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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收藏 | 书信拍卖的情与法

2022-06-29 21:31:23 祝君波 

今年五、六月间的春季拍卖,最受社会关注的热点不是齐白石、张大千,而是名人书信拍卖。起因是保利、中贸圣佳等多家拍卖公司接受了钱钟书、杨绛的手稿,其中有一部分为书信。消息发布以后,杨先生通过各种方式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名人写给他人的信件被送上拍卖行拍卖以换钱,委托人和拍卖人立刻被推上风口浪尖,形成了很大的压力。先是保利宣布撤拍三封信件,最终,上拍一百多件信件和手稿的中贸圣佳,也在犹豫了几天之后,宣布撤拍。故事似乎到此结束,不料又杀出上海古籍出版社原社长魏同贤先生,他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指认保利拍卖的钱钟书、杨绛写给魏本人的两封信是伪作,并提供了一些根据。这又将问题的性质引向了另一个方面。一纸信札,竟引出了这么多的故事和争议。

事情应该说圆满结束。杨绛先生的诉求也已达到。拍卖行尤其是中贸圣佳称拍卖未触及法律红线,强调撤拍只是出于对杨绛的尊重,这也属顾全大局了。但笔者作为旁观者细细阅读一篇篇义愤填膺的文字,却感到其中的某些道理并未说清。理越辩越明。在此姑且作为一家之言发点评论,不当之处,敬请专家赐教。

拍卖名人书信是否合情、是否合法,这是两个最要分清的问题。笔者看了反对拍卖的某些文章,尽管站在道义和情感的立场,却又更多地提及法律主张,牵强之处颇多。

一、书信拍卖的物权问题。有一个人的文章说书信是特殊物权,收信人没有权利单方面将此送上拍卖会。是这样的吗?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尽管书信很特殊,信的内容和形制各种各样,但物权是确实无疑的。首先归收信人所有,收信人传给后代,或传给他人,或转售他人,跟其他的物权是一样的,不必太过玄乎。这里,也不涉及信件最终的所有人是否有权利处置的问题。关注这次杨绛的要求,她也不是要收回书信,或分拍卖所得。可见物权是确定的,物权人有权处置包括送拍。书信交易,在当事人不在世的情况下,问题其实是简单的,像张伯驹买进收藏陆机的《平复帖》,叶恭绰转卖给上海博物馆的王献之《鸭头丸帖》,本来都是书信,随物权交易也是古已有之。在西方,名人书信的拍卖更是名目繁多,见怪不怪。

二、书信拍卖的著作权问题。不止一个人说拍卖私人书信,侵犯了写信人的著作权,构成了侵权。笔者认为这是概念的错误。还有人举例说作者的书信集出版,出版社要得到著作权人(写信人)或著作权继承人的同意,现在公开拍卖发布,为什么不征求著作权人(写信人)的同意?回答是全世界古往今来拍卖名人信件和美术品,均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因为拍卖的主体是交易行为,不是出版行为。在拍卖中,为了准确地介绍商品(书信、美术品、古董)需要印制图录,为了显示公正和合理,需要举办公开的展示让买受人有机会看到原物,而不至于坑蒙拐骗。这里的拍买图录(样本),不具有出版物的性质,也没有出版机构的署名和不使用书号;这里的展览只等同于商场的陈列,也不涉及著作权。艺术品拍卖是特殊商品的特殊交易方式,其特殊性在此也可体现。笔者早先也碰到过类似的问题,朵云轩举办早期的书画拍卖时,有位画家的后代来索要图录的作品稿费,威胁不给要把笔者告上法庭,显然是搞错了概念所致。后来知道了这是多少年来的国际惯例,又看到了颁布的《拍卖法》,这些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如今,为了反对拍卖名人书信,又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主张名人权利,其实并不合符法理。如果著作权法越位,全世界有著作权的作品均不能由物权人决定去交易,这会造成多大的混乱(拍卖行、画廊都无法办了)。

三、名人书信拍卖涉及的隐私权问题。这倒是说到了全部问题的关键。但笔者发现混乱在于,很多人把私信和私信中的隐私混为一谈,从而又造成概念不清。这次拍卖名人书信引起笔者对书信的研究,才发现信实在是最复杂的一种文体。信通常是一个人写给另一个人的。但信不代表私信,很多信恰恰是“公信”。1958年P上书M,是写给个人的,但双方身份不同,是下级写给上级的工作信件,后来印发成了公开信。说明私信不私。其次,即使私信,也不等于谈及隐私,此“私”非那“私”也。为了弄清这个问题,笔者在写此文时特地请教了上海一位资深的大律师。他认为,不能认为凡私信必涉及隐私,大量的私信不言私,法律上关于隐私有统一的界定,不是由写信人和收信人任意认定的。

查文书获知,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室,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全。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暴露公民的个人资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以上未提及拍卖私人信件,但据此判断,拍卖的私信涉及写信人的隐私或个人秘密(可能还涉及收信人的),才构成侵犯隐私权。这也是拍卖名人书信的要害和关键。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建议私信拍卖中几方主体的行为准则应该是:

1.名人或名人的家属涉及书信被拍卖,是否具有符合法 律的主张,关键是看信件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如有,则诉求具有强制的法律作用;如没有,则还可以提出道德主张,争取舆论的同情和支持,达到迫使拍卖行终止的结果。但后者不等于是法理上的胜利。如拍卖行不肯撤拍,并继续拍卖,则名人一方如走向法庭诉讼,则胜负将由法院裁定,名人一方未必稳操胜券。

2.以拍卖行来说,由这次的个案分析,可以发现名人书信虽然是收藏家喜爱的一个品种,但拍卖也有如下风险:一是如拍卖的信件涉及写信人隐私,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如拍卖伪信并由当事人指认,则要承担法律和名誉的双重责任(这与艺术品的赝品是不同性质的);三是不涉及名人隐私之信件,如相关方提出撤拍诉求,拍卖行也会受到道德和情义的谴责,尽管交易可能合法。

3.委托人即物主的风险。当物主、委托人和收信人是同一个人,当信件不涉及隐私权问题,尽管拍卖行有为委托人保密的原则,但一旦公之于图录和展厅,则收信人的身份已使你在道德层面上处于不利地位,极易受到名人及后代的谴责和舆论的压力。这次收信人之一的包立民先生也同意并声明撤拍,魏同贤社长声明此系伪信,也是向公众表明自己的立场。据此,物主将名人信件送拍尤其在对方健在的状况下,这种风险是比较大的。故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最后由此想到,我们处在一个新情况新问题大量涌现的时代,法律也存在着滞后。因此,加强研究,确保当事人双方的权益,该是多么重要。

                   撰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8月刊于《典藏》

选自《祝君波再谈收藏》上海文化出版社 定价:48.00元网上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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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此用户[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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