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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评价的标准

2017-02-09 23:02:19 未知

  文/邓福星(北京)

  美术评价的标准,当然不是凭空杜撰的,也不是为着某种目的的硬性规定。它存在于美术自身,需要从中发掘和揭示。

  从美术作品生成来看,一方面,包括自然和社会在内的外部世界是作品产生的基础和源泉,另一方面,创作者还要对于来自现实的素材进行艺术加工,投入自己的主观性。艺术家只有准确把握现实对象的精神、实质,作品才不至违背、偏离现实而流于表相。因此,美术家要撷取现实的“真”。在艺术加工方面,同样也要求“真”,艺术家要投入其中,投入真情实感,“诚于中,形于外”,从而作品中才会显示出作者的个性。从作品生成的两个方面来看,都需要出于“真”。通常说的“时代精神”也正是通过上述意义的“真”而被反映出来。

  从美术作品的生态方式出发,考察美术作品以何种方式存在和延续,便关涉到美术同社会的关系。美术作品应该是对于“善”的弘扬,否则,便不能被社会认可而流传下去。当然,这种弘扬不是说教,而是有机地寓教于审美之中。把“对于‘善’的弘扬”和前述“出于‘真’的表述整合起来,就是美术作品应该具有“真”和“善”的品质。

  我们揭示出美术评价的两个基本标准:一、具有审美的独创性;二、具有“真”和“善”的品质。在判别某件美术作品的成败和高下时,它们应该作为基本的参照。

  在评价美术作品时,这两项标准是并用的,缺一不可。因为它们深层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唯有以审美的独特性所表现出的“真”和“善”才成其为美术作品;也只有从“真”出发并以弘扬“善”为归旨的创作,才有可能在作品中具有审美的独创性。这两条标准是最基本的、最高层面的评价标准,其他标准都为二者所涵盖。在其之下还有不同层面、不同取向即较为具体的评价标准。例如,在对若干以表现技艺或者同一主题的具有某种共同性的作品进行评价时,必定还要附加相应的评价标准,但无论附加多少其他标准,这两项基本的标准都是不可或缺的。

  选自2016年11月《美术观察》

(责任编辑: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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