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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子2次盗窃文物多件分别领刑

2018-03-22 12:39:30 未知

  

  近日,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明、乌某明、朱某、蒋某犯盗窃、盗掘古墓葬罪一案宣判,被告人蒋某明犯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被告人乌某明犯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7年2、3月份期间,蒋某明伙同乌某明在道县蚣坝镇光家岭村杨梅山和土寨岭挖掘古墓,盗得硬陶盂、硬陶罐盖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为汉六朝时期墓葬随葬器物,属一般文物范畴,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被盗墓葬为六朝(三国至南朝)时期古墓,属文物范畴,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

  2017年9月18日22时至19日凌晨2时许,蒋某伙同朱某、乌某明、蒋某明、胡某军(另案处理)、何某孟(另案处理)等人盗走何某旺家老房子东大门的石门槛一套(包

  括两个石墩及门槛)。蒋某将所盗石门槛以2600元卖给胡某月。经鉴定,何某旺家老房子门前石门槛是清晚期湘南地区

  制作的居民青石构件,为一般性文物,目前市场估价为人民币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明、乌某明、朱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一般文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盗窃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明、乌某明、朱某、蒋某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蒋某明、乌某明盗掘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二次,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二被告人盗掘古墓葬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明、乌某明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蒋某明、乌某明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明、乌某明、朱某、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或移交道县文物局,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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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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