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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夫:对抄袭摹仿与挪移的甄别

2016-04-14 10:23:15 未知

  几年前曾梵志在香港佳士得春拍上的画作《豹》曾被指抄袭美国摄影师Steve Winter (斯蒂夫·温特)的摄影作品《风雪之豹》,引出一场关于艺术界的抄袭问题的大讨论。前不久,由中英两国五位著名艺术家任评委、在上海与伦敦对应征作品进行了三轮匿名评审的第四届约翰-莫尔绘画奖(中国)日前揭晓。正当人们对这届作品感到新奇的时候,一个入围者抄袭别人的传闻在微信圈里疯转。一时间坊间的兴趣由作品转向了对抄袭者与被抄袭者的八卦,出人意料。

  在转型期的中国,总有些事情是让人意外的。比如这个抄袭传闻。

  具体到是否抄袭本身,应当说这是一个严肃的艺术话题,而从举报者的反映来说,或许也并不能完全排除嫌疑。在此,撇开传闻不谈,从艺术与社会两个层面讲点看法。从社会层面看,抄袭现象在不同地方、不同领域时有所闻,这有复杂的社会道德与法制原因。在道德标准发生剧烈变化、法治意识尚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下,出现这种情况或许难以避免,但绝不意味着可以姑息这种不讲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

  同样,从文化与艺术创作层面看,那种粗暴的抄袭与剽窃行为,也是对他人的侵犯,对他人创作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侵犯,是可耻的、违法的,也是令有才华的艺术家所不齿的。这一点毫无疑问。

  同时,在艺术界,在如何界定抄袭行为,特别是如何辨别抄袭与摹仿和挪移的区别,以及摹仿与挪移对艺术创作的意义,这三者关系上,人们的意见并不一致,认识也不一定清楚,个以以为有必要做一点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抄袭是一种窃取行为,不在艺术创作的讨论范畴之内,而摹仿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艺术研习与传承行为,挪移则是后现代艺术中一种很流行的创作手法。有了这样的认识,再来看这三者到底是怎么回事,以及它们的特征与区别又在什么地方。如此,就有可能对作品进行鉴别与评价了。

  就抄袭而言,虽然不在艺术创作的讨论范围,但是由于抄袭的纠纷在艺坛上时有所见,因此还是有评议的必要。而所谓抄袭,可以从动机、目的、方法、表现这四个方面来辨别。抄袭的动机是寻找获利捷径,目的是图利,方法是假冒被剽窃的对象,而表现则是酷似被剽窃的对象。就这四点看,抄袭的最大特征是没有原创性。所以,在艺术层面抄袭不仅存在道德与法律问题,更主要的是与艺术的创造精神相背离。因此,从长远看抄袭者是难以在艺坛上立足的。

  而摹仿不同,摹仿的动机有多种,一是传道,一是研习;摹仿的目的也有多种,一是弘扬精神,一是光大艺术;摹仿的方法也有多种,一是忠于对象,一是神似对象。而在表现形式上,摹仿之作,不仅要得其形、得其趣,还要得其神、得其意。因此,摹仿并不等同于简单的复制,它是融会了摹仿者的理解、认识和创造在里面的,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艺术研习活动。

  事实上,早在1500年前谢赫的六法中就有“传移摹写”这一法。这是中国画论史上的一次重要概括。而在中国绘画传统中特别强调师承有序,到了清代甚至出现了“仿某某笔意”的绘画体裁,正可以说明摹仿在艺术史上的位置。但这有个前提,即如果以个人的艺术作品展示须注明出处,比如仿某家。

  后现代艺术中所谓“挪移”是通过反讽或诙谐的方法,在内容或形式上对挪移对象的再造,是从精神上对挪移对象的颠覆。比如,作品《L.H.O.O.Q》(带胡须的蒙娜丽莎)就是一个典型。杜尚将达芬奇的蒙娜丽莎作为一个元素组织在自己的作品中,颠覆了人们对“美”的看法,使原来的画作得到了又一次诠释,再次获得了新的生命。

  抄袭显然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而摹仿是一种研习方法,在中国有久远的传统,但这都有个背景——需要注明,挪移则是不同以往的创新手段。就创作来讲,其根本在于艺术家对生活、社会、世界与内心的感受、体验与觉悟,以及用自己的语言和形式来表现这种独到的感受、体验与觉悟。

  当然,如果参展画家明明是摹仿另一作品,而在展出作品却不注明摹仿或挪移的原作,而径直以自己的创作展示,那或许还是免不了有抄袭之嫌的。

  (作者系上大美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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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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