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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昌专栏】季涛:拍卖前收费引起的诉讼案例分析

2015-12-07 09:28:32 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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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以后,北京开始出现这样一类拍卖行:当藏家送拍艺术品时,拍卖行的工作人员不是认真仔细地对送来的物品仔细进行鉴定评估,不论物品真假,任由委托人随意定底价,有的拍卖公司甚至有意鼓励高报底价。然后,工作人员告知委托人要先收图录费,费率与底价成一定比例,即时付款。拍卖行收到了“图录费”,还会在双方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里注明:若送拍拍品成交,本公司要收取10%的委托佣金;若拍品流拍,本公司不再退回先收的图录费。明眼人一看明白:不管送拍拍品是否能够拍卖成交,拍卖行都已是旱涝保收的了。过后,拍卖行把如此搜集到的拍品都印上了图录,当然,这些随意收来,充斥着赝品,定价奇高的拍卖品一定都会在拍卖场上“流拍”,委托人不会通过这样的拍卖挣到钱,还搭上了“图录费”!

  一、拍前收费骗术的演变过程

  各大拍卖行都有收取图录费的惯例,但均为拍卖成交之后从成交款中相应扣除一定固定数额的费用,是“后收费”;若拍品流拍,拍卖公司大多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业内公认“先收费”为不正规的拍卖经营模式。

  2009年,一场在北京宝辰饭店举行的拍卖会上,数百位委托人聚众向拍卖行“讨公道”的“闹事行为”就是这一拍前收取“图录费”现象的第一次公开爆发。

  2011年12月27日晚,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了名为《假古董 真拍卖》的节目,一位担任“卧底”的记者以暗访偷拍的方式,带着观众们见识了京城某家拍卖行拍前收取“图录费”的骗局。

  这样拍前收“图录费”靠假拍卖挣钱的方式很快从北京传到了上海和广州。为了躲避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图录费”伎俩,上海、广州的骗子们将“图录费”改为了“鉴定费”、“宣传费”等“前期费”形式,“换汤不换药”地继续行骗;为了逃避法律的监督,将拍卖行的直接出面也换成了文化公司、展览公司等的代理征集。

  2012年9月,上海媒体曝光了泓宝拍卖公司化身泓宝拍卖、弘盛展览、鼎泰投资三家公司,通过虚高估价,收取高额图录费、鉴定费,涉嫌诈骗被起诉,并被主管部门调查的案件。

  2014年5月23日,央视《焦点访谈》节目又曝光了“广州古今通宝公司”违规征集藏品进行拍卖,涉嫌欺诈巨额“前期服务费”的黑幕。

  二、拍前收费引起的诉讼审判案例分析

  近期,笔者随机寻找到2014-2015年间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收取拍卖“前期费”的20个诉讼案件的资料。

  其中包括:北京法院受理的案件2宗,上海12宗,广州6宗,其余省市没有。可见,2013-2014年间北京收取拍卖“前期费”的案件数量明显少于上海与广州,说明这种欺骗现象已渐渐从北京转移到南方,上海最为严重;国内其他省市没有相关诉讼则可能因为当地艺术品拍卖市场尚处于萌芽状态,这一骗术还没有得到“市场”。

  骗子公司中,投资公司有6家,文化公司7家,艺术销售中心2家,拍卖公司4家,展览公司1家。可以看到,收取拍卖“前期费”从最早由拍卖公司运作,后来的文化公司进入,逐渐转移到投资公司、展览公司和艺术销售中心,这些中介公司的出现明显是为了逃脱《拍卖法》这一行业法律的监管,而有意选择适用范围更为宽泛的其他法律的调整,从而有效躲避拍卖的专业要求与限制。而实际上,这些中介公司都是与拍卖行相互勾结,有些就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而已。

  所选案件中,采用图录费名目的只有1宗,宣传费1宗,图录宣传费1宗,鉴定费1宗,策划费2宗,基础费2宗,服务费12宗。其名目之繁多,已由最初的图录费,后来的鉴定费演变出许多种。骗子们也算是脑洞大开:图录费应该是拍卖行收取的,如果改成文化、投资等中介公司,则不便于采用图录费;而且,图录费相对单一,成本显而易见,超过几千元则嫌过多;而用策划费、服务费似乎就可以无止境收取!收费最多的一个案例中,骗子公司一次向同一位委托人收取了策划费234740元!

  20件诉讼都是由委托人起诉收取拍卖“前期费”的公司,而最终的法院判决结果中,有12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大致都是:“双方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收取约定的费用,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返还被收取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被告主动退回或法院判决退回部分收费的有4件,其中2件各退回前期收费额的六分之一和七分之一,2件各退回二分之一。3件因公司丢失拍品而被法院判决按照保留价数额全数赔偿委托人。由此可见,多数情况下,对这种明显带有欺骗性质的案件,因为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没有瑕疵,人民法院也是无能为力的!

  20个案件中,只有一件发生在上海的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委托人胜诉了:“撤销双方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被告全部返还原告前期收取的服务费”。其原因在于:原告提前偷录了被告工作人员将拍品鉴定为宋瓷并抬高物价的谈话,而被告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报关单表明,其出境到香港时的申报名目是:“各类仿古瓷器”,从而暴露了以假充真的欺骗手段。

  三、为何收取拍卖“前期费”的公司屡屡得手?

  最初,骗子公司收取图录费、鉴定费时,其工作人员会有意抬高估价或保留价,以按比例收取更多的费用。如今在其伎俩公开曝光之后,这些公司便在合同上改为由委托人自定底价,按件收取费用。其不再按比例收取,把定价责任交给委托人,则可以在法庭上占得更大主动权。当一旦出现丢失拍品的情况,法院会要求骗子公司按照底价进行全额赔偿,即便许多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丢失只按照前期收取费用的2倍数额进行赔偿,人民法院通常会认为这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而不予采信。

  对于流拍后可以向委托人收费的问题,我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给出了依据:“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这本来是对流拍标的运作成本的一种补偿规定,被骗子公司利用来进行前期收费了!

  为什么收取拍卖“前期费“已经有了八年左右的历史还能让骗子公司屡屡得手呢?笔者以为,那些送拍的藏家也许误以为自己的藏品是真品、珍品,也许明知自己的藏品是假货,他们一直习惯做着美好的发财梦。当他们把藏品送到大拍卖行被拒绝后,只得送到那些收取“前期费”的骗子公司,希望能赌一把,将自己“没人肯收的货”或“假货”推销出去。但弄巧成拙,被骗子公司耍了。

  更多内容尽在[雅昌季涛专栏]

  季涛简介:

  理学硕士,留英学者,注册拍卖师。目前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拍卖术语标准化起草小组组长,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参与编写《拍卖师论谈集》1、2集、《中国收藏20年》、《中国收藏年鉴》、《中国拍卖二十年》、国家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拍卖通论》、《拍卖经济学基础》、《拍卖基础教程》、《拍卖实务教程》等,主编了《拍卖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拍卖策划书精选》,著述有《拍卖师主持理论与技巧》、《当代北京拍卖史话》、《拍卖师主持教程》等书。主持过数百场艺术品、土地、房产等的拍卖会,先后三次在新加坡、中国香港主持艺术品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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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万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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