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保单位将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016-08-26 13:58:56 未知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针对各级文保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就其改变用途、转让抵押和经营活动做出规定。
《通告》明确提出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循以下七条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优先用于公共事业;维持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用途及原功能;鼓励支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依法辟建为博物馆、纪念馆;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的游客承载量;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严格落实文物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同时,《通告》对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活动重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主体和资格、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规模、经营收入的利用、经营活动的禁止性方式、经营安全、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中文物保护条款的要求等。
《通告》明确市级以上和区、市级国有文保单位使用备案分别报市和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需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转报。还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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