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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定级标准》刍议

2017-12-31 02:04:01 石菲

  一

  2006年8月5日,国家文化部颁发了《古籍定级标准》(WH /T20———2006) ,其适用范围明确为:“全国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的古籍保护、整理和利用工作,同时供出版、教学、科研及国内外相关业务单位使用。”该标准是为适应和规范当前举国上下正在蓬勃开展的古籍普查与保护工作而制定的。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古籍普查与保护工作的文件2007年1月才颁发,但从本世纪初《中华再造善本》工程的启动就已经开始了。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12号)也已专门提出加强古籍保护工作。

  众所周知, 2001年文化部曾颁布过一个《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 ,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制定的。为配合《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实施,文化部同时又颁发了《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 ,其中有关古籍者即第20条:“古籍善本元以前的碑帖、写本、印本;明清两代著名学者、藏书家撰写或整理校订的、在某一学科领域有重要价值的稿本、抄本;在图书内容、版刻水平、纸张、印刷、装帧等方面有特色的明、清印本(包括刻本、活字本、有精美版画的印本、彩色套印本)抄本;有明、清时期著名学者、藏书家批校题跋、且批校题跋内容具有重要学术资料价值的印本、抄本。”对于古籍,将结合下文讨论。但就碑帖而言,窃以为此标准所谓“元以前的碑帖”一词的概念有点含混,是指元以前的碑帖刻石(法帖或有刻于木版者) ?抑或元以前碑帖刻石的拓本?如果是指前者,则不属于广义的古籍善本范畴。按理应是指后者,即便如此,也有疑问:如明拓汉代以前刻石(如汉《曹全碑》之明拓“因”字不损本等) ,价值绝不逊于宋拓唐碑;而不少晚近出土的六朝墓志初拓本,亦或因原石转瞬遭受损毁而显得极为珍贵。诸如此类,将之排斥于一级文物之列是否妥当?因本文不讨论碑帖,这里顺便提及,或于古籍定级有所启发。

  如将《古籍定级标准》与《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涉及古籍者相比较,不难发现两者的基本内涵是相一致的。《古籍定级标准》的《引言》中说它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01 年第19 号令发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记述善本古籍藏品定级的有关精神”制定的,实际上就连有关文字,诸如用于区分级别的关键词“代表性”、“特别重要价值”、“重要价值”等,《古籍定级标准》也多所沿袭。仅就这些定级标准的抽象概念而论,《古籍定级标准》似乎是《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复制品。那么,如果要摸清家底,对所藏古籍进行普查定级,似乎只要将现成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拿来用就可以了,一个国家制定两个相类似的标准,而且这两个标准又是同一部门颁布的,这是否合适?据悉,早在当初讨论、制定《古籍定级标准》时,就有专家提出过这样的疑问。然而事实证明,制定这个标准不仅是合乎情理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从客观实际出发可以看到,由于《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主要是面向博物馆系统制定的,其主旨在于防止文物尤其是一级文物的流失,故该标准影响并作用于文博单位者多,就图书馆而言,通常只有个别大馆或参与文物出口鉴定把关者,才会了解参照这个标准。而更多的古籍收藏单位,尤其中小图书馆,不少从业者甚至连古籍不仅具有文献价值同时又具有文物价值的概念都未充分认识,可以说对该标准的知晓率很低,更不用说重视与付诸实践了。再者,这个标准定得颇为原则抽象,只有少数专家才能领会(在定级实践中也不排除专家之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从而导致各单位自行其是的情况) ,很难被大多图书馆古籍工作人员所把握;况且其举例说明仅局限于一级文物,缺乏不同级别层次可以对比的实例,不便于操作,故很少有图书馆据此标准为馆藏古籍定级,事实上政府也未曾要求各图书馆按此标准执行。

  而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古籍定级标准》则不然。

  首先,它主要面向图书馆,是从图书馆的现状出发,根据国家保护古籍的要求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尽管博物馆系统看重并习惯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或者甚至可以因过去对所藏古籍已定过级而不理会《古籍定级标准》(这种现象虽非普遍,但确实存在) ,但对图书馆来说,有没有《古籍定级标准》,其意义是非同一般的。由于这个标准的制定是以较为先进的版本学理论为指导,以丰富的图书馆古籍整理实践经验为基础,对象明确专门,因而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其次,相较《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古籍定级标准》不仅细化具体,并且在务实的前提下有所创新。比如,标准制定者认识到即使同一级别的古籍,其实亦有差异,故该标准在一、二、三级古籍各级之下,又各分甲、乙、丙三等,而不是笼统地简单划一;考虑到实际个案情况异同,该标准又提出“不唯时限”、“等次上靠”、“等次下调”三条定级原则,供灵活运用而非死扣条条框框作一刀切。显然,这些做法是较为科学的。

  而为了配合该标准的有效实施,在2007 年6月,中国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又特地编制了《古籍定级参考图例(试用本) 》。该图例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暂时避免容易引起争议的案例,为人们提供了大量具有典型而又可用类比的参考资料,使古籍定级在操作上可以按图索骥。虽然该图例不是如《古籍定级标准》那样由文化部作为正式文件颁布,但它凝聚了以国家图书馆为代表的诸多专家的心血,对推动《古籍定级标准》的贯彻落实起到了相对权威与积极的引领作用。

  二

  《古籍定级标准》刚面世时,因未经实践,多数人还来不及思考与消化吸收(对之最为敏感的却是商界,多家拍卖行即刻据以做生意) ,如今三年过去,通过中国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及有关古籍工作者的努力宣传,特别是先后两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乃至各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与评审,该标准如今已深入人心。也因为如此,使人们有了可以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其加以进一步探讨的基础。我们强调《古籍定级标准》制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不是说该标准已完美无瑕了。它的某些概念与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可商榷之处的。在此,笔者不以鄙陋,提出若干浅见参与讨论。

  首先讨论《古籍定级标准》中《术语和定义》存在或措辞有欠严谨、或认识岐异等问题。

  2. 2. 1 写本:“习惯上对宋及宋以前缮写、宋代以后著名学者及名家缮写、历代缮写的佛道经卷等均称写本;历代中央政府组织编纂缮写的巨帙原本,如明辑《永乐大典》、清修《四库全书》等, 亦称写本。”

  按:将“著名学者及名家”并列欠妥,后者是大概念,包含前者。称今存《永乐大典》为原本,容易引起误解,因为从版本角度而言,它是嘉靖时重抄的副本而非原本。

  2. 2. 2 稿本:“指作者亲笔书写的自己著作的底本。分手稿本、清稿本和修改稿本。”

  按:对稿本的种类与名目,学术界看法不一,暂且搁置不论。但这里将手稿本、清稿本和修改稿本混为一谈似乎欠妥。所谓手稿本,是版本形制上的概念;而修改稿本、清稿本(或称定稿)则主要是从内容上分析版本的概念(当然清稿本也含有形制概念) ,与此相关者还有“初稿本”。就版本形制论,如果修改稿本、清稿本都为作者手书,那都应称手稿本。曩昔公私目录每据形制著录版本,也有“清稿本”或“誊清稿本”的名目,但这类本子往往非作者手书,而是请他人誊录(至于后人不辨清稿本抑或抄本则另当别论) 。此外,该条前一句话既明确“作者亲笔书写”,又冠以“自己”,未免重复拗口。

  2. 2. 3 抄本:“习惯上对元及元以后抄写的书本称为抄本。”

  按:将此条与2. 2. 1写本条作对照,不难发现有矛盾之处。

  2. 2. 6. 2 重刻本:“依据某一底本而重新刻版印制的书本。”

  2. 2. 6. 3 翻刻本:“也称覆刻本。按照某一底本翻雕印制的书本。”

  按:重刻本与翻刻本的概念是有差异的,但上述两条似未能诠释清楚。翻刻本的含义简单明确,即据某一刻本翻雕而不是据其它本子。它相对应的是所翻刻之底本,与翻刻之底本属同一版本系统。因此,如将“按照某一底本翻雕”改为“按照某一刻本翻雕”似乎更加确切。而重刻本的含义就比较宽泛,其既含有翻刻本的概念,更有与翻刻本截然不同者:一,重刻本所依据的底本未必是刻本,也可能是稿本、抄本或批校本;二,最为重要的是,重刻本往往是因为已有的刻本或文字有误,或内容不完,故择别本校勘或予以增补厘订后重加刊刻,使其成为一个新的传本。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刻本相对应的是书而不是某一个本,与翻刻本是不能混淆的,尽管过去有人随意混用。

  2. 2. 18 善本:“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和艺术价值的书本。大致包括写印年代较早的,传世较少的,以及精校、精抄、精刻、精印的书本。”

  2. 2. 19 普本:“普通版本的简称,相对善本而言。指具有一定历史、学术和艺术价值的书本。”

  按:“普本”这个名词似乎只是当今的一个俗词,而不是一个有学术传承的专门术语,本不宜专列条目。现解释为“相对善本而言。指具有一定历史、学术和艺术价值的书本”,看似成理,但一联系上一条关于善本的解释,又使人感到混沌不解。“善本”一词至少在宋代就已出现,当时是属于校勘学范畴的一个术语,专门褒奖书本文字的准确无误。如要与之相对,那便是校勘质劣的本子了。随着版本学的形成与发展,“善本”的内涵逐渐变化,不仅包含校勘精当的本子,更成为衡量版本文物价值高低的一个专门版本术语。学术界对“善本”有不同的诠释,并对《中国古籍善本书目》的“三性九条”有不同看法,在这里不作讨论,但客观上《中国古籍善本书目》主要以文物价值高低为标准收录版本、与“三性”有相抵牾之处则是不争的事实,比如大量乾隆以后的精校、精抄、精刻、精印的书本该目录就未予收录。而《古籍定级标准》在2. 3三性原则条中也明确强调“制定本标准,遵循三性原则”,那么这些乾隆以后精校、精抄、精刻、精印的书本是属于善本抑或“普本”,又或精校、精抄、精刻、精印之本也要看时代早晚、流传多寡予以善本与“普本”之区分呢?如果“普本”中也包含精校、精抄、精刻、精印之本,只是时代晚、流传多而已,那么“具有一定历史、学术和艺术价值的书本”的解释是否合理呢?再者,既然使用“比较重要”与“一定”两词以区别善本与“普本”之差异,那么将善本解释为“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和艺术价值的书本”在文义上也有问题。试问,那具有重要或者特别重要历史、学术和艺术价值的书本又该称什么本呢?《古籍定级标准》在这些方面似乎没有讲明白。

  三

  再讨论《古籍定级标准》中的主干部分《定级标准》。我们看到,标准的制定虽然强调坚持“三性原则”,但事实上主要还是根据时代早晚、流传多寡进行定级,未能摆脱《中国古籍善本书目》的影响,即主要以历史文物性为依据。这其实并没有错,在工作中也比较容易操作。关键是,为了使另外两性即学术资料性与艺术代表性也能突现其中,结果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我们先看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3. 1 一级古籍定级标准,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元代及其以前(包括辽、西夏、金、蒙古时期)刻印、抄写的古籍。

  ———明清时期各学科名家名著的代表性稿本。

  ———明清时期著名学者的代表性批校题跋本。

  ———明清时期朝廷组织编纂的代表性巨帙原本。

  ———明代及其以前铜活字印本、木活字印本、套版印本、饾版印本、拱花印本、饾版拱花印本及用特殊技法印制的各种有代表性书本。

  ———明代及其以前用特殊纸张写印、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书本。

  ———清代磁版印本、活字泥版印本。

  按:这里前后有六个“代表性”,除最后一个要据实物而论外,前五个都有可商榷之处。第一个“代表性”似应去掉,因为前面已用“特别重要”这一限制词与二级(限制词为“重要”) 、三级(限制词为“比较重要”) 、四级(限制词为“一定”)古籍相区分,如不去掉,会被理解成“特别重要”中的“代表性”,就有点莫名其妙了(此语是从《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沿用而来。同样有语病的还有“明清时期各学科名家名著的代表性稿本”一条,既强调“名家名著”,再强调“代表性”,是名著中的代表性稿本?还是一种名著有多个稿本,要择其中的代表性稿本?好象都不是,按其文意,其“名著”两字看来也可以省去) 。

  第二、三两个“代表性”,我们理解其目的是想与二级(使用“重要”限制词)以下古籍相区别,这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在实践中,从业者真的能分清哪些属于名家的代表性稿本或批校题跋本,哪些属于名家的重要稿本或批校题跋本,哪些又属于名家的一般性稿本或批校题跋本吗?况且何为“名家”还有争议。

  第四个“代表性”颇令人感到困惑,明清时期朝廷组织编纂类似《永乐大典》、《四库全书》这样的巨帙屈指可数,似乎不用区分有无“代表性”。

  第五个“代表性”似也可商榷,饾版拱花印本传世本来就稀少,珍如星凤,难道还要选择其中的“代表性”吗?而问题较突出的是套版印本,在3. 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中将下限至清乾隆六十年以前的套印本一古脑儿都纳入,未免失于宽泛,那么所谓一级古籍中的“代表性”又是什么呢?有专家说,是闵齐伋、凌濛初亲自刊刻的套印本;而闵、凌族人刊刻者则入二级。笔者注意到率先以《古籍定级标准》编制的《天津图书馆古籍善本图录(定级图录) 》,就是依据此种说法将明万历四十四年闵齐伋所刻《春秋左传》等若干种套印本定为一级丙等的。暂且不论那些套印本的学术价值,就从印刷术与艺术上评价,闵、凌两家至多也只是发展者而不能算是真正的发明者;何况传本很多(笔者利用《中国善本书目导航》粗略统计,仅闵齐伋刻《春秋左傳》一种就有71家单位收藏, ) ,难见珍贵(除非或为孤本) ,以历史文物性而论,分别定为一级或二级合适吗?不过笔者也注意到《古籍定级参考图例(试用本) 》只收录了明万历程氏滋兰堂刻彩色套印本《程氏墨苑》而没有闵、凌本,这或许也是专家之间不同看法的反映吧。由此更想到,有些重要的明刻孤本如洪熙元年刻本《臞仙神奇祕谱》等反而被《古籍定级标准》排斥在一级古籍之外,令人颇感无奈。

  此外,清代的活字泥版虽是一种别样印刷之术,却谈不上很高的艺术价值,况且传本很多,连入二级的标准恐怕也有点勉强。

  再说二级古籍定级标准。在3. 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中, 将一般刻本、抄本的下限定在隆庆六年(1572) ,于是成堆的嘉靖刻本,不辨刻印之精粗与流传之多寡,统统涌入二级(其实即便嘉靖以前,刻印粗劣的本子也很多) ,而诸如明末祁氏淡生堂抄本《论语解》、有朱彝尊题跋的清康熙四十七年(1708)朱彝尊家抄本等堪可宝贵的本子,却只能入三级(见《古籍定级参考图例(试用本) 》) ,这是否合乎情理?或许编图例的老师自己心里也困惑难解。

  又如,将清乾隆及其以前内府刻印之本与禁毁书不加区分统统纳入二级,也是有待讨论的。且不论明代许多内府刻本质量不高,就说现存清代内府刻本,可谓多如牛毛,据说北京故宫至今还有大量存储没人动过。即便是开化纸所印的内府刻本,在当今也难称稀罕之物。至于禁毁书,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全毁者,有抽毁者,关键要看流传多寡,以稀见为贵,不能凡见诸有关禁毁书目著录者都入二级,那也会失之泛滥。再者,若已经抽毁过的本子,相对价值就低,要逐种检核。比如清乾隆刻本《吴越所见书画录》,现在所见者几乎都不完整,如有未经抽毁或涂抹之完本,方称宝贵。

  再如,二级古籍定级标准中还包括“明清时期影刻、影写宋元版本,元代及其前人著作的明清时期初刻本,明清时期写印元代及其前人著作而成为现存最早的版本”。大家知道,明末清初以常熟毛氏为代表的影宋抄本,在乾隆、嘉庆时期官修的《天禄琳琅书目》著录中紧挨于宋本之后,版本地位显著,这不仅是因为其影写精美,素有“下真迹一等”之称,更重要的是它们据以影写的宋本大都已不可踪迹,端赖其绵延一线之传。因此,无论从“三性”的哪一性讲,再依照《古籍定级标准》作比较,它们其中的大部分都应有入一级的资格,而现将其置于二级丙等,是否委屈这些宝贝了?反观有些影宋刻本,比如说清黄丕烈所刻《士礼居丛书》吧,虽然刻印也精美,颇有学术价值,但毕竟流传较多,未见珍贵,把它们列入二级,或许荛翁本人也不以为然,须知他老人家看重的,除了宋刻原本之外,就是自己的手书题跋呢。至于将“元代及其前人著作的明清时期初刻本,明清时期写印元代及其前人著作而成为现存最早的版本”纳入二级丙等范围,确实也是强调了“学术资料性”,但如果不以“历史文物性”为前提去判断取舍,恐怕结果难免会泥沙俱下,事与愿违。

  四

  最后再坦诚地谈几点想法: 一,《古籍定级标准》既然是国家级的行业标准,希望它通过实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使其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因为它不仅是古籍普查与保护工作中的一个准则,同时也应该是当今该领域学术水准的体现。笔者既每天依据这个标准开展工作,同时也是以此标准及专家老师们的辅导教材结合实践不断丰富版本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兹惶恐将个人的浅薄认知说出来,目的也是求教方家,以利进步。二,关于“不唯时限”、“等次上靠”、“等次下调”三条定级原则虽好,但按目前业界的人员状况分析,可能只有少数专家能准确把握,在各地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很大的随意性,故请有关专家学者予以更多的关注与指导。三,标准定得好,还需要有一大批内行去理解并付诸实施,才能达到目的。因此,殷切地期望国家及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能为年轻古籍工作者提供更多学习进修的机会。

  参考文献

  1 WH /T20 - 2006, 古籍定级标准. 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7

  2 中国古籍善本书目编辑委员会. 中国古籍善本书目.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9

  3 辽宁省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 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 辽海出版社, 2003

  4 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图录》. 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08

  5 李致忠. 《古籍定级标准》释义.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 (1)

  6 李国庆. 《古籍定级标准》举例.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 (1)

  7 黄永年. 黄永年古籍序跋述论集. 中华书局, 2007 (9)

  8 王绍曾. 如何正确评价黄丕烈在版本学上的贡献. 台北中央文哲研究集刊, 1996 (9)

(责任编辑:洪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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