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双舟:拍卖公司高管涉嫌“不忠”引发诉讼
2017-10-31 17:40:28 刘双舟
◎基本案情
古某2013年7月17日前系华艺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分管书画部及瓷杂部的业务发展”。2013年2月2日,华艺公司与委托人王某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拍卖署名徐悲鸿的《鹰击长空》和署名吴冠中的《园景》等。合同由华艺公司盖章及古某签字确认。华艺公司委托人王某支付了880万元预付款,其中600万元为《雄鹰展翅》预付款,280万元为《园景》的预付款。2013年7月10日,买受人昊源公司向华艺公司发出《通知》称其竞得的《雄鹰展翅》与出版物之图片不符,印章不对,也与华艺公司拍品简介不符,系造假作品,要求华艺公司退回竞拍价款、佣金。2013年7月31日,华艺公司向买受人退还了8166080元。
2014年6月18日,华艺公司向法院起诉古某,请求法院判令古某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给华艺公司造成的损失5000万元。
在审理中,华艺公司称,2014年9月24日,曾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称古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并由该支队受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发出《调查函》。该支队以穗公经(2015)53号《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关于案件调查情况的复函》称,对于涉及古某《雄鹰展翅》《园景》两幅字画的案件,该支队并未立案侦查,只是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对涉及上述两幅字画的情况进行过调查。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对古某询(讯)问笔录。古某认为根据其个人经验判断以上画作均为真实,在拍卖《雄鹰展翅》《园景》过程中其并没有收受过好处等。
◎法律条文
企业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涉及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华艺公司以古某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古某对其行为造成华艺公司损失予以赔偿所。据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古某是否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以及古某的行为是否已给华艺公司造成损失。
◎裁判理由
华艺公司认为古某在执行公司职务中违反忠实义务的事实之一,就是华艺公司受送拍人的委托对《雄鹰展翅》《园景》进行拍卖的过程。
首先,在拍卖《雄鹰展翅》《园景》整个过程中,华艺公司只证明了古某作为华艺公司的签约代表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签字的事实,至于在拍卖《雄鹰展翅》《园景》过程中,古某所任的职务以及所负的职责,包括古某在执行职务行为中是否存在与送拍人恶意串通,以及在明知拍卖品的真伪状况下作出损害公司利益判断的事实,华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拍卖《雄鹰展翅》《园景》是华艺公司的公司行为,而非古某的个人行为,据此,基于委托拍卖关系以及在拍卖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及于委托人、拍卖人和竞拍人之间。故华艺公司在本案据以其与委托人、竞拍人之间在拍卖过程中产生的事实并不能证实古某构成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其次,华艺公司诉称“古某对华艺公司声称该两幅拍品不仅真实性没有问题,而且在拍卖会上将会很抢手,说服华艺公司同意送拍人关于预先向送拍人支付两件拍品的款项880万元的要求”。对拍卖品真伪判断的行为,本身是执行职务以及对职业水平的反映,在没有证据证明古某存在与送拍人恶意串通的事实以及主观上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行为并不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因此,华艺公司的陈述只证明在古某对拍卖品作出判断意见后,由华艺公司对拍卖品作出最终处置的事实,至于古某的行为与华艺公司作出的处置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华艺公司并不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华艺公司认为古某在执行公司职务中违反忠实义务的事实之二,就是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经查,公安机关就涉及《雄鹰展翅》《园景》两幅字画的案件并未立案侦查,只是在侦办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对涉及上述两幅字画的情况进行过调查。古某在笔录中,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对送拍的作品均是根据个人经验作出的真实的判断,该陈述内容与本案中古某的辩称一致,并不能证实古树安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华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5000万元,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属于其推算出来的金额。华艺公司亦不能说明该损失的产生及该损失与古某的行为具有关联性,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华艺公司的诉讼请求。华艺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29号
(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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