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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资1500万买和田玉打官司 最后要被拍卖

2017-09-24 21:56:49 未知

  郭某和朋友薛某、冯某一起购买了一块价值1500万元的和田玉,其中郭某出资 300 万元。没过多久,他得知这块共同购买的玉被冯某质押给某公司。郭某将冯某、薛某起诉至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冯某返还300万元和利息。因为冯某拒不执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将这块被质押的玉石带回南京,等待拍卖。

  记者了解到,郭某通过朋友薛某认识了冯某,三人于 2011 年 8 月 2 日投资购买和田玉一块。这块玉重量大约在 75 公斤,价值为 1500 万元,郭某出资 300 万元,薛某出资 600 万元,冯某出资 600 万元。半年后,郭某才知道,冯某将这块玉石和其他一块玉石质押给某公司,借了 500 万元。

  2014 年 7 月 29 日,郭某将冯某和薛某起诉至玄武法院,要求退还 300 万元和 180 万元的经济损失。最终玄武法院判决薛某和冯某共同返还郭某 300 万元。后郭某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冯某应返还郭某 300 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郭某对薛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并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一直无法与他取得联系。郭某告诉法院工作人员,他们当初购买的玉石质押在某公司。2017 年 9 月 8 日,玄武法院立刻派出一队执行人员前往苏州某公司扣押玉石,鉴于玉石的特殊性,此行还特邀了玉器专家章义平教授现场“鉴宝”。

  起初,该公司工作人员不同意玄武法院搬走玉石,他们称玉石是冯某的质押物,即使处置,也要保证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几年前,冯某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动产质押合同,以两块玉石作质押借款。后来,冯某把其中一块玉石搬走,换成了现在这块玉,但合同并未随之变更或补充。公司还出示了当时的动产质押合同,但玉石是否真的被换则没有拿出任何证据。

  玄武法院认为,这块玉石是否质押物待定,即使是冯某和典当公司借款的质押物,玄武法院作为首轮查封法院,依然享有处置权。玄武法院执行局石顺光副局长与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长达三个半小时的交涉,最终他们同意搬走玉石。经过三个小时的长途跋涉,玄武法院执行人员终于将玉石平稳放入保险柜,并张贴封条。

  玉器专家章义平教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被执行的玉石是一块和田玉的原石。原石分为三种:山料、籽料和山流水,初步观察这块玉石应该是山流水。现在国内玉石的价格不稳定,这块玉石的价格很难讲,不过苏州这家公司能借给冯某 500 万元,说明这块玉石价格不便宜。

  “玉石拍卖和赌石不一样,赌石一般是翡翠,外面包裹得好好的里面什么也不知道。这块玉石大致情况都很肯定了,如果切割开来里面也不会相差太多。”章义平表示。玄武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接下来,他们将会把这块玉石送去评估,最终会进行司法拍卖。

(责任编辑:房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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