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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买卖国家一级文物 被罚款200万元

2015-05-07 08:28:02 张良才 钟心 黄紫薇

  2011年6月25日,扬州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市内某民间艺术品收藏市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任某、李某二人兜售的铁剑疑似出土文物。根据这一线索,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共查出国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8件、一般文物9件,于当年6月30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这一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浙江人谢某涉嫌以65万元人民币非法买走的一把汉代青铜环首刀为国家一级文物,遂于2012年7月25日拘传谢某。经查证,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年10月24日,扬州市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作出对其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从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擅自买卖文物案,当事人虽积极配合,得以挽回国家损失而未构成犯罪,但也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此案彰显了执法部门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态度,对非法买卖文物的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此外,该案还体现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对于进一步明确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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