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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更多流散海外文物回归祖国?

2017-08-28 21:12:10 钱念孙

  中国作为文化底蕴深厚、文物资源异常丰富的大国,近代以来曾饱受内忧外患,文物流失海外现象十分严重。伴随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和文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失散海外文物回归祖国问题日益引起各界重视。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然而,在鼓励和发挥民间力量促成失散文物回流方面,文物艺术品进境的高税负,已成为阻挡文物回流的不小障碍。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所有文物艺术品征收17 %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对100年以内的近现代艺术品除缴纳17 %的增值税外,还应缴纳12 %至14 %的进口最惠国税率,如非最惠国则需缴纳最高达50 %的普通税率。虽然2016年12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将包括油画、粉画、雕版画及各种材料纸的雕塑品原件等在内的三个税目暂行税率再次降至3 %,但整体看,文物艺术品入境关税和增值税两项相加,税负仍然较高。

  流散海外文物源源不断地回流,标示着一个国家国力的强盛和对本国文化遗产的重视。目前,靠政府采取外交手段追索文物回归的办法较为艰难,且数量极为有限;而利用经济杠杆,通过文物艺术品市场促进海外文物回流,无疑是最为便捷并有效的渠道。可是,由于我国文物艺术品进境税负过高,阻碍了这条渠道的畅通,也挫伤了不少有意促进海外文物回归个人和组织的积极性。

  高税负为文物回家架起一道门槛

  高税负犹如在文物回归祖国的旅程中架起一道高高的门槛,造成的负面影响起码有以下几点:

  流散文物有家难回。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完全统计,世界47个国家的218个博物馆中,中国文物高达167万件;海外民间收藏的中国文物更是多如繁星,难以胜数。进口环节的高税负,让一些民间人士和组织对通过市场渠道回流文物望而却步,增加了海外文物回流的难度。

  造成文物市场份额流失。由于进境税负过高,使得海外文物拥有者不再选择到中国境内进行交易,造成国内文物市场文物流失。以拍卖为例, 2010年通过拍卖渠道回流文物成交额为81 . 55亿元,占整个当时市场份额的20 . 90 %。此后持续下滑,到2015年,仅成交5 . 24亿元,为2010年的十几分之一。同时,与海外文物拥有者不愿入境交易相联系,国内文物艺术品经营机构被迫向海外转移。2012年以来,嘉德、保利、翰海、匡时、鼎天等一些国内著名艺术品拍卖企业先后在香港、伦敦等地设立拍卖公司,专门运行海外业务。这些拍卖企业每年在海外的拍卖规模超过30亿元人民币,这也意味着国内市场流失10 %以上的份额,税收流失超过亿元。此外,由于海外文物回流渠道不畅,国内买家资金纷纷向境外各大拍卖行、古董店转移。国际著名拍卖公司佳士得2015年公布的一份业绩报告显示, 2013年中国买家在佳士得全球销售金额中贡献了22 %,较2012年增长63 %,而2014年仍持续增长46 %。

  我国拍卖行业难以参与国际竞争。美、英、法、日、德、意、瑞、荷等绝大多数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均对文物艺术品进口实行零关税。同时,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和埃及、印度、希腊等文化遗产大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对古物和艺术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实行较大幅度减免政策(一般为5 %至7 %) ,而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则根本不设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使它们能够吸引世界众多文物艺术品入境交易,推动文物艺术品市场的繁荣。相比之下,由于我们进口环节税负较高,我国文物市场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不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文物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对“不可再生的人类文明”加以特殊对待

  现阶段我国对文物进境实行的税收政策,不符合一个文物流散大国通过税收杠杆促进海外文物回流与保护的应有要求,也不利于中华民族在全面振兴的征途上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以回应广大民众对国宝回家的期盼。

  通过市场经济方式、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我国流散海外文物的回归,其实质是“国宝回家” 。不论回归后的文物是由国家保存或个人收藏,这都与简单地进口外国商品有着根本的不同,因而两者在进口税负方面也不应混为一谈,而应分别对待,各施其策。

  目前我国“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的进口规模较小,2015年进口额为3 . 98亿美元,仅占进口总额的0 . 02 %,减免其税收对整个商品进出口税额并无多大影响,也不会对国内任何相关产业造成冲击或连带反应。由于进境税率降低,反而会促使海外文物回流,增加国内市场份额,从而增加国内相关税收,促进艺术品拍卖等有关产业发展并创造就业机会。

  中国作为一个文物流散大国,在国家振兴、民族崛起的今天,理应采取多种优惠政策和手段,促使流散海外文物的回流与保护。希望国家有关部门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尽快商讨制定出相关税收调整政策,让更多流失海外文物回归祖国:

  建议报国务院研究批准,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97章中至少97 . 01、 97 . 04、 97 . 06三个税目的货品(或在第97章中增列“回流文物”税目)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回流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进行认定、备案;为保证国内流转税征收的可控性,可将免税范围限定于拍卖行业。

  如免征文物增值税暂时难以做到,可参考英、法等国做法,对文物进口关税调整为零,对进口环节增值税则制定不高于6 %的税率。同时,建议征税环节后置,即进口后在国内通过拍卖等合法手段销售后(仅限于拍卖行业) ,由买方缴纳,卖方(拍卖行)代扣。

  文物不同于一般普通商品,它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创作并留存下来的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唯一性和民族性,我们应将其视为“不可再生的人类文明”加以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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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叶旭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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