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分享图

刘双舟:艺术家鉴定权为何会遭到质疑

2016-11-22 17:37:33 刘双舟

  不少艺术家认为“维权”是艺术家应有的权利,艺术品“打假”有利于维护艺术家的著作权、名誉权和姓名权。但是对伪作,也有艺术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比如,当年有位香港富商宴请程十发,上海画家韩某陪同。他们步入富商家中大厅,迎面正好挂着的一幅程十发的巨幅画作。韩某觉得有问题,但是程十发却一把捏住了他的手,止住他的话。席间富商问程十发那幅画怎样,程答曰:“不错,不错。”散席后,韩某问程缘由。程回答说:“人家请我们吃饭,开心;我们吃人家的饭,也开心;何必扫人家兴呢”。再比如,启功有次到香港,启程回京前被一位好友请到家中设宴欢送,席间拿出几幅画请他过目。启功边看边笑呵呵地说:“好,好。”甚至应邀欣然题跋,还给其中一幅专门题了诗句。事后有人问他:“都是假画,为何如此?”启功答:“在人家这儿连吃带玩半个多月,这画能说是假的吗?况且他又不拿出去卖,我说真也不影响什么。”像程十发和启功这样对待伪作的艺术家也不再少数。凭他们的能力是绝对不会把假画看成真画的,他们看错完全是出于故意。也有人以他们为例,对艺术家为自己作品“打假”的行为并不叫好。

  人们对艺术家的鉴定权抱质疑态度,除了品德外,艺术家自己的鉴定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现实中艺术家“自摆乌龙”的案例也不少。2012年4月2日,香港苏富比2012年春拍“当代亚洲艺术”专场开拍。专场成交的作品并没有引来过多媒体关注,但是一幅估价30-50万港币的流拍作品却引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这幅流拍作品为第867号拍品《消费形象37号》,作者为祈志龙。流拍当晚,祁志龙在微博上对此事评论了两个字:“赝品”。第二天早上,祁志龙又发表了一篇较为详细的声明称:没画过带乳头的,因为早期挂历模特儿没这么露骨的;有编号的最大号码26,没编过35;本人的品位还不致于这么烂俗。艺术家本人出面打假,几乎所有人都相信苏富比拍的这件作品为赝品。但是4月14日,苏富比方面发表了声明,坚决否认该件拍品为赝品。声明称:创作于一九九五年的《消费形象37号》乃为真品,并具有香港少励画廊发出的保证书。少励画廊为香港最早与祁志龙合作的画廊之一,于业界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此作品乃少励画廊得自艺术家本人。但凡任何人士如散布与事实不符的消息,并为本行声誉带来影响者,本行保留法律追究权利。就在苏富比发表声明两天后,祁志龙出来公开宣称是由于“记忆失位”,错将《消费形象37号》认为赝品,并向香港苏富比、少励画廊及作品所有人表示诚挚的歉意。祁志龙的声明在艺术圈引起了极大争议。有人认为这是艺术家自己在进行炒作,有人认为是拍卖公司“在背后做了工作”。也有观点认为该事件揭开了艺术市场中存在已久的一个公开的秘密,即艺术界普遍存在的代笔问题。作品是别人代笔的,所以导致艺术家未能认出该幅作品是自己创作。有人认为,艺术家对于自己的作品‘记忆的失位’很正常,因为许多工作室流水线生产的艺术品大多出自助手之手。再比如,有一年《顶层》杂志微博发布了段正渠1993年作《烤火》的拍卖结果,该拍品在上海聚德拍卖中以110万成交。这条微博发出不久,画家段正渠就转发了这条微博称:“假画!原画挂在家里!”这个来自艺术家本人的打假微博马上在微博和业界产生了强大影响,大家在把这幅拍卖作品和段正渠挂家里的那幅作品比较之后,得出了“微博又揪出一张假画的结论”。但半个多月之后,段正渠本人却意外的纠正了自己最初的说法,公开承认那幅画“确实是我画的”。原来,段正渠通过媒体公开指证假画后,委托人就和段正渠取得联系,通过双方沟通,段正渠回忆起这幅《烤火》是当年自己不满意且嘱托学生帮忙销毁的画作。他的解释道:1994年画那幅画时中间阶段画坏过,拆下来重新画了现在挂在我画室的这幅,那张拆下来销毁并且丢掉的画,后来他才得知被人拣去了。拾到的人一直保存着,辗转到了一位画商手中,又转卖给了现在的委托人。艺术家打假本来是各种打假方式中最容易让人相信的一种方式,但是这些“乌龙事件”无疑使画家本人和家属打假的可信度大打了折扣。

  艺术家本人行使鉴定权之所以会遭到反对,是因为艺术家鉴定有时候不但不能化解纠纷,反而会引发新的纠纷。北京市文化局曾发布过一个《北京市艺术品鉴定工作试点方案》,倡导建立艺术品档案库和艺术品身份证认证系统,同时要对每件进入数据库的艺术品赋予唯一的“身份编码”。随后雅昌推出“中国艺术品鉴证备案服务”,由在世艺术家本人对征集作品亲自鉴定、签字,随后运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DNA数据提取”,对艺术品进行备案。这本来是一件好事,没想到却带来了意外的纠纷。2013年7月,北京保利拍卖公司接连收到事关同一位艺术家的《要求退款函》和《拒绝付款要求》。事件涉及到的画家是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教授胡建成。《要求退款函》来自于藏家林先生,他于2012年10月31日在北京保利第20期精品拍卖会上拍到一件胡建成早期作品《风景》,成交价为人民币6.9万元。林先生早已付款,大半年后突然退款的缘起正是雅昌艺术网推出的艺术家认证板块。这个板块的核心是艺术家就各拍卖企业的上拍作品进行鉴定,并将意见直接公布在网上。林先生在《要求退款函》中称胡建成已在网站公开认证《风景》为拍卖赝品,要求保利赔偿损失及退款。紧接着,保利又接到了来自台湾地区的许女士对2013春拍LOT0995号胡建成1991年作品《海景》拒绝付款的要求,原因同样是胡建成在雅昌艺术网上认证此拍品为赝品。保利公司在雅昌艺术网上查询后,发现除这两件作品之外,北京保利2012秋拍LOT0804胡建成1990年的《海上生明月》作品同样被认证为伪作。至此,北京保利拍卖的胡建成作品中已经有三件被艺术家认证为拍卖赝品。保利公司与胡建成取得了联络,请求观看三件作品的原作,以便做出鉴定,遭到胡的拒绝。胡建成认为卖出手的作品跟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他没有义务帮忙做鉴定。保利公司无奈,在其官网上挂出一篇名为《当拍卖行遭遇画家网络打“假”》的表态文章,详解事件来龙去脉,并在随后宣布停拍胡建成的作品。

  上述诸多有关艺术家鉴定权的争论虽然很多,但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些争论大部分都不是从法律角度讨论的。艺术品的真伪鉴定权属于一种对事实的判断权,这种权利其实并不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任何人都可以对一家艺术品的真伪发表自己的看法,这属于广义上的言论自由权。大家争论的“有无鉴定权”实际上是指艺术家的鉴定意见在司法审判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如果不涉及到司法案件,在日常艺术品交易中,艺术家当然享有假定权,且与其他鉴定主体的鉴定结论相比,毫无疑问艺术家的鉴定意见更具有权威性。但是在司法案件中,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如果艺术家是案件的当事人,则艺术家自己的鉴定意见只能算是当事人陈述,属于“一面之词”,是否被法庭才难,要看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单凭“鉴定意见”肯定是不能作为审判依据的。艺术家在案件中不是当事人的情况下,则其鉴定意见如果是案件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则可以看做是证人证言;如果是法庭依法选定艺术家进行鉴定的,则属于诉讼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但是无论哪种情况,由于艺术家与鉴定对象之前有牵连关系,因此其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会比其他证据要弱一些。另外,法律也没有规定艺术家对自己的作品有鉴定义务,因此在诉讼中,即便在世艺术家的作品,当事人也不应指望由艺术家出面来帮助解决纠纷。

文章标签

(责任编辑:杨晓萌)

注:本站上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立场,也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价值判断。

全部

全部评论 (0)

我来发布第一条评论

热门新闻

发表评论
0 0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发表回复
1 / 20

已安装 艺术头条客户端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最快最全的艺术热点资讯

实时海量的艺术信息

  让你全方位了解艺术市场动态

未安装 艺术头条客户端

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