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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艺术品信托财产的管理

2017-10-31 17:34:53 刘双舟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应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在不损害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处分。如果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并由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等事宜的,受托人仅负责接收并划付资金、开立和管理账户并以信托财产现状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等事务性工作。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财产所投资拟购买的艺术品的真伪鉴定、艺术品交易价格的公平公正、艺术品品种与结构,艺术品展览、保管、监管、拟购买艺术品的买卖等事宜,相关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已对资金运用对象的评估价值及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信用程度等均进行了独立自主的尽职调查,并对尽调结果予以充分认可,无须受托人再行尽调,委托人自愿承担尽职调查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委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并以书面方式指令受托人提前结束信托计划,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现状分配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需要,与相关主体协商后对项目交易文件进行修改。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以聘请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该账户予以监督。信托计划成立后,如发生交易对手及相关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时,受托人可对前述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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