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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扳指案”与艺术品鉴定方法

2016-11-28 15:11:31 刘双舟

  艺术品门类繁多,不同艺术品收藏中面临的真伪风险并不完全相同,预防风险的策略也不一样。前述例子大多是书画收藏中的案例,其实其他门类的艺术品真伪鉴定的法律案例也很多。这里仅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拍卖行拍卖假翡翠扳指案为例来加以分析。

  一、扳指拍卖纠纷案情简介

  2013年8月的一天,黄某在北京某拍卖会上以6.6万元买到了一件标明为“古董”的翡翠扳指。之后黄某将扳指送至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表明其材质为染色石英岩。于是向拍卖行提出退货,遭到拒绝。黄某将该拍卖行诉至了人民法院。黄某诉称,他在预展网站上看上了一件翡翠扳指。当他到达拍卖场后,提出要看原物,拍卖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说翡翠扳指不在现场。后来,黄某以6万元拍下了这枚扳指,并支付了6000元的佣金,此后拍卖行将扳指交给了黄某。黄某认为被告虚假宣传,贩卖假货,要求拍卖行退还成交款及佣金。拍卖行一位工作人员到庭作证:称黄某进场时拍卖会已开始,黄索要了图册并询问了扳指情况,然后匆忙办了一下手续就参与拍卖了。拍卖行表示,公司在拍卖前已经声明对拍卖品的真伪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黄某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二、审理结果与裁判思路

  经过庭审,一审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黄某并无证据证明该拍卖行明知扳指质地为石英岩而故意宣传其为翡翠扳指,并故意欺诈黄某;黄某未查看原物就参与拍卖,而拍卖行已经声明对拍品真伪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黄某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黄某不服,随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涉案扳指的卖家在委托拍卖合同上曾注明拍品有瑕疵,而该拍卖行在其宣传中并未提及,却注明为古董翡翠扳指;法院还注意到,该拍卖行未向黄某提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最终,法庭推翻了一审结果,判决该拍卖行退回黄某成交款及佣金6.6万元,支付鉴定费200元,黄某将扳指退还拍卖行,并承担诉讼费。

  三、物理检测与风格鉴定

  “扳指案”的一个引人注意的地方是其鉴定方式,即采用仪器进行真伪鉴定。实践中,艺术品鉴定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器物元素监测,即通过物理或化学成分的检测来辨别真伪,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器物类艺术品,比如瓷器、青铜器、玉器、红木家具等。这些类艺术品虽然也有艺术风格问题,但是材质的真伪也是非常关键的。

  另一类是艺术风格鉴定,主要是纸绢类材质的绘画等艺术品,这种艺术品虽然也可以通过材质来辅助鉴定真伪,但是艺术风格在真伪鉴定中起的作用更大。有时候,采用仪器对书画类艺术品的材质,诸如纸张、用墨、印泥等进行鉴定,可能对艺术品本身造成损害,因此书画类艺术品的鉴定通常以鉴定者的经验目鉴为主。

  艺术风格鉴定更多的是个学术问题,不同的鉴定者之间会有争议,有时候观点甚至是完全对立的,同时艺术家本人的鉴定权也就成了争议的焦点。但是对于器物材质的仪器鉴定,相对要简单一些,虽然也存在争议,但不属于学术争议的范畴。因此,相比较而言,器物类艺术品真伪鉴定的问题要比书画类艺术品鉴定略微简单一些,但是并不是没有风险或者说鉴定不是问题,比如元青花的鉴定,争议就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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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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