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昌专栏】张辉:明式家具纹饰与年代的“横向研究法”刍议
2016-03-09 09:42:26 张辉
由于家具上鲜见纪年,多少年来,一些学者以已知年代的玉器、瓷器、剔器、建筑构件等器物上的图案,对比有相同、相近图案的家具,以确认家具年代,形成跨类别工艺品的“横向研究法”。
根据其他工艺品年代对明式家具的年代进行所谓“横向研究”,其结论,笔者曾信服,但后来感到使用此方法的这几位学者自身对明清家具总体(包括个例)的年代断定,出入巨大。对某一件器物,或云明晚期,或曰清早期,或谓清中期。
几位学人均学有所成,间有耆儒硕士,尽管有些说法是作者早年之见,但仍少有人置喙评说。
工艺品跨类别的年代“横向研究法”得失是非,若不进进深入的学理分析,只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局中。
(一)从考古学类型学原理分析
考古学类型学原理规定,在同一文化( 同一类的遗存) 的同一发展链条上的器物可以进行年代比较, 器物的材质、形式、结构、装饰风格及工艺技法相同者,处于相同时期,相近者年代接近;差异大者,年代相差较远。“一般说来,只有同一类的遗存才有规律可
循,进而可以进行形态的比较。这里所说的‘同一类’遗存,是指质地、用途和外在形态相同或相似, 相互之间可以进行比较的。”( 栾丰实、方辉:《考古学理论方法技术》,页55,文物出版社)不同类别工艺品不是同一类遗存,不在同一发展链条上, 没有逻辑发展序列,当然不可进行类型比较和年代比较。这个原理就决定了横向研究法的学术不足。
就是在古典家具中,硬木家具和漆柴家具,宏观上为同一母文化,微观上也是两个子文化,不是同一链条上的遗存,如果两者进行年代比较,要在许多限定的前提下辨证为之。
附例说明,明万历、清康熙朝的最高贵的大漆家具,如大漆描金家具、雕漆家具,常常见到五爪云龙纹与海水江崖纹,图案纷华,笔触细腻。而明式家具上多是雕刻螭龙纹,为什么黄花梨案子、桌子上不见那样的五爪云龙纹与海水江崖纹呢,为何大漆家具与明式硬木家具纹饰图案形态迥然不同呢?因为表明这是两个程式化类型、两个传统的文化。硬木家具与柴木家具两者文化属性上的区别,也决定两者研究中不可随意相互比附。同为家具尚如此,更遑论用其他工艺品的纹饰图案横向论证明式家具。学理只给了苛刻的空间,不容你在各类器物上旁征博引。
明大漆描金条桌面上的云龙纹和海水江牙纹
对器物和纹饰图案的年代研究,考古类型学原理认定只有“同一文化类型”的遗存可以相互比较研究。硬木家具年代的精准研究,只能在硬木家具自身这一文化类型中进行。而以其他工艺品做参照标型器本来已是“异质论据”,而且由于器出多门, 玉器、瓷器、剔器、建筑构件等等,繁杂庞杂,论者各取所需,自然各说各话,结论一定纷乱不清。年代的横向研究法, 在学理上得不到支持,在实物上也是反例重重。
(二)从逻辑学原理分析
逻辑学归纳推理要求,如果一种论断成立,须有大量先例归纳证明,要从众多的特殊个性中,通过归纳分析找到他们之间的共同性,提出一般性的规律。
例如,假设这样的说法:所有的剔器(或玉器、或瓷器、或铜器、或建筑构件)和黄花梨家具,凡两者的图案相同,两者的年代均相同。这个说法如果论证成立,必须拿出大量的、系列的实例证明。但至今没有人作过这种归纳推理工作,更未得出一般性的结论,或者说也
不可能得出这种结论。
而逻辑学演绎法是以一般性的前提公理来认识个别事物的方法。
从逻辑学三段论推理看,此类问题的逻辑演绎介入到“工艺品年代横向研究”上,应是如此:
第一段大前提是在某一时期,甲乙两类器物,凡图案相同,两者年代均相同。具体说:在明代和清代, 所有的剔器(以及玉器、瓷器、铜器、建筑构件等) 和黄花梨家具比较,凡图案相同,两者年代均相同。
第二段小前提是某剔器和某家具图案相同。第三段结论是某剔器和某家具年代相同。
这里的第一段大前提的论证建立至为重要,如错了或缺失,以下的论证一定谬误或不可进行。
换成一个错误的实例,可见第一段前提的重要性:
第一段大前提假设为所有的剔器(或玉器、或瓷器、或铜器、或建筑构件等)和木器家具比较,凡图案相同, 两者年代均相同。
第二段小前提,这件木器的玉璧纹与出土汉代玉器上的纹饰相同。
第三段结论,两者的年代相同,这件木器年代为汉代。
这是一个夸张归谬的举例,一件清代紫檀家具, 其纹饰图案仿照汉代出土玉器,若不管第一段大前提论证正确与否,只由第二段前提入手,就可得出其为汉代紫檀器的结论。
假设此例是说明第一段大前提正确与否的重要性,如第一段大前提错误或第一段大前提缺乏,
直接从第二段小前提入题,都会导致令人啼笑皆非的结论。
目前所见的在家具上使用的横向研究法从来就是在没有证明第一段大前提下,直接从第二段入题的。
真正进入学术层面论证,的的确确应当尊重理性的逻辑归纳、演绎的思辩,而排除感性的感觉、联想、类比、猜测、想象。还是那句话,学理只给了狭窄的空间,人们必须按规则谨慎而行。
(三)从纹饰图案发展史角度分析
明清时期,百业各成一体,相对封闭独立,而且各行业有各自的发展运行轨迹和匠作规则,加上材质不同,加工手段相异,生产地点天各一方,纹饰图案就是互有借鉴,也难以同步而行。
明式家具上纹饰图案原型大多早已存在于历朝各个工艺品上的,螭龙纹广泛流行于汉代玉器上;唐代狮子石雕已在山西省文水县;缠枝莲纹在唐代金银器上多见;凤纹在宋瓷上广用,岁寒三友纹在元青花瓷器已现身,如果简单生硬地将它们横向拿来为家具作年代佐证,结果可想而知。只不过是明式家具的横向研究只在明晚期到清中期区间寻找目标,选择性选用资料,不容易漏出太明显的破绽,但实际错误方法是一样的。
各种纹饰图案被明式家具吸纳使用,是明式家具在自身发展特定境遇下的特定时间发生的,不会人家剔器、玉器、瓷器、铜器、建筑构件上一出现什么纹饰图案,家具就去马上跟进。跟风克隆他人纹饰图案没有必然性。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缺少家具本体可靠标型器时,借鉴其他工艺品年代成果为家具断代,可能有一些参考价值,即此类纹饰图案最早出现的上限可能会到某个时段,但这仅是一种可能。若把这种
可能当作那个时间已经出现,结论往往出错。横向比较法的意局限,不但仅限于明式家具,而且对其他工艺品也是一样的。
硬木家具传世品年代的严谨确定,端赖于包括考古学成果在内的有准确纪年的硬木器物及其以此为依据的考古类型学推理。
下面可以用黄花梨云龙螭龙纹官皮箱做一个实例说明:
清早期 黄花梨云龙螭龙纹官皮箱
长40 厘米 宽28.5 厘米 高35 厘米
(选自《风华再现——明清家具收藏展》)
有论者在记述这件黄花梨官皮箱时说:“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有‘大明万历乙未年制’款(1595 年) 剔红双龙纹方盘,与此箱对比,龙头的造型,双角、发鬣、身驱、鳞片的处理,龙爪攫捉之势,龙睛努出之状,尾鳍如掌之形,无不相似。据此,不仅可断定官皮箱亦为明代宫廷用具,且知其当为万历时物。”看得出论者对待这件器物论证格外用心,结论
坚定。但是这种“万历时物”的结论及论证方式都存有可商榷之处。下面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黄花梨官皮箱摹本
笔者总结过,明万历时期螭龙纹基本特征:
整体为趴式,面部为正面或侧正面,显示双眼, 嘴闭合,身躯脊线明显,四肢有力,肩胛处有肌肉感,尾端分叉,相背卷曲。
仔细分析,此官皮箱上的螭龙与以上述万历时期螭龙纹的特点相去较多:
1. 箱门四角上四个螭龙的前爪已经退化,后足全无,形态为“团龙式”。
2. 箱底座立面(图231-2)上的螭龙体向蛇体进一步发展,后足缺失。螭龙龙首斜侧程度更接近全侧面,这不同于正面双眼的“万历螭龙”。
3. 壸门式底座上分心处置分心花纹,且如意纹退入牙板里面壸门式曲线的两旁下雕有少见的草叶纹样,也退入牙板里面。这些特征在以往有明确年代特征的纹饰图案中未曾见过,可以认为是变异演化之物。
4. 即使以剔红器为参照,实际上明万历时期的剔漆海棠形开光外一般是饰以花卉纹(正方形开光外一般饰以云龙纹),而从未见过类此官皮箱的构图:海棠形开光外四角布满团龙式螭龙纹。明式家具上大面积、多数量的螭龙纹代表另一路匠作、另具文化含义的制作,与剔红器比较往往上圆凿方枘。
官皮箱面叶上的缠枝莲纹
5. 葵花型面叶、合叶华美度极高,吊牌拉手更是玲珑剔透。铜件全部非为卧嵌,泡钉外浮。
尤其是官皮箱面叶上的缠枝莲纹的錾花, 为清早期后段的铜饰风格。
总结,此箱是一个年代特征上非典型的器物,一是团云龙纹似为晚明风格。二是螭龙纹与万历螭龙纹形态相去甚远,为清早期式样。三是壸门式底座立面上开心花上的如意云纹和铜饰上缠枝莲纹为清早期后段的纹饰。
如果只着眼于剔红器盘上的云龙纹和黄花梨官皮箱上的云龙纹便作结论,其余的螭龙纹、开心花纹、缠枝莲纹以及它们的构图形态均予以忽略,不作解读,那么其研究结论难免会片面。况且剔红器上的云龙纹和黄花梨官皮箱上方龙纹是否完全一样也未必一定。
一件器物年代早晚的认定,当然以其身上相对偏晚符号为认定依据。官皮箱上云龙纹图案固然有明代风格, 但它若与较晚的符号同在,而且较晚的符号还数量较多,那么器物的断代之据肯定以数量较多、较晚的符号为标准,即以年代下限者为年代标准。
如此,无论从整体纹饰图案风格看,还是从更严格地以学理规范而论,本箱年代则应为清早期,且为清早期后段。
明式家具和所有的工艺品乃至文化艺术品一样, 重要的作品都会在本文化类型的发展轨迹中显现自己的年代位置,前有来龙,后有去脉。
如果把这件官皮箱认定在明代万历年间,那么其纹饰图案特别突兀,其前其后都是断层。明万历为明式家具的早期,如果说明代家具早期纹饰图案布局和雕刻水平如此之高,登峰造极,那么在其后的明式家具中期、晚期的雕刻是如何发展的呢?它若是明万历之器,那么明式家具到明崇祯、清顺治、康熙时期的雕刻艺术就是倒退的。如此明式家具的整个发展进程都是逆行的,清早期与清中期纹饰发展也难以相衔接。情理上不通,而于类型学原理也不通。难以过关。
这件官皮箱之奇异还表现在它为多重孤例:
1. 明式家具中五爪升龙纹饰图案官皮箱只此一例。
2. 此等云龙纹、螭龙纹、如意纹、缠枝莲纹的组合的官皮箱,在黄花梨家具中也仅见一例。
3. 箱底座立面的分心花纹、其两侧草叶的雕饰图案处理,自成一家。
4. 如此精美缠枝莲纹铜饰在明式家具中从未见相同者。
明式家具发展呈现这样的规律性现象:其造型和纹饰图案越早,同质化越强,随着发展,器物个性化差异越多。所以一些孤例形态的作品就是这种规律的产物,越自成一家的面目者年代越晚。
明式家具中,大量提梁盒、官皮箱实物为光素简洁,除年代因素外,与它们制作量大相关,其中许多产品是经济适用型器物。尽管本书所选官皮箱均为雕刻
器,高贵豪华,尤为本例为最,但均为个例,不复再见。
最后再重申一下,严格地说,不同类别的工艺品可以互作文化上的参证,但绝不可以互相作为年代鉴定上的标尺。尤其是在制作地点不同、匠作体系各有自家法门时。但应排除一种情况,即清中期宫廷造办处统一领导各种“作”的制作,此时此处可能不同门类工艺品会存在密切的借鉴。
张辉简介:
毕业于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先后任职河北省博物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后,在北京多家出版社任策划组稿编辑,并创建北京紫都苑图书发行公司。著有《曾国藩之谜》(经济日报出版社),主编《曾国藩全集》(中国致公出版社)、《中国通史》(中国档案出版社)、《中国名画全集》(京华出版社)、《古董收藏价格书系》(远方出版社)等著作。从2000年开始,从事明清家具、文玩古董收藏和研究,现为三家专业艺术媒体专栏作家。将考古学、人类学、图像学、历史学之方法论引入家具研究。
(责任编辑:万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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