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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谁在做慈善公益拍卖——主体的分析

2016-12-19 16:21:51 刘双舟

  本文希望从拍卖委托拍卖发起的角度来分析哪些组织在开展慈善公益拍卖活动。在慈善公益拍卖实践中,最长见的慈善公益拍卖委托主体是慈善组织,其次是民政部门以及其他非慈善组织性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组织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际上一般将政府以外的组织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按照国际通行的五要素定义法,非营利组织的五个要素是:组织性、利润不分配、自治性、志愿性。慈善组织除了具备这五个要素需要满足五个条件:一是以公共利益目的为宗旨;二是有特定的活动领域;三是非政治性;四是非传教性;五是非歧视性。

  在慈善组织中,基金会是最常见的开展慈善公益拍卖活动的主体。基金会利用捐赠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比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高等学校的教育基金会等。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资源组成的,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主要类型包括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校友会等。社会团体中,以慈善公益为宗旨,而不是服务于会员群体利益的就属于慈善组织,也是经常开展慈善公益拍卖活动的主体,比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狮子会等。但是主要服务于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慈善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

  社会服务机构此前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非营利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社工服务机构等。其中面向社会大众、弱势群体提供慈善服务的属于慈善组织,也是发起和开展慈善公益拍卖的常见主体。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除了主管慈善工作外,民政部门本身还负责社会救助与福利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因此,各级民政部门也是慈善公益拍卖活动的发起者,这类慈善公益拍卖活动通常委托专业的拍卖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慈善信托组织也是一类常见的发起或参与慈善公益拍卖的主体。慈善法第五章专章对慈善信托做了规定。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财产的处理会涉及到拍卖活动。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因此,除了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慈善信托组织外,任何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直接向受益人进行慈善捐赠,这其中如果涉及到财产变现时,捐赠者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都会成为慈善公益拍卖的发起者或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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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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