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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艺术基金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2017-01-17 13:11:48 刘双舟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投资者的主要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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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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