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分享图

刘双舟:拍卖无海关完税凭证回流文物纠纷典型案例

2017-10-31 17:45:20 刘双舟 

  原告曹某诉称:被告拍卖公司在上海展览中心举办秋季艺术品拍卖会,明确本次拍卖会为文物专场拍卖会,其中部分拍品为日本回流文物,而且能够提供海关进口完税凭证,并已获得文物部门许可,因此原告应邀参加,并以276号竞买牌号举牌并成功竞买了唐邢窑高足舍利塔式罐。原被告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共同确认上述拍品成交价为18,000元,佣金标准为成交价的15%,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12%。随后,原告于向被告支付了竞买价款及佣金。然而被告并未依约、依法向原告提供上述拍品的海关进口完税凭证,拍品涉嫌走私,属于禁止买卖的物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返还竞买价款。

  被告拍卖公司辩称,根据《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在境外征集的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入境时,才需向海关申报,不是在境外征集的则不需要申报;本案所涉拍品,的确在台湾历史博物馆参展过,但之后委托人是在境内将拍品交给我们拍卖,所以无需再进行申报。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拍卖公司在上海展览中心举办“秋季大型艺术品拍卖会”,被告向原告提供拍卖图录一本,对1367号拍品的描述为唐邢窑高足舍利塔式罐,为台湾历史博物馆参展品。后原告以276号竞买牌号举牌并成功竞买了上述拍品。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拍品的竞买价款及佣金。之后,原告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称被告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日本回流文物相关事项告知原告:经依法鉴定、许可的文书;海关报送文件。另查明,上海市文物局以沪文物许可准字(2014)0262号批复审核同意被告举办涉诉拍卖会。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称涉案拍品涉嫌走私,属于禁止买卖的物品,故要求确认成交确认书无效,然而原告对于上述说法没有提供足够证据佐证。原告仅凭图录介绍是船木家藏以及曾经到台湾历史博物馆参展过就认定涉案拍品涉嫌走私,证据不足。被告称涉案拍品均在国内征集,虽为回流文物却早已进入国内,按照《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只有在境外征集的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入境时,文物拍卖企业才应向海关申报,故被告没有报关义务。被告提供了委托人委托拍卖合同书,证明涉案拍品均在国内征集,原告对上述证据不认可,但原告亦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更未能证明涉案拍品直接从境外征集,未经报关依法属于不得拍卖的情形。相反,被告向上海市文物局进行了拍卖会的审核申报,涉案拍品已得到文物主管部门同意许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判决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318号

文章标签

(责任编辑:杨晓萌[已离职])

注:本站上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立场,也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价值判断。

全部

全部评论 (0)

我来发布第一条评论

热门新闻

发表评论
0 0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发表回复
1 / 20

已安装 艺术头条客户端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最快最全的艺术热点资讯

实时海量的艺术信息

  让你全方位了解艺术市场动态

未安装 艺术头条客户端

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