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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 史迹保护条例》获批

2018-08-17 09:03:35 黄国勇

  日前,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福建省自2016年颁布《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后,再次立法保护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条例》对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范围、法律责任等进行界定,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利用作出规定。《条例》明确,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包括4个方面,分别是:圣寿宝塔、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接官道码头、潭头登文道码头等海(河)港设施;怀安窑址、闽清义窑等对外贸易商品生产基地;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天妃灵应之记碑等文化交流产物;其他有关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

  《条例》规定了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机构职责,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相关保护工作,并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日常保养、修缮和安全防范等进行约定。《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经费保障机制,将日常监督管理、维护修缮、科学研究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引导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相关史迹。

(责任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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