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双舟: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之辩(上)
2017-01-03 17:15:59 刘双舟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是艺术发展离不开正常的学术批评,对艺术作品的批评和评价经常会涉及到对艺术家的名誉。如何把握艺术批评的尺度,既能达到艺术批评的目的,又不侵犯艺术家的名誉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在艺术界和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在学术上至今没有结论。
原告范增起诉称,2010年5月26日,第一被告郭庆祥在第二被告《文汇报》鉴藏版争鸣专栏发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的署名文章。该文章主观武断,横加指责,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的人品、艺术才能、作画方法、创作意图、作品价格。文章写道:“现在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也过度包装之嫌,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予、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装腔作势,颇为俗气。他的诗不但韵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内容上,不少是为了自我吹嘘而故作姿态,不足挂齿。……我认为,这位画家的这些大同小异、毫无艺术个性的礼品画,最多只值数百元,但事实上现在却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这既有辱艺术,也是对收藏家的不公平,伤了收藏家的心。……当一个‘大师’的笔迹和他的音容充斥于社会的各个角落时,当他的符号在市场上泛滥后,我们不必先指责商业推手,而要跳出这包围,重新打量这样自命的公众人物。中国不缺货真价实的艺术家,我们不要再给后世留下笑料。……我觉得,艺术家不是不能谈艺术,也不是不能谈哲学谈文化谈国学谈人生,但是,必须真诚,必须真正的有感而发。而不是逞能和炫才露己。以这个角度来看,这位书画名家在诸多场合的那些有关哲学、人生、文学、艺术、国学的高谈阔论就显得有些虚伪了。”上海《文汇报》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报纸,站在这个平台上,《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先后被谷歌、百度、雅昌艺术网等主流媒体转载,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随意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文汇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名誉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庆祥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在艺术品收藏工作中坚持艺术评论,是我近几年主要工作之一。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我想表达的观点是: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不能热衷沉湎于各种媒体的高谈阔论,更不能把谈论国学经典等热门话题作为抬高自己作品商业价格的促销手段。文章中,我呼吁:回归艺术家的本质属性,按照艺术发展规律规范艺术行业,保证我国艺术事业的正确方向。第二,画家自己画画,文人自己做学问,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别人不会管。但是范曾几十年来,为高价卖出自己的作品,把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投机钻营”上了。本案中,我在文章中所针对的是范曾作品的评论,或是对其艺术才能等专业的评论,所举事例或是自己亲身经历,或是其他专家的客观评述,没有任何故意捏造事实,因此不构成诽谤;文章中我没有点名,表明我丝毫没有故意降低对于他个人社会评价的动机,文章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词语,没有涉及任何个人隐私。因此没有也不可能损害他个人的名誉。综上所述,原告范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文汇集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艺术批评和艺术争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文汇报》自2005年3月1日起推出《鉴藏》专刊,其宗旨就是为了满足广大读者在艺术收藏和艺术欣赏两方面的需求,争鸣栏目是《鉴藏》的知名栏目,旨在让不同的观点有发表和争鸣的平台。原告若有不同意《文汇报》任何文章的观点,完全可以向《文汇报》投稿,只要达到发表水平,《文汇报》必然会予以刊登。第二,涉案文章没有诽谤、侮辱原告人格。《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表达的观点是: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不能热衷沉湎于各种媒体的高谈阔论,更不能把谈论国学经典等热门话题作为抬高自己作品商业价值的促销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呼吁回归艺术家的本质属性,按照艺术规律规范艺术行业,保证我国艺术事业的正确方向。第三,公正评论的标准。涉案文章所评论的内容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客观存在,涉案文章评论亦系出于善意。第四,原告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涉案文章发表后,原告的社会评价不但未降低,反而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和评价。第五,公众人物应有容忍义务。原告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应当对新闻报道和公众评论负有容忍义务,即便涉案文章可能对原告造成轻微损害,原告也应当容忍。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O年5月26日,郭庆祥在《文汇报》第十二版《鉴藏》专刊发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该文称:“……现在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也过度包装之嫌,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装腔作势,颇为俗气。他的诗不但韵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内容上,不少是为了自我吹嘘而故作姿态,不足挂齿。……所以我认为这个人的作品不值得收藏,他对艺术不真诚,对社会不负责任。他多年来一直在重复自己,没有一点创新精神。后来这批画都被我抛出或送人了。尽管现在这个画家风光得很,上电视讲国学,写文章为自己漂白,画价更是被炒得令人咋舌,但我一点也不后悔。说得不好听的,这位画家的作品就是高级礼品画,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这样的作品是经受不住时闻的考验的,没有真正的艺术价值。我认为,这位画家的这些大同小异、毫无艺术个性的礼品画,最多只值数百元,但事实上现在却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这既有辱艺术,也是对收藏家的不公平,伤了收藏家的心。……我觉得,艺术家不是不能谈艺术,也不是不能谈哲学谈文化谈国学谈人生,但是,必须真诚,必须真正的有感而发。而不是逞能和炫才露己。以这个角度来看,这位书画名家在诸多场合的那些有关哲学、人生、文学、艺术、国学的高谈阔论就显得有些虚伪了。”范曾认为该篇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同其诉称。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郭庆祥认可文中所评论之人系范曾。郭庆祥称其曾经购买过范曾的画作,并在购买的过程中发现范曾作画采用的是“流水线’’作画的方式,并提交照片和申请证人赵刚出庭作证予以证明。赵刚出庭证明范曾系“流水线’’作画并且其画作的内容和形式都很雷同。郭庆祥亦称其文章中第四、五、六、七自然段系转述和引用的王九川《范曾的病态书法与泛大师情结》原文第三、四、二十七、二十八自然段的内容。文汇集团亦举证称《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的部分内容系引用王九川的《范曾的病态书法与泛大师情结》一文,并称《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发表后,范曾出任北大中国画法研究院院长,以及范曾的作品在拍卖会中以高于评估价的价格卖出。
法院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持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确定。就本案而言,《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郭庆祥辩称《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部分内容系引王九川的文章《范曾的病态书法与泛大师情结》,本院认为郭庆祥仅系部分引用且《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本身固有的内容已经构成侵权。对于范曾要求郭庆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双方,交易行为之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查,存在一定过失,但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范曾的名誉侵权,故对于范曾要求文汇集团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1年6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被告郭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曾精神损害抚慰金七万元;驳回原告范曾的其它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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