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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逸飞逝世10周年 如此爆料不是儿戏

2015-12-07 09:33:25 张明华

  我从事博物馆工作,和陈逸飞没有私交,从未涉及美术圈的是非。这次如鲠在喉,越界一吐。陈逸飞去世10周年,有些纪念的活动和文章出现是意料中的。但没有想到,有些人却以莫名的爆料来纪念他。

  老熟人、老朋友、老同学以似乎很坦诚、很随意、很自然的回忆,对陈逸飞一些不为外人道的八卦小节来了番“温馨”的爆料,从被画界传统上鄙视不齿的“对着照片作画?到后期就从摄影家手里买照片来对着画”“在工作室画画,轮廓什么的用幻灯打好(再画)”的作为,到甚至是自己一笔不动,堂而皇之地将代笔伪作流通在外的劣迹,以及拍电影失败,做服装、杂志挣不到钱等等的无能?

  我读来很不是滋味。首先,对朋友、恩师不厚道。阴阳两隔10年之际,非但没有一点点缅怀的成分,反而有种让人出丑的感觉,有幡然醒悟的揭露,也有合作人炫耀自己水平超高、与陈逸飞平起平坐,不用他修改一笔作假的能耐。

  再则,无法律意识。要知道,如果代笔伪作属实,这是一种弄虚作假、糊弄社会、谋取名利的诈骗性商业犯罪行为。

  如果陈逸飞还健在,你们准备做“污点证人”检举对方,倒算是“大义灭亲”。陈逸飞早已故去,难以追究法律责任,你作为当初违法行为的合作人,是想主动出来承担自己所应负的那部分法律责任,以向社会谢罪吗?却不见点滴意向。

  白纸黑字非同一般,这不是平时朋友间、饭桌上随便说说,调侃几句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那么轻松的。不管是所谓“合作者”还是半生不熟的“朋友”,“代笔”指控其实已经涉及法律层面了。如果在法庭上,就必须拿出严密瓷实的证据来,人证物证,缺一不可。人证,一家之言不足为据,有符合法律条件的人出来为你旁证吗?物证,此涉及文物艺术品的真伪(代笔亦应归此),你能拿出可供司法依据的鉴定来证明哪些经由陈逸飞签名认可并售出的作品是代笔的伪作吗?

  陈逸飞离开我们10年有余。他是我国那个年代艺术家的杰出代表、上海这座城市的文化名片。他的成就有目共睹,值得上海人骄傲,更值得他的朋友们缅怀。对朋友的调侃、爆料也要有个度,何况陈逸飞曾经是你们之中不少人的恩师、好友。如果正如你们所说,陈有代笔伪作趋市流通,那就不属于“杨幂脚臭”之类无足轻重的小八卦。它非但殃及一位当事人的声誉,并涉嫌违法的欺诈罪行,还可能影响到相关收藏家、画廊、拍卖行等艺术品市场的利益。这是个具有法律严肃性的指控,岂可儿戏?

  或许陈逸飞就算活过来也不会去追究,毕竟他在世时已习惯了某些“老朋友”和“学生”的“爆料”,而且或许你们之间感情深厚,一切都可以包容。但作为圈外的人,可能就会“误会”。你们这样时不时地来一下,玷污了陈逸飞,你们也难辞其咎,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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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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