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处罚8家单位凸显艺术品市场监管重点
2017-05-25 09:19:36 王莹
当下国内不断繁荣的艺术品经营中,博览会已成交易重地,但对其参展画廊和艺术品的行政管理,在业界看来与其热闹景象难相匹配
经过一年的贯彻落实,由文化部修订并于2016年3月出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在规范艺术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近日,文化部公布了首批艺术品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北京海艺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伟奇诺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违法”在册——
将“首批案例”与目前市场所隐含的问题相比,业界普遍认为这只是冰山一角。如今的中国艺术品交易除少量的画廊和拍卖公司中有部分艺术品交易是公开进行之外,有60%到70%属“黑市交易”,建立备案登记和档案极其艰难。
《办法》的监管范围
2016年3月,文化部修订出台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内容准则和明示担保、尽职调查、信用监管等制度,并要求艺术品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信息全面真实、交易记录保存完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
然而,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以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并不包括当下交易繁荣的文物艺术品和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品。
与此同时,《办法》所规定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艺术品进出口经营,艺术品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而目前在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且问题不断的“装裱”“比赛”“咨询”等活动,并不在《办法》的监管范围之内。
《办法》一经出台,业界普遍认为,其为促进艺术品市场公开透明交易和规范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更曾掀起诸多热议。
为贯彻落实《办法》,文化部去年曾专门召开管理执法部门座谈会,召集重点地区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办艺术品市场管理与执法研讨活动,逐条解读《办法》并梳理执法案由,推动《办法》贯彻落实。与此同时,文化部还曾印发《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开展艺术品经营单位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贯彻实施《办法》做出工作部署,并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艺术品行业普查。
2017年年初,文化部专门组织召开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经营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类文化产权交易所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依法依规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守法规范经营,切实防范艺术品金融风险,共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首批案例”凸显监管重点
在通报首批艺术品市场案件查处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巡视员刘鲁平向媒体介绍,首批公布的艺术品市场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有以下违规情形:
一、经营含有禁止内容或伪造的艺术品。
二、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三、擅自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四、未标明所经营艺术品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五、未按规定保留与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内容监管是艺术品市场监管的重点,文化部将严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领域的内容监管。对于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规经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刘鲁平在介绍首批案例的同时表示,“今年,文化部将开展艺术品市场以案施训,通过‘实战式’培训模式,提升艺术品市场的执法能力,加强艺术品市场内容监管。而下一步,文化部将指导监督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艺术品市场实施全领域内容监管,加强行政指导和执法服务,指导监督行业依法依规经营。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艺术品市场经营秩序。”
针对业界关注已久的热点——艺术品金融,刘鲁平说,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为此,文化部下一步将重点加强对各类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的监管,将文化产权交易所开展的艺术品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严查违规经营行为,防范艺术品金融风险,规范艺术品市场秩序。
“像是毛毛雨,但也是及时雨”
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政策的逐步落实,艺术品市场的经营秩序也将逐步走向规范和健康,但将“首批案列”与目前市场所隐含的问题相比,业界普遍认为这只是冰山一角。
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虽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最佳载体。但如今也存在名家代工、以劣质原料充当优质材料等许多问题。然而,此中存在太多的监管空白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3.1万多家艺术品经营单位,但在相关部门做过登记备案的单位只有1/5左右。所以,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看来,艺术品市场首批行政处罚案例的公布,唯一的遗憾是“案件数量少了一点”,让业界感觉查处“不过瘾、不认真的样子”。
“公布的案件数量少,可能是因为第一批,以后还会有。”刘双舟告诉记者,“毕竟‘办法’出台已经一年,只有8家单位、5种情况违纪在册,显然有点少。另外一种可能是,这批案件只是查处了6000多家有登记备案单位的结果。”
与刘双舟有同样印象的不只是有艺术界的专家学者,更包括经营者和收藏爱好者。如此前曾有辽宁省文化厅产业研究处等各级单位到辽宁锦州古玩城,对每家店铺开展相关的建档登记工作,但负责管理该古玩城的全国工商联古玩商会副会长石庆华表示,因锦州古玩城中很少有《办法》所规定的艺术品经营,又缺乏相关部门的后续跟踪,以致于《办法》与现实有点脱节。“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协同管理,认真开展从县到市再到省各级艺术品经营现状和市场的调研,适时增修《办法》的内容,才能让其充分发挥的效力。”
ArtDepot艺术仓库画廊创始人、执行董事赵倩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艺术品经营是个大概念,按照‘办法’的规定也包含许多门类,所以需要有针对性地监督管理。否则,艺术品经营中隐藏的很多问题,不只会让民众对某家艺术品经营企业失去信任,更对行业望而却步;尤其是大藏家和海外专业人士的质疑,更不利于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和国际化发展。”
不过,让业界颇觉欣慰的是,虽然案例数量较少,但5种类型确实较为典型,且表明《办法》已在艺术品市场中发挥作用。
“毕竟到目前为止,中国的艺术品市场繁华空前却也问题颇多,而在《办法》颁布之前对其是没有任何管理的法律依据的,所以《办法》是第一个真正以艺术品命名的行政法规。”刘双舟分析认为,“虽然《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充其量是部门规章,而对艺术品市场的管理需要多部门配合构建法律体系来综合规范,所以其正在发挥的作用慢了一点、小了一点,像是毛毛雨,但也是及时雨,进展是可喜的。相关部门如果在办法的基础上再制定出台一些配套的管理法规,或者更高法律层阶的法规,我想效果会更好。”
需综合治理联合监管
针对《办法》未来的执行聚焦点,业界一致认为如何治理艺术品造假泛滥的现象,是事关中国艺术品市场能否长远发展的致命点。
从头至尾参与了《办法》制定的刘双舟透露,当时在讨论《办法》的相关内容时,制假、贩假作为艺术品经营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办法》就有相关规定。但因如今的中国艺术品交易除少量的画廊和拍卖公司中有部分艺术品交易是公开进行之外,有60%至70%属“黑市交易”,建立备案登记和档案极其艰难。以至于中国的艺术品交易额目前连一个准确的数据都没有,查处的作用自然收效甚微。
“再因中国一直没有建立艺术品鉴定的标准体系,也就无法权威确定真假,自然也阻碍着对制假、贩假的执法管理。当然,建立艺术品鉴定的标准体系确实很难。因为中国艺术品的门类太多,国家也没有设立专门从事艺术品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反而是市场中到处可见五花八门的行家、专家,以至于制假贩假是公然的。”刘双舟慨叹说,“有些地方的艺术品制假、贩假已经产业化且因有利可图,还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或支持,甚至有些地方还打着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的名义在做。而艺术品贩假的源头——制假没有得到治理,一旦管不住,等假货流入经营环节时就很难再管理了,尤其是器物类,如瓷玉器、家具等问题最为严重,在各地的文玩、古玩市场几乎全被这一类艺术品假货所传染,可《办法》也只涉及了经营环节的管理,这一点我认为是政策有失仔细研究和考察的结果,我倒是觉得应当从源头上抓起。”
针对制假源头的治理建议,刘双舟认为,这从来都不是文化部一家能干得了的,而应该是综合治理、联合监管的问题。他建议由文化部门牵头来推动艺术品交易税收的改革,从而带动艺术品市场其他方面的管理。
而业内人士也提出类似刘双舟的建议:“艺术品交易作为中国新兴的产业,其繁荣是需要多方面支持才能持久且逐渐庞大的,这就需要政府为其引导规范、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同时,重点在相关进出口关税以及营业增值税等方面给予大幅度优惠,更应扶持真正致力于推广艺术的有价值的单位,并将国内最好的艺术机构、艺术家推向国际舞台,让世界看到中国的优秀文化。”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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