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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文物保护区拟禁采地下水

2015-02-03 15:49:31 陈琳

  肆意开采地下水,不仅会导致地面沉降、出现裂缝,还会让一些重点文物面临险境。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陕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重点文物保护区和已经发生严重地面沉降的地质灾害区域一起,纳入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征求意见稿

  所称的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拟规定内容包括: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可能对供水水源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禁止利用渗井、深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进行污水回灌。采用填埋方式封闭报废水井,不得污染地下水资源。如果违反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不仅要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还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封停指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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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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