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鉴定真伪的三个层面
2017-01-19 19:45:55 未知
真伪鉴定是艺术史研究的基础,是艺术品定价的核心,也是艺术金融发展的前提。参与艺术品真伪鉴定的主要有三个群体:以文献研究为主导的学院派研究者,以博物馆收藏和实物研究为主要任务的文博专家,还有活跃在拍场、交易市场的以眼力立足的行家。三个群体各有所长,相互补充。然而,不同的群体和个人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于古物或古画的真伪判定有时会出现分歧,在无法达到共识的情况下,争论的焦点最终往往会落到话语权的争夺上。
真伪鉴定到底谁说了算,一直是困扰业界的一个重要问题。不同群体间因为知识背景的不同,经验积累的差异较大,因此难免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现象,并且在没有重大学术突破的前提下,某些艺术品的真伪断定问题确实很难解决。目前关于真伪鉴定,我们所急需解决的并非个别艺术品的真伪问题,而是对于真伪本身的认识,我们在讨论真伪时究竟在讨论什么?
艺术品的真伪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法律层面、文化层面以及绝对意义上的真伪,只有对这三个层面的真伪的涵盖范围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才能对真伪本身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绝对意义上的真伪
绝对意义上的真伪是一个哲学概念,真伪概念的形成与西方的哲学传统有紧密的联系。柏拉图的二分论,将世界分成现实和真理的世界两部分。人类生活在现实的世界中,而真理的世界存在于人类无法触及的另一面。柏拉图的这种哲学体系今天依然是西方主流哲学发展的重要基石,他的二分世界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绝对意义上的真伪。绝对的真伪只存在于真理的世界,人类无法超越自身而探知到绝对的真理。因此人类可以做的只是对真伪观念的表达,我们日常所讨论的真伪都是一种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绝对的真伪。
文化层面的真伪
观念上的真伪有两个层面,分别是文化意义上的观念表达和法律意义上的维系社会生活的真伪判定。文化意义上的真伪之争时有发生,例如中国绘画史上的关于美国大都会藏品董源的《溪岸图》的真伪之争。艺术史学家在这场真伪讨论中分成两大阵营,高居翰和古原弘申对《溪岸图》的真实性持保留意见,而方闻为代表的另一阵营则坚持该作的真实性。双方分别从图示分析、风格分析、文献研究等角度出发,展开了针对《溪岸图》真伪的精彩讨论,呈现了当时书画研究的最高水准,但最终依然难分高下。这种文化意义上的真伪之争是一种学术探讨,推进了学科进步,也引发了人们对艺术史研究的深度思考,但不一定会有明确的结论。文化意义上的真伪讨论,追求尽量接近绝对意义上的真伪,但并不一定是绝对的真理。
法律层面的真伪
法律层面的真伪则是一种实际操作层面的真伪判定,是司法机构所认可的对真伪的法律界定,这个层面的真伪界定与实际生活有直接联系。由于这种真伪鉴定的目的是维系社会运行和经济活动,因此与制度建设有密切的关系,所以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种真伪的界定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在法国,艺术家享有对自己作品真伪鉴定的绝对权力,如果一位艺术家认定某一件作品是伪作,法律即以艺术家本人的意见为准,无论事实是否如此。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认定艺术家对自身作品的鉴定权,因此对于艺术家作品的真伪鉴定权依然掌握在司法鉴定机构手中。例如1993年,吴冠中起诉朵云轩的案件就曾在国内引起关于艺术家鉴定权的争议。上海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公司在香港联合主办的拍卖会上,出现一幅署名吴冠中的伟人肖像画,吴冠中获悉后称自己从未画过此画,要求撤拍。拍卖公司经鉴定后认为是真迹,坚持上拍,并以高价成交。吴冠中因此起诉朵云轩和永成公司。诉讼中,法院委托公安部有关部门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由于原作无法追回,鉴定部门依据拍卖图录上的图片进行了鉴定,结论是签名非吴冠中本人所写。法院判决吴冠中胜诉。拍卖公司依然坚信画作是真品,认为吴冠中只是出于自身原因不承认而已,而在非原作上做的鉴定结论效力可疑,非本人签名并不能否认作品的真伪,因此拒不履行道歉的判决。该案发生在我国艺术品拍卖业兴起之初,被称为艺术品拍卖第一案,也是关于艺术家鉴定权的一个经典案例。
在我国,具有法律界定权的机构包括国家文物局管理下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地区性的文物鉴定站、以及司法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等。在出现司法意义上的真伪界定问题时,这些机构享有最终定义权,即话语权。与法律层面的真伪鉴定相对应的还有海关认可的进出口岸艺术品鉴定机构、金融机构指定的艺术品鉴评机构等。现实生活层面的真伪界定的目的是保证整体社会的正常运转,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其最终目的与文化意义上的真伪讨论不同,因此在很多问题上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真伪判定水准与文化意义上的真伪研究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两者主体间有一定的重合,优秀的艺术史学家、文博研究院和眼力出色的行家也会被吸纳到法律所认可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体系中,两者的发展应该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
(责任编辑: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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