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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如何做好慈善公益拍卖策划(七)

2017-05-23 11:58:37 刘双舟

  发挥好慈善公益拍卖的两项基本职能

  慈善事业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尺。慈善法明确了“大慈善”的概念,同时提出了诸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慈善拍卖就是这诸多措施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慈善法将对今后慈善拍卖的开拓起到很好的引领、促进和规范作用。

  慈善法中有三个条文涉及到拍卖。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第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三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拍卖在慈善活动中应承担两项基本职能:一是通过拍卖筹集慈善款物;二是将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物品变现。慈善法关于慈善拍卖的规定在两个方面突破了现行拍卖法界限。

  现行拍卖法更像是一部拍卖市场管理法,行政管理的色彩较浓,施行20多年未有过实质上的修订,有些规定已经成了拍卖行业进一步市场化的障碍。对于慈善拍卖而言,现行拍卖法的两个“范围”不能适应慈善拍卖的需要:

  首先,现行拍卖法调整的标的范围不能满足慈善拍卖的需要。拍卖法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法调整的拍卖标的仅限于“财产或财产权利”两类。但是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拍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筹集慈善款物为目的的慈善拍卖活动(义拍);另一种是以慈善财物变现为目的的拍卖。拍卖法中规定的拍卖仅适用于慈善财物变现的拍卖活动,对于以筹集慈善款物为目的的慈善拍卖活动只不一定能适用,因为在慈善拍卖实践中,以筹集慈善款物为目的的慈善拍卖活动不一定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拍卖标的。以巴菲特为例,“与巴菲特午餐”已经成了一档固定的慈善拍卖活动了,而且行情逐年上涨。2000年成交只有2.5 万美元,但是2010年已经涨到262.63 万美元,2016的成交价是345.6789万美元。截止到2016年,已经进行了17次慈善拍卖,累计募得善款2180万美元。这些善款被全数捐赠给了位于旧金山的慈善机构—格莱德基金会。在这一慈善拍卖活动中,拍卖标的是“与股神巴菲特共进午餐的机会”,并不存在实际上财产或财产权利。这种慈善拍卖活动非常普遍,我国也有不少名人采用这种慈善拍卖的方式来筹集善款支持慈善事业。但是现行的拍卖法不调整这种慈善拍卖活动。

  其次,拍卖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也不利于慈善拍卖的开展。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互动”。这意味着拍卖法不能调整非拍卖企业开展的拍卖活动。但是按照慈善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慈善拍卖活动的主体并不限于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这就使得非拍卖企业开展的慈善拍卖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同样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现行《拍卖法》急需修订,否者将严重影响慈善拍卖业务的开展,进而影响整个慈善事业。但是法律的修订有个过程,在现行拍卖法还没有修订之前,如何合法合规地开展慈善拍卖,这需要策划者的智慧。

  刘双舟:如何做好慈善公益拍卖策划(一)

  双舟:如何做好慈善公益拍卖策划 ( 二 )

  刘双舟:如何做好慈善公益拍卖策划(三)

  刘双舟:如何做好慈善公益拍卖策划(四)

  刘双舟:如何做好慈善公益拍卖策划(五)

  双舟:如何做好慈善公益拍卖策划(六)

(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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