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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道德价值探究

2018-10-28 00:00:00 未知

摘要:作为人类的历史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有关联,因此它的价值也是多方面的。然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价值——道德价值,学术界却鲜有论述。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乡土民俗性,挖掘民俗与道德伦理深层关联的基础上,便不难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当代道德价值:就道德个体而言,它事关个体的名誉与自信,可以形成强烈的个体自豪感,张扬个体的生命力;就道德集体而言,它事关集体的归训与教化,可以形成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彰显集体的自觉规约力;就道德群体而言,它事关群体的繁衍与归属,可以形成强烈的族群认同感,达成群体的核心凝聚力;就国家伦理而言,它事关国家的公正与平等,可以提升最广泛民众的幸福感,进而提升国家的整体软实力。

  新世纪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内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目前有关其研究与保护开展的如火如荼。它缘何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对象呢?这里面有深刻的多重背景与多重动因,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价值应当是其中最为直接的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哪些价值呢?学术界众说纷纭,不一而足。就国内有些学者的总结来看,它至少具有文化价值、科学价值、道德价值、历史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政治价值等多个方面。但就目前国内的保护与研究状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最受关注,尤其是经济价值更是成为了有些地方进行“非遗”保护唯一重视的方面。而实际的情况是,集中或单纯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已经对“非遗”保护工作产生了诸多不利的影响,甚至已经造成了对“非遗”的再次破坏。而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的认知也基本上停留在认识论层面,并没有上升到存在论层面去认真思考大众缘何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能给他们的生存与存在带来什么等诸多深层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便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道德价值。如要弄明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道德价值,首先应当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特性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大众的关系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特性与道德伦理有何种深层关联?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乡土民俗性确认

  按照知识界通行观点,中国当代文化可以大致划分为三大类,即主导文化(或称主流文化、官方文化、正统文化等)、精英文化(或称高雅文化、少数人文化、小圈子文化等)和大众文化(或称通俗文化、流行文化、文化产业等)。如按此种划分,便可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无家可归”的尴尬境地,因为它既不是体现官方意识形态导向的主旋律文化;亦不属于以传媒为主要手段,以市场盈利为基本导向的大众文化;更不属于那些虚空高蹈、品性高雅的精英文化。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文化呢?我们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与大众生活紧密相连的乡土民俗文化(或曰乡土文化),这一论断大致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确证。

  首先,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来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种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个定义中有几个关键词值得我们注意:首先是“世代相传”,这就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国家规定的官方主旋律,也不是精英文化的曲高和寡,更不是大众文化的稍纵即逝,而是扎根于乡土、世代口手相传的东西;其次是“认同感”,而且是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是基于社群的,是带有乡土自觉性和积淀性的;再次是“文化多样性”,这便说明了非物质文化保护应当充分注意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多样性特征,注意与官方主流文化有实质区别的那些社区、群落的民俗文化。也许正基于此,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高小康教授曾直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保护乡土文化的传承。”此外,依据上述定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大致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包含范围: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其中的口头传统、节庆活动、传统手工艺等无不是主要活动在民间。换句话说,该公约主要指向乡土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其次,从各级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来看,它们基本上都具有浓厚的乡土民俗特征。以级别最高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例,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家已经公布了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十大类1366项,其中与乡土民俗具有直接相关性的就有七大类:民间文学130项、民间音乐172项、民间舞蹈124项、民间美术125项、民俗159项、传统戏剧191项、传统手工艺236。这七大类项目共计1134项,占总项目数的83%还多。另外三大类,曲艺(共计129项)、杂技与竞技(共计74项)、传统医药(共计26项)也大都起源于乡土民间,具有浓厚的民俗、土生特征。比如曲艺项目中的相声、评书、落子,杂技与竞技项目中天桥摔跤、马戏、箭术,传统医药中的蒙医药、瑶族医药、苗医药、侗医药等,无不是具有民族区域、社群特征的艺术或文化形式。诚然,就目前进入保护名录的种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看,有一些即便是以“民间”命名,但也并非是纯粹“农民的”、“乡土的”文化活动。比如“昆曲、古琴当然是士大夫们的高雅艺术,名瓷、名雕、名绣之类也基本上属于富人贵族享用之物,南京云锦干脆就是皇上专用的贡品……至于端午节、中秋节等民俗节庆,恐怕也不是农村专享的活动,许多还是由官府主持进行的官方祭祀和庆典活动。”但这些非乡土农民的项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占有比例十分有限,且即便是专为富人贵族甚至皇上享用的名瓷、名雕、名绣甚至于云锦,也多是由乡间艺人们制作而成。比如宋代专供皇上所用的钧瓷,据我们在禹州神篨考察了解的情况来看,也均是民间艺人烧制完成,然后经过专门人士筛选上贡。而端午节、中秋节等民俗节庆尽管有些是与官方相连的祭祀和庆典活动,但它们产生的土壤仍然是乡土民间,它们活动的主体也仍然是广大民众。

  再次,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来看。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我们一般能够联想到的词汇大致有原生态、民间风俗、群众基础、乡土地缘,甚至于粗糙、粗俗、粗鄙等。这些词汇总结概括起来,便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主流文化、精英文化以及大众文化相区别的特征:生活性、群众性、本土性。

  所谓生活性,是指多数“非遗”都是在具体的民间生活中产生并成长起来的,它们凝练着大众朴质的生活风俗与生活态度,浸染着乡间里道最真实的生存智慧与生存艺术。比如集歌、舞、戏为一体的“秧歌”,本身就源于插秧耕田的乡间劳动生活,它又和古代祭祀农神祈福禳灾时所唱的颂歌、禳歌有关,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农歌、菱歌、民间武术、杂技等技艺与形式,从而由一般的秧歌演唱发展成为民间狂欢式的歌舞表演。再比如河南的豫剧、曲剧等其他戏曲形式不论是表演形式抑或是表演内容,都与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具有深厚的乡间民俗生活底蕴。

  所谓群众性,主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主体不是为数极少的精英阶层,而是广大的乡土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大众喜闻乐见并愿意积极投身的艺术、文化活动。比如踩高跷活动,在河南有些乡镇,十里八村的上至老人、下至孩童都能随时踩着高跷扭上一场。再比如我们在河南禹州考察时,亲眼目睹每天傍晚时分,广场上、街道旁甚至于住宅小区内,三五成群的戏剧票友们便拉着弦子、敲着小鼓开唱,演唱者陶醉卖力,围观者喝彩连连。

  所谓本土性,主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地自然环境、社会生活环境密切联系,都深深地烙上了地方的特色,“正是地方特色使民间艺术显示出了强烈的个性,体现出了文化的多样性”。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多比较粗糙、比较“土”,其实正是这“土”字才真正彰显了非遗的个性和价值。费孝通先生曾指出:“从基层看去,中国的社会是乡土性的。”至今乡土农民仍然是中国社会为数最多的群体。这里的“土”不仅指的是乡间风土人情,也是指原生态的原汁原味,更是指审美趣味的多样性。只有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土”性特质,才能真正保障大众的艺术需求与审美需要,才能保证民众真正的“诗意栖居”。

  综上所论,非物质文化是一种与乡间风俗习惯、自然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生态环境紧密相连的文化,是一种凝聚乡间生活态度与生活艺术的文化,是一种积淀了历史的群众主体参与的民俗文化。那么,这种文化与大众的日常生活尤其是道德伦理生活有何深层关联呢?我们进而论之。

二、乡土民俗与道德伦理的深层关联

  人们一般认为,道德与伦理是一个概念。从词源学上看,在西方的确如此。因为“‘伦理’源于古希腊语‘ethos’,意为品行与气禀以及风俗与习惯。‘道德’源于拉丁文‘mos’,意为品性与风俗。所以,道德与伦理在西方的词源含义相同,都是指外在的风俗、习惯以及内在的品性、品德。”如此看来,在西方世界道德伦理均指的是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而且这些行为规范外化为风俗、风气、习惯,内化为品性、品格与品德。这既是说,人们的道德伦理行为、品德、品性与风俗习惯有着本然的联系,抑或说,人们的德性与民风、民俗具有最为直接也最为深层的关联。

  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此有过专门的论述:“伦理德性则是由风俗习惯沿袭而来,因此把习惯(ethos)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伦理(ethike)这个名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不是第一本性,但养成德性首先需要一个人类特有的自然基础。老虎、狮子的天性是吃肉,不论你如何耐心的劝诫,恐怕它们也不会听你的。但人不同,人可以通过潜移默化的引导而形成德性。这个潜移默化的影响便是习俗和习惯,所以亚里士多德还说:“自然赋予我们接受德性的本性,而这种本性则需通过习惯完成。”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世界从古希腊开始便普遍认为人们的行为规范、道德伦理以及德性直接来源于风俗、民俗、习惯,并与其有着天然的关联。

  这种观点在近现代以及当代思想家亚当·思密、列维·施特劳斯、马塞尔·莫斯、布尔迪厄等人那里得到了一再的确认和深化。比如,法国思想家布尔迪厄从莫斯对原始部落礼物交换习俗研究中获得灵感,创制出了其思想中的核心概念“习性”。但是,因为布尔迪厄秉承“开发性概念”的理念,他并没有对习性下一个很明确的定义,我们只能从他的实际运用以及经验性描述中总结概括该词的内涵与指涉。对于习性,他曾描述到:“与特定阶层的生存条件相联系,产生了习性,这就是一个持久的、可转换的位性(disposition),也就是一些结构化的结构(structured structures),这些结构倾向于发挥促结构能力的结构功能(structuring structures),也就是说,发挥产生于组织实践与表象的原则的作用,这些实践与表象可以客观上与其结果相适应,却同时可以不以有意识的策划为前提。”这即是说,“习性”是特定阶层在其生存环境中积淀形成的固定化、模态化的稳定结构,它深刻形塑着特定阶层的行为与心理。但这种结构又不是静态的、僵化的,而是在一定场域活动可以改变结构存在的,而且这种改变更多的情况下是在无意识的习惯状态下进行的。“习性”概念对于布尔迪厄来讲具有重要作用,他运用该概念深刻分析了农村婚姻、生育、礼物交换等众多风俗礼节,并在法国乃至世界社会学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借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风俗、民俗在当代仍然与德性、品性紧密相连。

  在中国,道德与伦理的词源涵义多少有些不同。《说文解字》曰:“伦,辈也。”也即是说,“伦”在词源学上讲的是君臣、父子、兄弟等长幼有序的人际关系,讲的是以族群家庭为主要关系的礼节、风俗关联。《说文》里将“理”释为“治玉也”,引申为治理、整治物的纹理与机理,进而引申为规则和规律。那么,伦理最初之涵义便是指人们的行为关系事实如何符合行为准则、规律。再看“道德”,《说文》释:“道,所行道也。”引申为规范与规律。“德”呢?亦即“品德”、“德性”,朱熹曾将“德”释为“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故而,“道德”便是指人们品德的规范。尽管道德与伦理在中国的词源涵义略有不同,但二者均与民俗风情有着天然且深层的关联。

  那么,具有乡土性特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究竟具有何种道德意义和道德价值呢?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道德价值意义

  在我们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至少具有以下道德价值:就道德个体而言,它事关个体的名誉与自信,可以形成强烈的个体自豪感,张扬个体的生命力;就道德集体而言,它事关集体的归训与教化,可以形成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彰显集体的自觉规约力;就道德群体而言,它事关群体的繁衍与归属,可以形成强烈的族群认同感,达成群体的核心凝聚力;就国家而言,它事关国家的公正与平等,可以提升最广大民众的幸福感,进而提升国家的整体软实力。归结起来,就是“四感四力”:自豪感而引发的生命力;荣誉感而引发的规约力;认同感而引发的凝聚力;幸福感而引发的软实力。

  就道德个体而言,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民众个体可以从中获得情感上的补偿、心灵上的愉悦,进而获得自我价值的确认,最终达至一种饱满与张扬的生命力。正如上文所讲,以往我们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时基本停留在认识论层面上,思考更多的是它能带来怎样的经济效益,它能为我们提供何种历史参考,它能给人们以何种教育意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然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讨论焦点放在上述诸种之上,不过是现代工具理性思维的惯常认识,却根本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论价值,根本忘却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参与主体的存在角度来认识其价值。七旬老汉推着板车哼着当地的梆子;乡间妇女在山间小溪旁洗着衣服吆喝着民歌;为庆祝节日的人们兴致高昂地踩着高跷、扭着秧歌、舞着狮子等等。他们正是通过这些形式、方式达到情感上的补偿或宣泄,获得心灵上的快乐与愉悦。从未亲临这些仪式和项目现场,没有亲眼目睹过那一张张质朴而欢乐的脸,便无法真切体味乡土民众在这些活动中所获得的那种最单纯、最真诚、最具生命活力的存在之乐,也无法真切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乡土民众的存在价值。笔者曾多次在河南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田野调查,当我们看到民间老艺人夕阳里拉着弦子、哼着梆子悠然自得时,看到乡土民众敲着大铜器狂欢自乐时,看到钧瓷艺人打磨土胚心无旁骛时,看到濒危唱腔的传承人表演时的自信与自豪时,都会产生一种深深的感动和震动,感动于他们最单纯的快乐,震动于他们最饱满的生命力。或许,只有在那时那刻,他们才是与“存在”在一起的偶在;也或许,只有在那种畅快淋漓之后,他们才是一个个道德完满、心灵自洽的个体,才能真正达到孔圣人所说的“立于礼,成于乐”礼乐相融的伦理状态。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民间艺术的表演也可使乡土民众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和生命价值的展示。“表演是艺人才能展示的过程,同时也是他们个人价值得以体现的过程。自己卓越的才能、精湛的技艺博得了观众普遍的喜爱,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还有什么比这更值得骄傲的呢?”

  就道德集体而言,非物质文化活动可以对参与其中的人们产生一种自为自觉的教化,促使人们达至一种“潜移默化、移风易俗”的道德境遇,并最终形成一种无压迫感和约束感但却能自我规约的伦理氛围。道德约束与道德自由之间的矛盾是人类发展史上迄今难以解决的悖论难题:一方面,无规矩不成方圆,人类为求得更有序、更好的发展,必然要树立大家共同遵循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任何道德规范必然带来一定的约束感,这就又违背了天生向往自由的基本人性。尤其是以“粗俗”、“简单”甚至是“野蛮”为代名词的乡土民间,似乎更是难以建立与执行所谓官方的道德伦理规范。那么,如何让人们可以自觉进入到自我规约的道德伦理状态,却又不使其感到压迫和束缚呢?又如何让人们在一种自由自在的状态之下,自然而然地成为德性之人呢?其实,文学艺术、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之中可以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并且也一直在人类历史上一定程度发挥着平衡上述道德悖论的作用。文学艺术与道德伦理具有深层关联,这在中西思想史、艺术史上都是毋庸置疑的。不论孔子“尽美而未尽善”的言论也好,抑或是柏拉图要将诗人戴上桂冠、洒上香水赶出理想国行为也罢,文学艺术发生之初,首要被人关心的不是其审美作用,而是其道德伦理作用。就拿中国古代的“乐”来讲,缘何它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先秦时期具有重要地位?就是因为先贤们看到了它在培养民众伦理德性方面的教化作用,而且此种教化不是简单的让人生厌的道德说教,而是一种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浸润与感染。据上古时期较早对“乐”论述的《尚书·尧典》记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这正是由“乐”的强烈感染力而形成的“百兽来舞、神人相和”的和谐景象。故而,古人云:“礼乐相须为用,礼非乐不行,乐非礼不举。”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原生态性、群众性、生活性等特征,所以更具原初的生命力,更能彰显生命的本真状态,也就更能使乡土民众产生道德认同感,进而产生自觉的道德规约力。

  就道德群体而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核心而形成的文化圈可以产生强烈的族群认同感和归属感,维系族群的心理情感,进而形成族群的核心凝聚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正能量。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法国社会学家哈布瓦赫就提出了“集体记忆”的概念,认为一个社会中有多少个群体和机构,就有多少种集体记忆,这些记忆是其各自成员历经很长时间才得以建构起来的,它是维系群体与机构延续与发展的灵魂与基础。而族群认同便正是基于这些“集体记忆”和“共同记忆”之上的,族群个体对族群共同体的感情依附与归属认知。认同对于族群的存在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是该族群与社会自身存在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也更是其形成持久向心力和感召力的灵魂。然而,伴随着血缘氏族社会的解体和宗教至上的幻灭,过往以血缘遗传和宗教信仰为族群认同的主要方式不复存在,“文化”便成为了人类对善恶评判等价值观念的寄存所,成为了人类葆有自我与持存特性的基本家园,现代社会“任何族群离开文化都不能存在,族群认同总是通过一系列的文化要素表现出来,族群认同是以文化认同为基础的,因此,这些文化要素基本上等同于族群构成过程中的客观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扎根在民间和族群个体的心灵深处,是特定族群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所长期积淀形成的生活方式、情感特征、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广泛存在于乡土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论是岁时节日、婚丧嫁娶和拜神祭祀,抑或是口头文艺、手工技艺和戏曲舞蹈等,都是民众在特定的族群生活环境中经过长期的生活积累而形成的,凝聚着该族群智慧和感情的结晶,是维系该族群存在合法性的标志,更是将该族群凝聚在一起的灵魂。对此,国内有学者曾一语中的:“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她独有的民族精神全民性的活的记忆,是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维系民族存在的生命线。”

  就国家层面而言,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国家对所有阶层文化、审美需求的关心与关注,可以借此提升最广大民众的幸福之感,进而提高国家的软实力。亚里士多德说:“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对于国家伦理来讲,公正同样是最为重要的,“所谓公正,根本地和主要地讲,便是社会治理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原则,便是社会制度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国家不仅要在政治、经济、医疗等领域体现公正,更应当在文化领域体现公正、保障平等。就目前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布来看,上流阶层和中产阶层占有的比重相当有限,乡土民众仍然是社会的主体。如何在保障乡土民众在经济、医疗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权利之外,同时能够保障与满足他们的审美精神需求呢?达官贵人、上层名流有“精英文化”自然高雅,中产阶级有“大众文化”可以消遣,可乡土民众的“诗性”生活又当如何保障呢?答案便是具有浓厚乡土特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行,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广泛民众的文娱生活和审美需求,让民众在享受物质文明的同时也享受精神文明,提升他们的幸福指数。另外,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所带来的民间伦理、世俗伦理可以对国家伦理进行一定的丰富和补充:“1、它在伦理的官方资源之外开辟了一个民间源头,使伦理资源多样化和丰富化,防止官方基于政权稳定考虑的狭隘动机和出发点所导致的伦理资源内容贫瘠化、单一化的现象。2、民间艺术以其民间性特征,体现和反映了伦理的大众本位,抗拒伦理的政治化倾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鲜活性、群众性、原初性等特征更关注个体的本真伦理生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集体宏大叙事对个人的挤压。

  道德不是说教,伦理亦不是空谈,而是对每一个个体生命价值的肯定,对每一个个体诗意生存的关心,对每一个个体德性培养的关切,更是对每一个个体向往美好生活的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这样的当代道德价值,保护它、推广它,实际上就是保护和珍惜我们自己的诗意生存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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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林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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