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风险厌恶对最优拍卖模式选择的影响
2017-10-31 17:14:37 刘双舟
最有拍卖模式的选择至少这些重要的假定:第一,所有竞买人和拍卖人都是风险中性的,也就是说,既不爱好风险,也不厌恶风险;第二,拍卖品具有独立的私人价值。换言之,每个竞买人仅凭所掌握的私人信息就可以精确地对拍卖品估价,即使知道了所有其他人的估价信息也不会改变自己的估价;第三,所有竞买人是对称的,其估价服从同一概率分析;第四,竞买人之间是非合作博弈,不存在串通和合谋等问题;第五,拍卖为单物品拍卖。即拍卖机制只针对单一的拍品设定,不存在拍品相互之间的关联问题;第六,最终支付额仅仅取决于报价额;第七,卖主就是拍卖人,不存在交易费用。符合这些假定条件的拍卖方式称为理想拍卖模型。理想拍卖机制在实际拍卖中是很难存在的。现实拍卖往往会违背这些假设条件,这就存在一个在不能满足理想拍卖机制条件时,如何选择最优拍卖方式的问题。
根据竞买人和拍卖人的风险厌恶程度,可以将竞买人和拍卖人分为风险喜好型、风险中性和风险厌恶型三个类型。我们在研究拍卖方式时,一般假定竞买人和拍卖人都是风险中性的,既不爱好风险,也不厌恶风险。但事实上每个竞买人和拍卖人的风险厌恶程度都不同。因此,在其他假定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竞买人和拍卖人的风险厌恶程度会影响拍卖方式的选择。
如果存在厌恶风险的竞买人,原本在四种拍卖形式之间的期望收益等价的情况将被打破,因为一个竞买人的风险厌恶程度越高,出价就越高,荷兰式拍卖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的均衡中很可能产生更高的出价,随之期望收益也会上升。在荷兰式拍卖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中,对物品评价最高的竞买人必须对其他参与人的对物品的次高估价做出估计,尽管就平均而言,这一估计和其他参与人的对品的次高估价是相等的,但是在具体的每一次拍卖中,这一估价既可能高于其他竞买人的对物品的次高估价,也可能低于其他竞买人的对物品的次高估价。因为相对于其他拍卖方式而言,荷兰式拍卖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需要竞买人对物品的次高估价出额外的估计,所以这两种拍卖最后所实现的价格的方差就会比其他拍卖高一些。
在荷兰式拍卖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中,如果评价最高的竞买人和其他竞买人相比不那么厌恶风险,他可能得不到拍卖品,因为一个风险厌恶的竞买人会偏向于保证在有利可图的范围内尽早赢得这次交易。所以他的出价必然高于他是风险中性时的出价。由于风险厌恶的竞买人的出价较高,所以,如果他赢得了拍卖,他的剩余会稍稍减少一些;但是也由于他的出价较高,他就更有可能赢得拍卖,避免不能得到物品而所得剩余为零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竞买人的风险厌恶显然对卖者是有利的。简而言之,如果竞买人对待风险的态度不同,将可能导致荷兰式拍卖和密封第一价格拍卖出现低效率的结果,无法在均衡中产生帕累托最优的结果。
而英国式拍卖和密封第二价格拍卖的出价不会受到影响,但期望收益相对低一些。从拍卖人的角度而言,一旦放弃买卖双方都为风险中性的假设,第一价格密封拍卖就具有了某种收入优势。在私人价值拍卖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给拍卖者带来的预期收入要高于英国式拍卖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其原因在于:为了增加保险系数,风险规避的竞买人会把自己的出价提高到比风险中性的竞买人的最优出价还要高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竞买人的风险规避对拍卖人是有利的。
(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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