起号牌出价,拍卖师此时就会马上跟上一句:“落槌同时举牌有效”,表示刚才的落槌不算,随后要求场内继续加价。

  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一般是以拍卖师敲槌作为标志的。因此,既然拍卖师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敲了槌,就不应该再反悔重来。拍卖师们都是学习过考试过《拍卖法》的条款的,心里也非常清楚这一点。只不过迫于拍卖公司多一些成交的压力,找个“落槌同时举牌有效”的理由唬唬对《拍卖法》不甚了解的买家们吧?!

  据笔者以往在海外的佳士得、蘇富比的拍卖会上观察,没有遇到过拍卖师们落槌后再反悔重来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拍卖师落槌后发现有人正在举牌,会说一声“对不起”或耸耸肩表示遗憾罢了。但最近笔者在佳士得(上海)的拍卖会上看到“反悔重拍”的现象也吃了一惊,据说,香港一些拍卖师近年来也都在这样处理。这是受内地拍卖师影响?还是市场状况不太好时为了多挣点钱的权宜之计?令人匪夷所思。

  不过,在国际大拍卖行的规则中,拍卖师敲槌的意义也许比中国内地要更加泛化:成交后敲槌,流拍也落槌,此时,拍卖师落槌就并不一定专门代表成交了,就像法官敲槌并不一定代表案件审理结束一样,拍卖师落槌仅代表一件拍卖品拍卖流程的结束,无论是成交还是流拍。而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流拍当然就不适用敲槌的方式表示。曾有内地拍卖师采用成交用力敲槌,流拍轻轻“磕”槌的方式予以区别,但国情不同,流拍敲槌似有不妥。

  拍卖场上“反悔重来”往往行之有效也许是建立在一定的数据统计的基础上的。经笔者观察,在内地的艺术品拍卖会上,当拍卖师提出“落槌同时举牌有效”,然后继续拍卖,常常发现原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比例并不高,多数情况下是不置可否。

  有的拍卖师考虑到落槌后重拍的风险相对谨慎一些,也许当时会问一下原买受人:现在有人与你同时出价,你同意继续竞价吗?当原买受人同意的时候,就在刚才成交价的基础上继续拍卖;如原买受人不同意继续竞价,拍卖师借机对要求继续加价者说:对方不同意,那我们就不再改变了!偶尔,这里也会出现一些纠纷,两个竞买人之间坚持己见,但多数情况下,原买受人同意继续加价,直到找到新的买受人。

  为什么原买受人没有提出异议?理由也许有这样几个:有些人认为那人确实与自己同时举牌,拍卖师有这个权利重拍;也有一些买家有这样的心理,当时自己的成交价已经十分高,甚至超过了心理价位,此时买与不买只是在犹豫、两可中,即便买到也觉得贵了,万一没买到也认为自己尽力了,这种心理往往会在拍卖师出现重拍时有一种心理释放感!这种心理现象在艺术品拍卖场上十分常见,因为相似的拍品众多,买家投资意识多于收藏观念,失去一个机会还能轻易找到下一个机会,对买到什么东西并无所谓,但一定要买的便宜。而在收藏意识强的买家面前,或者是在内地房产、土地、汽车等资产拍卖会上,如果拍卖师提出重拍,原买家一般不会轻易让步,拍卖师也很少敢轻易“推倒重来”!

  敲下去的槌“反悔重来”,是对待自己的工作责任不够严肃的表现,这使得拍卖成交过程变得极不严肃,有损于拍卖师工作的公信力,影响拍卖企业的诚信形象和品牌,表现出为了蝇头小利而损失掉企业的无形资产。内地曾经有过拍卖师多次落槌违规操作法院判决拍卖行败诉的司法案例,落槌两次,两个成交,两个买受人。原买家如果追究起来,拍卖公司往往难以占理。而拍卖师遇到落槌时有人举牌维持成交不变,最多可能出现的是一点小吵闹或麻烦而已,不会有法律上的风险。

  拍卖师避免落槌后出现举牌和纠纷的解决办法,在于拍卖师在落槌前要放慢节奏,巡视可能出现出价的所有方位。要将重点凝视与目光巡视结合起来,落槌时拍卖师的目光不能离开全场。应该将内地拍卖场上“赶场”般过快的拍卖节奏适当减慢。而当拍卖师一旦落槌,就不应该再回应场上的任何出价。

(责任编辑:万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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