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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中的“行业习惯”与《拍卖法》的冲突

2015-06-09 09:10:38 季涛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内艺术品拍卖的拍卖方式、程序以及规则有很多是学自于国外。虽然,国内艺术品拍卖的运作模式比起资产拍卖来更为市场化,与国际间的差距更小,但正因为受到国际上所谓“行业习惯”的影响,因此在艺术品拍卖企业在贯彻执行我国《拍卖法》时滞后很多。由于国外的法律环境和国情背景与我们不同,我们可以多去借鉴、学习他们的拍卖“行业习惯”,但完全照搬就会出现问题。在实际当中,这些“行业习惯”在很多地方常常会与我们的《拍卖法》有着不小的冲突。下面我们依据《拍卖法》对国内艺术品拍卖会中的一些“习惯”进行一些对比。

  按照一般的程序,国内的艺术品拍卖会开始时,都是先由一位主持人(不一定为拍卖师,常为拍卖公司的总经理)宣读本场拍卖会的《拍卖规则》,有时为全读,有时仅择其重要之处照本宣科,也有另外宣读《竞买须知》的情况,然后才是拍卖师上台。安艺术品拍卖的习惯,拍卖师只负责报价,不去板起面孔念那些公司的规则,以增加拍卖师与竞买人之间的亲和力。拍卖师上台后马上宣布拍卖开始,然后逐一拍品报价。按照我国《拍卖法》第49条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若按照艺术品拍卖的“习惯”,由非拍卖师宣读《拍卖规则》,实际上就是违背了《拍卖法》,一旦出现纠纷,拍卖企业的这一程序上的“瑕疵”也会将拍卖企业置于不利的法律地位。解决的办法是,可以由主持拍卖会的拍卖师自己来宣读《拍卖规则》,也可以由公司另一位拍卖师来宣读,由非拍卖师的人来读《拍卖规则》的现象不应该再在拍卖场上出现。

  艺术品的拍卖师在主持中还常常用一种方式促成成交,就是在低于保留价的情况下落槌。比如,某拍卖品的保留价为10000元,买卖双方的佣金各为10%。当拍卖品低于保留价起拍,有竞买人应价到9000元时,若没有其他竞买人出价时,拍卖师经过快速盘算,果断下槌宣布以9000元成交。这是怎么回事?原来拍卖师是这样算帐的,9000元成交,买家付900元的佣金,共付给拍卖公司9000+9000*10%=9900元,拍卖公司要付给委托方10000-10000*10%=9000元,等于拍卖公司赚了9900-9000=900元,即拍卖公司仅赚到了买方的佣金,而放弃了委托方的佣金,但“聊胜于无”啊!总比低于保留价不成交什么也赚不到好啊!拍卖公司从生意上可以这样计算,也似乎合情理,但《拍卖法》指出:“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由于成交价低于保留价,而且成交确认书上也必定以此落槌价格签署,拍卖师违法操作已无庸置疑。一旦出现纠纷,拍卖公司也就输定了!因此,这一“行业习惯”还是不用为好!

  《拍卖法》第53条规定:“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这一条是艺术品拍卖会上最难以办到的,首先,一场艺术品拍卖会半天下来,要拍卖200-300件拍卖品,做笔录记下所有拍卖品的成交过程是一个极其烦琐、细致的工作,需要1-2个记录员来完成;每件笔录还都要拍卖师签字,拍卖师主持一场下来,疲惫不堪,还要逐件在笔录上签字,也是个苦差使;最麻烦的是对成交的拍卖品的笔录还要求买受人签字,这势必要求在拍卖场上的书记员填好成交确认书的同时也把笔录做好了,一并交由买受人签字,多添了一重麻烦,也对笔录的制作速度有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国内大部分的艺术品拍卖公司往往还习惯按照原先的方式,忽视去做笔录。

  国内一些艺术品拍卖公司为了压低保留价,保证拍卖场上的“成交率”,别太低,在征集拍卖品时常常公开对委托方讲:“底价之前你要自己举,过了底价你就放”。公开唆使委托方参与竞买。这样拍卖公司也省得自己去安排“托儿”“撑场面”,发动一下“群众”就可以制造气氛了。这实际上已完全违背《拍卖法》第30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的条款。如果拍卖企业自己设“托儿”就违背了《拍卖法》第22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条款。有的艺术品拍卖公司会在拍卖会前协助买家买断某件拍卖品,然后再让买受人到场上“志在必得”地去“争”回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使得拍卖公司减小了该件拍品不成交的风险,又能在场上造成热烈竞买的气氛,但拍卖公司这样做违反了《拍卖法》,滥用了拍卖人的权利,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不符合拍卖场上的竞价原则,是不可取的。

  以前,拍卖公司一直有一种过分相信自己企业所制定的《拍卖规》,尤其是一些艺术品拍卖公司,《拍卖规则》定了有六、七十条,认为规则都是从国外学来,非常严谨,是能让拍卖的委托方和竞买方、买受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条款。但殊不知,这些规则仅仅是拍卖企业一家定的“独家条款”,当其内容与我国《拍卖法》或其他相关法规相冲突时,就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了;或者当拍卖某方当事人与拍卖人产生纠纷时,因为《拍卖规则》没有得到拍卖人以外的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庭也不会予以重视。因此,这样的规则实际上只是一只“纸老虎”,吓唬一下不懂法律的人,实际上能起到的对拍卖企业的保护作用并不大。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拍卖企业要认真审核自己制定的《拍卖规则》,看是否与《拍卖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有冲突,应该将有违法律、法规的地方加以修改;其次,要将《拍卖规则》中的相应条款印制在竞买登记文件和《成交确认书》上,比如将保证金条款、办理竞买登记、瑕疵担保、质量保证等条款写入在竞买登记文件里,将瑕疵告知、佣金支付比例、付款方式等条款放入到《成交确认书》中,由竞买人在竞买登记或买受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以起到向当事人告知并得到当事人首肯的作用,这样就相对稳妥得多。在这点上,艺术品拍卖公司要向资产类的拍卖公司学习,改掉过去简单表格形式的拍卖文件,而把竞买登记和《成交确认书》手续做得更加完备。

  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中对拍卖中的委托竞买席作了规定:拍卖会可以设委托竞买,但在拍卖会前要向全场说明。目前国内的艺术品拍卖中基本都有委托竞买席,但又有哪个公司在拍卖会前当众宣布过?这些都会在企业经营中埋下违法的隐患。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一直是困惑国内艺术品拍卖公司的事情,据了解,我国的艺术品买家在德国、英国、香港的艺术品拍卖会上买东西也经常不按规矩办,拖延付款司空见惯,据说,近期,香港某知名艺术品拍卖行在拍卖中国艺术品时已经改变过去不收保证金、不签《成交确认书》的做法,开始了对竞买人收取保证金,并且该拍卖行也在研究要不要在成交之后签署《成交确认书》的问题。由此可见,外国人因为中国人走向世界也要向国内的拍卖企业学习我们的“习惯”了!我们国内的拍卖企业更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重视保证金收取、竞买登记和《成交确认书》的设计和使用。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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