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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青花盘拍卖惊现罗生门

2015-06-11 11:14:27 魏徽徽

  深圳的陈先生委托澳门一家拍卖公司对其收藏的一对青花缠枝凤凰盘进行拍卖,他在现场看到买家举牌竞拍了,事后也在网上查到成交信息了,3个月后拍卖公司却通知他取回,还索要1.8万元保管费。陈先生起诉要求支付144万元拍卖款,拍卖公司却反诉要保管费。这起纠纷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先后两次传唤了5人出庭,一次笔迹鉴定,历时4年后,广州中院日前再审判决拍卖公司要支付144万元。

  怪事:这次拍卖到底成功了没?

  2009年10月,深圳市的收藏家陈先生委托澳门某拍卖公司广州代表处(下称澳门公司)拍卖收藏的三套瓷器,支付了人民币4500元。同年12月,澳门公司在广州地中海国际酒店三楼宴会厅举行的2009年秋季艺术精品拍卖会上,对陈先生的藏品进行拍卖。

  陈先生说,当时他和表弟一起在拍卖现场,看到60号买家举牌竞拍了他的第二套瓷器,事后他在“雅昌网”查询相关成交信息,获悉该瓷器以人民币144万元(加12%的佣金和税费,总计人民币161万余元)的价格卖出。

  据了解,这套瓷器是一对青花缠枝凤凰盘(下称凤盘),年代为永乐,口径6.5cm,高4.3cm,保存状况良,保留价180万。2010年1月,澳门公司通知陈先生取回了未拍卖的瓷器。但事后,澳门公司否认第二套瓷器已卖出,并未支付拍卖款,称第二套瓷器流拍了。

  但陈先生坚持认为已经拍出去了不能反悔,遂起诉到广州越秀区法院,请求判令澳门公司支付拍卖价款人民币144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8万余元。澳门公司则反诉,请求法院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并判令陈先生取回瓷器后支付保管费1.8万元。

  一审:不认定已成交判盘子退回

  越秀区法院一审查明,澳门公司当时与另一家拍卖公司联合举办了拍卖会,但没有拍卖现场记录。陈东光出示其持有的《委托拍卖合同》第三联,该文书右下角手写注明“第二件拍出”,工作人员于某还签名了。

  陈先生说,当时他与澳门公司曾口头协定下调保留价为八折即144万元。但澳门公司称于某的签名是冒签,且否认有口头协商,称该公司不会低于保留价180万元拍出的。庭审过程中,经办人员曾到澳门公司办公地址,看到涉案的一对凤盘存放在展厅内。

  2010年,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网站成交信息真实性不能确定,不能排除“第二件拍出”是事后添加,口头协商下调保留价也未能证实,且凤盘还在拍卖公司。据此,一审判决不予认定凤盘已经成交,判令陈先生取回凤盘,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二审:拍卖公司无证据判付钱

  判后陈先生提出上诉,澳门公司虽然没有上诉,但认为陈先生应当支付保管费。广州中院认为,陈先生主张已被成功拍卖,其已提交了证据相互印证。而澳门公司和另一家拍卖公司否认凤盘被拍卖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且拍卖会3个月后才通知取回凤盘,显然不合常理。

  广州中院指出,澳门公司作为专业拍卖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作拍卖笔录及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而该公司逾期未向法院提交上述资料,应当承受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据此,广州中院2011年二审改判,陈先生无需从澳门公司取回凤盘,澳门公司应支付144万元拍卖款及利息。至于凤盘在拍卖后买受人是否如期付款、凤盘是否实际移交给买受人,均不影响本案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行为的认定。

  再审:鉴定签名属实维持二审判决

  终审后,澳门公司申请再审,同时申请对“于某”进行司法鉴定,还申请于某作为证人到庭,于某在再审庭审中说该签名不是她本人签名。

  2014年9月,鉴定结果出来了,认定“于某”签名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澳门公司不服,又申请两名鉴定人以及另外两名鉴定专家出庭。两鉴定人坚持认为签名是同一人书写。而另外鉴定专家则提出签名的运笔速度、书写的角度、交接部位、搭配比例、连笔呼应、中途停顿、断笔等细节特征存在差异,认为不是同一人所签。

  广州中院再审认为,本案的鉴定机构是由法院摇珠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专家出庭不足以推翻其鉴定意见,据此,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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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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