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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 :艺术授权中的法律问题

2015-01-29 10:21:29 刘双舟

  艺术授权与衍生是艺术大众化消费的前提,没有成熟发达的艺术衍生产业,纯艺术品市场永远只能是个小众市场,无法融入即将到来的文化产业大发展潮流中。艺术活动的核心价值是创意,而艺术授权的本质是艺术活动创意成果的产业化,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

  有无法律对创意权利的确认,创意成果产业化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同样,有无法律对创意成果产业化的保障,产业化对艺术活动的促进效果也是完全不同的。众所周知,中国科技曾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领先世界,但是在明中叶郑和下西洋之后便开始落后于西方了。什么原因导致了中国的落后?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缺乏鼓励创新的法律制度激励机制。二是缺乏将发明创造的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的法律制度激励机制。

  中国历史上虽有很多发明创造,但是从未形成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对创意权利的确认)。创新被主流社会看成是雕虫小技或不务正业。创新的主体是谁?不知道。创新者受到何种法律激励?没有。创新的动机是什么?个人兴趣。因此,我国历史上的创意活动很少。直到1985 年,我国才开始实行对发明者创意权利进行保护的专利权制度。与西方相比,晚了500多年。这是中国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历史上还缺乏将创意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的法律制度激励机制。发明创造不但没有给发明创新者带来实惠,除了造纸印刷等少数发明外,绝大多数创新也没有给社会带来财富或称为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因为法律不仅不保护创意者,也不鼓励创意成果的产业化。西方的情况则完全不同。由于有完备的专利权保护制度,仅一个爱迪生就使美国政府在50年内税收收入增加了15亿美元。爱迪生的发明催生了许多产业并促进了这些产业的发展,增加了社会财富。

  人类进步除了物资文明的发展外,还有精神文明的进步。促进精神文明进步的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创新。这类创新主要表现为文化艺术方面的成果。于科技创新一样,艺术家的创作过程也是一个创意过程。如果这些创意成果仅仅停留在艺术作品原作的层面,而法律不鼓励通过授权进行产业化,则艺术成果将无法进入和影响大众的生活。反过来讲,艺术家的创意总是有限的,如果艺术家无法通过法律的保障从产业化中获得利益,则其创意的动力也将受到影响。正如发明创造者应当享有特殊权利专利权一样,文学艺术作品的创造者也应当享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这就是著作权。专利权和著作权都属于知识产权,都是智力劳动的成果。

  事实表明,法律对创意者的创意权利是否确认和保障,不但影响艺术创意者自身的创意积极性,最终也会影响社会的发展。通过法律对艺术授权活动的保障和确认,不仅有利于艺术本身的发展,对整个社会发展的应先也是非常深远的。因此,我们探讨艺术授权时,可以有多个角度,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文化艺术授权,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二

  从法律角度对艺术授权开展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关于艺术授权法律纠纷的准确统计数字现在还不存在。但是艺术授权法律纠纷主要涉及是文化创意产业化方面的内容。因此,我们可以从文化创意产业法律纠纷中进行“管中窥豹”式的分析。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非常迅速。截至2014年6月底,北京市共有文化及相关企业15.67万户,同比增长11.45%。2014年1至5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收入达3691.4亿元,同比增加6.4%。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凸显。据统计,近三年来,北京市三级法院一审涉及文化创意产业民事案件总数分别为6105件、6390件和7698件。2009年至2013年,仅北京市朝阳法院就受理各类涉及文化创意产业民事案件5450件,约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70%,案件数量年均增长达20%。在这些法律纠纷中,就有不少是于文化艺术授权有关的案件。这些统计数字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佐证,有关文化艺术授权的法律纠纷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非常值得我们的关注和研究。

  三

  艺术作品授权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三角关系。具体表现为创作者、授权商(开发商)与被授权商(使用者)三方的关系。相对于使用者来说,创作者和开发商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都希望确保作品被使用,并达到作品使用回报最大化。

  从法律角度审视,艺术授权活动涉及到析权、确权、授权、用权、创权等诸多法律环节。

  一件文化艺术作品上可能同时存在人身权、财产权、邻接权等多种权利,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有多种,作品本身也分多种情况。 从著作权取得角度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作品包括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委托作品、汇编作品等多种。方式不同,作品不同,其包含的权利就不同。因此,艺术授权首先要弄明白究竟有多少种权利,都是何种权利,这是一个析权的过程。

  弄清了艺术作品包含哪些权利,接下来就是要弄清楚这些权利归谁所有或谁有权行使。这是一个确权的过程,即明确权利主体,只有权利主体才有资格进行授权。

  在析权和确权的基础上才能开展授权。而析权、确权、授权又分别涉及到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多种不同的法律。其中艺术授权活动主要涉及的是合同法。 用权是第四个法律环节。在合法取得授权之后,被授权人才可以依据法律和合同来使用其所获得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使用权利过程中,可能存在新的创意活动,因设计、制作可以产生新的法律权利。因此,用权并不是艺术授权活动中的最终环节,使用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创造新权利的过程。新创设的权利又得依据法律进行析权、确权并可以开展新的授权。以此类推。

  可见,艺术授权是一个不断循环发展的过程。而每个环节都与法律分不开。

  四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是首要原因。其次,艺术授权刚刚起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缺乏。比如,北京某区文化创意企业中未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的企业占84.8%。约70%的文化创意企业未进行著作权登记,导致在诉讼中证明自身作品完成时间时存在困难。第三,没有真正理解艺术授权其实是个知识产权问题,在签订授权合同时存在错误适用法律的风险。第四,生产商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损害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比如,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时的约定标准,粗制滥造,损害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也常发生。最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尚不成熟。一方面社会公共服务不全面,另一方面是专业服务发展尚不成熟。

(责任编辑:万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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